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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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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0:22: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目录 概述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 [编辑本段] 概述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是协调世界各国政府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经济法律事务、制定航空技术国际标准的重要组织。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秘书处为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其宗旨是制定国际空中航行原则,发展国际空中航行技术,促进国际航行运输的发展,以保证国际民航的安全和增长;促进和平用途的航行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鼓励用于国际民航的航路、航站和航行设备的发展;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受到尊重和拥有国际航线的均等机会等。   成员大会为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开会一次,理事会为常设机构,有33名理事,第一类理事国为民航大国,占10席,第二类理事国是向国际民航提供便利方面作出大贡献的国家,占11席,第三类理事国是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国家,占12席;理事会每年开会3次,下设航行技术、航空运输、法律、经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委员会。 [编辑本段]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周期全球各地还有7个地区办事处:   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   欧洲区(巴黎)   亚洲太平洋区(曼谷)   中东区(开罗)   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   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   南美区(利马) [编辑本段]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l)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6)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编辑本段] 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通过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技术业务附件和多种技术文件以及召开各种技术会议,逐步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工作制度。   通过双边通航协定的登记,运力运价等方针政策的研讨,机场联检手续的简化,统计的汇编等方法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通过派遣专家、顾问,建立训练中心,举办训练班及其他形式,以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技术援助;   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研究国际航空法,组织拟订和修改涉及国际民航活动的各种公约。根据统约国的建议和议事规则,通过大会、理事会、地区会议以及特别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和发展的各种重要问题。 [编辑本段] 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  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芝加哥公约》上签字,并于1946年2月20日批准该公约。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 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驱逐了国民党集团的代表。1974年2月我国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该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中国从1974年起连续当选为理事国,并在蒙特利尔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的中国代表处。1977年国际民航组织第22届大会决定中文作为这个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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