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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 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上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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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09:0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图: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因贪污受贿1亿多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由于不服“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李培英2月19日向山东高院上诉。
  《财经》记者获悉,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于2月1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不服一审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一审判决此前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作出,认定李培英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一审法院认为,李培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所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贪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一审法院对李培英予以两罪并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培英的上诉期截至2月20日。
  据《财经》记者了解,1950年出生的李培英,于2007年6月,因事牵上海社保案被“双规”,于2008年2月4日被正式逮捕。该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关于贪污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理财之机,先后三次私自转走理财款累计人民币8250万元。后来李培英做了平账处理,使该款项完全脱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而由其个人使用或实际控制。一审法院认为李培英这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系三次转走的理财款即8250万元。
  关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近九年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予以全部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开庭审理,其裁判结果有以下三种可能: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李培英履历

  2002年12月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5年7月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成员;2000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同时兼任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2007年6月被免职。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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