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票的有效期为fficeffice" /> |
正常票价客票的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
例:ffice:smarttags" />2008年2月1日为旅行开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客票有效期从2008年2月2日零时开始至2009年2月2日零时为止。 |
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变更前客票的有效期为准。 |
例:一旅客持旅行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的定期客票,因自身原因,将客票由1月1日改为1月10日,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变更前客票的有效期为准,即从2008年1月2日零时开始至2009年1月2日零时为止。 |
特种客票的有效期,按照承运人规定的票价限制条件的有效期计算。 |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
由于承运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
取消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航班时刻进行飞行; |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
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
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承运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
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承运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医生诊断证明之日起3个月。承运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旅客(包括与旅客随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之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