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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假电子行程单供销一条龙 “产销”两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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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2:1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6 四川新闻网 记者宋艳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6日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坐过飞机的人都不陌生。它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赚钱的“金点子”,对之大做文章,形成伪造、销售“一条龙”服务。他们串通一气,在一年的时间内,伪造客票50多万份,分别发往成都、德阳等多个票务点。   胡青专职伪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扩大业务,他积极寻求更多的下家。2008年4月,胡青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愿意销售伪造发票的王杨。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每份伪造发票价格定在0.1-0.17元之间。双方谈妥后,从去年4月一直到今年4月,两人“密切配合”,取得了“惊人”的销售业绩。胡青向王杨发放了12万份的伪造发票,从中收取王支付的货款1.5万元。   王杨购得上述伪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通过自己的业务关系,又加价销售给成都、德阳等票务点约6万余份。   2009年4月,公安机关将王杨挡获归案。在其暂住地内查扣了待售的伪造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5万多张。根据王杨的供述,同年5月公安机关将胡青挡获归案,并在胡青的暂住地内查扣了待售的伪造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0多万份。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青、王杨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明知是非法制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锦江法院判决胡青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杨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附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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