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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企业所得税手段面面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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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01:13: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不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应加以注意:

  一、擅自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各年度应保持一致,若有变化,其原因及其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要在财务说明书中作出说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还应将变化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备案。但现在企业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当期成本减少企业所得额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物价上涨年份将存货的出库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等,而对这些方法的变更,企业既不在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又不提交税务部门备案。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税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法规,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批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即“未经企业所属上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税前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否则,应做纳税调整”。目前,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年终又不做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偷逃企业所得税现象也比较普遍。

  三、擅自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但现在不少企业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应收账款为由,擅自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来确认收入,由此虚减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降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

  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提供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准则中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如关联交易按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等确定。但目前,有些企业为逃避所得税,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再由此关联企业以高价将此产品卖出,所产生的利润留在关联方,用以支付其不合理的费用,由此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隐匿性。

  五、以白条充抵产成品库存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赊销收入,避免这部分收入在货币回笼之前提前缴纳各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就采取赊销产品不出库、虚拟库存的方法逃避各项税收(含企业所得税)。

  六、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目前,有些企业利用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向国家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区投资兴办全资子公司,并将自产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其全资子公司,再由全资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由此形成的利润除部分返回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照章纳税外,剩余利润继续留在全资子公司享受免税待遇,年终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督,投资企业又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收入和支出不入账

  目前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竟然采取收入和支出不入账的方法,人为缩小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夸大亏损,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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