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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判决当证据 败诉飞行员进京向民航局举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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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9:08: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7名飞行员要求辞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甘肃分公司向其索要“机上带飞费用”,并被甘肃兰州某法院一审判决认可。昨天(16日)下午,7名飞行员一起来到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对“机上带飞”一事进行了举报。   2007年下半年,赵先生等7名东航甘肃分公司飞行员提出辞职,和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此后,飞行员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东航甘肃分公司当庭提出反诉。他们认为,在飞行员任职期间花巨额费用对其进行了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要求飞行员赔偿包括“机上带飞费用”在内的费用400余万元。其中“机上带飞费用”是公司各项索赔里最高的,占到300余万元。   最终,甘肃省兰州市某法院判决认定:“飞行员培训周期长,原告作为飞行员,飞行时间是提高飞行操作技能、积累飞行经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为其提供了飞行资源,而原告的辞职将导致东航甘肃分公司这部分被占有资源的损失……”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支持了航空公司提出的包括机上带飞费在内的索赔要求。后飞行员均提出上诉,案件现在二审审理中。   昨天下午,7名飞行员来到民航局,对法院已经认定的“机上带飞”行为进行举报。“机上载客执行航班任务时的训练和检查,即机上带飞行为是各国民航主管部门都严令禁止的。”一位飞行员说。   飞行员们告诉记者,虽然实际上,“机上带飞”行为并不存在,但判决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负面影响非常大。“法院的认定,实际是将机上带飞合法化。难道以后,每个学员都可以开着民航客机,拉着旅客‘练手’吗?!”在传达室等待的过程中,飞行员们气愤地说。   临近下午5点,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取走了举报材料,表示将尽快调查,给飞行员一个说法。   今天上午,东航甘肃分公司党委书记苏克平告诉记者,该公司诉称的“机上带飞”,和法律所禁止的“机上带飞”不是一个意思。   他说,民航行业有规定,副驾驶只有飞行2700个小时以后,才有担任机长的资格。在2700个小时期间,会有人对他进行指点。“我们认为,这种个人经验的积累,就是一种训练。这才是我们所说的机上带飞。”   法条链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29条第5款:航线训练不载客,当航线飞机载客时,飞机是为运载旅客而使用,不能视为航线训练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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