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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票费被诉霸王 旅客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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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23:2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6-30 《东方早报》 记者顾文剑,实习生孙甬超



 退票时需要支付票面价格80%的退票费用?“特殊航线,内部规定”的解释并未让旅客洪先生信服,后者认定此举为“霸王条款”,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携程,以及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29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旅客被收80%退票费

  此案原告洪先生诉称,今年5月9日中午,其委托朋友通过携程旅行网订购了两套东方航空公司上海至拉萨的往返机票,4张机票总票款为7340元。订票当天21点左右,因突发情况,洪先生拨打携程网电话要求改签,但被告知机票不得改签。“当再选择退票时,再被告知须扣除退票费,而费用为票面金额的80%。”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局相关规定,以及2003年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洪先生认为,自己从订票到退票不超过12小时,而且距离航班起飞尚有两周时间,并未给航空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东航根据所谓的“内部规定”,擅自收取高额退票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洪先生将东航、携程商务和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全额机票费等3630元。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川沙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航空公司称“自行规定”

  被告东航、携程和华程旅行社都辩称,上海到拉萨只有东航执行飞行任务,该机票属于特价机票,因此不签转不更改,而“退票要收取票面价格80%的退票费”,这一退票条件在东航网站以及携程网上都有相关明示。
  但洪先生反驳,自己电话预订了机票,而携程网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提示,而且机票是在操作退票后才送达手中,因此并没有起到事先告知义务。
  此外,被告方面称,《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只是部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而“民航属于开放性市场,机票价格均由航空公司自行规定,打折机票退票费没有统一规定”。
  在开庭前,东航方面曾向法庭提出,由于此案涉及行业内的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但法院在审核之后,驳回了东航的请求。
  由于东航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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