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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变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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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09:33: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非自愿变更舱位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fficeffice" />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取消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造成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航可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

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航后续航班;

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变更原来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非自愿变更舱位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于航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从头等舱降至经济舱,称之为非自愿降低座位等级。客票作非自愿退票处理,开具《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更改原订座记录的舱位等级,重新填开客票(不收工本费),将票款差额退还旅客,旅客仍可享受原适用乘机联上舱位等级的免费行李额。

票款差额的计算方法为:降舱退款=原客票票面价-旅客乘机之日适用的相应航段的Y票价。

办理舱位变更手续的地点为:航及海航直属售票处、机场补票柜台

由于航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从经济舱提升至头等舱,称之为非自愿提升座位等级。客票的适用乘机联可不做任何更改,不需重新购票,票价差额不补,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发给旅客已提升的舱位等级的登机牌。旅客按原适用乘机联上的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和餐食。

办理舱位变更手续的地点为:机场补票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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