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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全英文 中国法律能否“打倒”国际惯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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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2:4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5-05 《东方今报》 记者奚春山,通讯员李冰

洛阳一市民乘坐飞机后因为机票上的信息都是英文,结果无法报销。该市民决定起诉航空公司。据了解,因为机票上用洋文显示信息引起的官司,其他城市也曾发生过。
  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机票却不按规定使用汉字。
  按航空公司的说法,机票信息为英文,属于国际惯例。那么,中国的法律能“打倒”这个让人尴尬的国际惯例吗?

机票无法报销 航空公司被告上法庭

  因公务出差,1160元的机票钱财务不予报销,这样的事让洛阳市民吕先生很尴尬。
  2009年12月27日,吕先生在洛阳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花园分部购买了一张价值1160元、郑州往返厦门的机票。吕先生乘坐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飞机从郑州到厦门,并顺利从厦门返回。
  但令吕先生气愤的事发生了,今年2月,吕先生在单位报销交通费用时,遇到了困难。单位会计说,不能报销。
  会计解释说,吕先生交付的报销凭证没有逐栏如实填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你花费了1160元坐飞机,从这些票据、登机牌中,看不出是哪家航空公司承载你,交通费用、时间也无法确定。”会计小姐说。
  在吕先生出示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单据上,记者看到,“承运人”一栏难以确认具体内容信息;“日期”一栏,以“30DEC”、“05JAN”标注;“时间”一栏,以“1630”、“2000”标注。
  而在印有“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登机牌”字样的纸张上,日期、登机时间、目的地、姓名均由英文、拼音或数字标注,其中目的地、姓名另有中文说明。在另一张从厦门登机的登机牌上,日期、登机时间、目的地、姓名均由英文、拼音或数字标注。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看过这些票据后,明确告诉吕先生,这些票据、登机牌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语言文字法,不符合语言习惯。会计不予报销,合法合理。
  航空公司为啥给吕先生出具违法票据?吕先生得到的解释是,这是国际惯例。一怒之下,吕先生将洛阳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中国竟然不能使用中国官方文字

  受理此案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已向此案原告和被告下达传票,定于今年5月28日开庭审理。
  据吕先生的代理律师杜鹏介绍,此次起诉,除了为当事人争取返还财产以外,也是为改变国内航空机票只显示英文,消费者无法看懂的现状。同时敦促国内外航空公司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习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要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以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清晰明白地载明乘客应知的相关事项。
  杜鹏说,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后发现,目前国内的机票上“承运人”和“日期”一栏使用的均为英文,明显与法律相悖。这造成了很多消费者使用不便。曾有网民在网上质疑这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
  记者搜集部分飞机票后,发现在中国乘飞机,不懂英文真是件麻烦事。机票上的CHD(儿童票)、6APR(4月6日)、YQ(燃油附加税)、CAN(广州),很多人真的认不全。
  而这些英文信息,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工作人员也是个难题。
  媒体报道,2005年,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几位北京旅客临登机时,才发现机票上出票点打字员将“JUN(“六月”英文略写)”打成了“JUL(“七月”英文略写)”,因一个英文字母打错了,起飞日期推迟了一个月。最后他们只得坐火车返回北京。
  2009年7月,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胡先生购买的机票同样因为工作人员将“JUN”打成了“JUL”,而无法正常使用。
  记者致电洛阳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内部分机票上的旅客姓名、出发地、目的地等加注了中文,但航班号、日期、舱位等级、行李重量等只有英文标注;国际机票则以全英文为主。
  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机票上却不按规定使用汉字。
  杜鹏说,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实行,令这部法律尴尬的是,到今天为止,中国的消费者坐飞机,竟然不能使用中国官方文字。

17城市消协也改变不了国际惯例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机票上的英文来自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简称“国际航协”)的统一规范,目前世界各国的飞机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航班,票面的各项设置和格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协的相关规程。但从方便旅客的角度考虑,企业或是机票代理机构可以提供详细中文说明,以减少误差,方便消费者。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2009年11月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论坛上,北京、广州等17个城市的消协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等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敦促国内外各航空公司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以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表示,他们调查发现,国外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使用的基本上是外文;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时,尽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说明,但承运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却没有中文说明。
  但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工作人员回应说,世界各国的飞机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航班,票面的各项设置和格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协的相关规程,世界各国的航空公司都不能擅自更改。以我国机票为例,票面上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及一些特殊的通知条款都是中英文双语标注,如“北京”会标明“PEK”,但日期、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票价级别(打折或全票)等,都是按国际航协的统一规定,只标注英文缩写。

中国法律能不能“打倒”国际惯例?

  公开资料显示,至2008年,中国民航机队规模60年增长200倍,位列全球第二。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只是一个国际性非营利民间航空公司行业协会,其规定难道就能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吗?这样的疑问萦绕在法律人杜鹏心中。
  令杜鹏感到振奋的是,他的同行曾打赢过类似的官司。
  2003年春节期间,杨女士从上海飞赴厦门与校友聚会,订购了一张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并按惯例前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登机。可在电子屏幕上怎么也找不到机票上所注明的这趟航班,询问后才发现自己跑错了机场。因时间紧来不及赶到浦东机场,又因打折机票不能转签,无可奈何之下杨女士只好办理退票手续,再买下一航班的全价机票。
  感到不满的杨女士委托上海的吴东律师起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航空公司在诉讼中称,自动打印出来的票面已标注国际通用机场代码,“PVG”表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表示虹桥机场。当年诉讼的结果是杨女士胜诉,民航管理部门也由此改进了管理措施,促成现在上海起飞的航班客票上多了“浦东机场”、“虹桥机场”的中文标注。
  而今年4月1日,汉口乘客黄先生将航空票务公司告上了法庭。黄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17日,他向武汉市兰翔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武汉飞往厦门的机票。该公司交付了印刷序号为“30103945583”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该凭证上出发日期、承运人和票价等栏目为英文,没有填写相应的汉字内容。
  财务人员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拒绝为黄先生报销。
  昨(4)日,记者连线黄先生,他说,5月7日,汉口江岸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黄先生表示,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因为5月2日,他收到了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湖北省语委)的《复函》,表明国家语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此高度重视。
  湖北省语委在《复函》中表示,接到黄先生的投诉,他们已致函国家语委。国家语委随即致函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纠正客票机票不当使用英文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局复函国家语委,称现实情况是,中国民航已基本不再使用纸质客票,普遍使用的是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中国民航推行的电子客票取代纸质客票后,用于提示行程和作为报销凭证的单据。对于行程单部分栏目填空打印的信息使用英文缩写的问题,民用航空局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将通过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技术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和黄先生不同的是,洛阳的吕先生没有向语言工作委员会投诉,不过杜鹏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明晰,这场官司肯定能赢。
  作为法官,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李冰先生认为,任何国际惯例必须服从于所在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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