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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机票缺中文说明不合法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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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1:5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6 《新民晚报》 米小玫  日前,武汉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敦促各航空公司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加注中文说明。   机票上少了中文说明,反映出航空运输业的细化服务没有做到位。如今的机票上全部是外文,让大多数乘客雾里看花,拿着电子客票,却不知道是哪家航空公司以及需要到哪个航站楼登机,给出行带来了很大不便,有的甚至误机误事。   机票上不加注中文,也暴露出消费者被告知权的缺失,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不尊重。这种缺失和不尊重,让消费者无从知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无证据进行依法维权;即使维权,也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何况,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应该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汉语作为中华民族的“母语”,其应用涉及到国家形象问题,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机票上不加注中文,不仅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侵犯了国人的基本语言文字使用权,而且是对母语的轻视,不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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