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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机场引桥垮塌事故被罚方告安监局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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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7:25: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10-14 《昆明日报》 记者雷晴 

 昆明新机场垮塌事故中,输出劳务施工单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劳务公司”)不服处罚,状告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案今天(13日)宣判,盘龙法院认为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请。
  今年1月3日,连接机场高速路和航站楼的高架桥东引桥在施工中一段支架失衡垮塌,造成7人死亡、34人受伤。这起垮塌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昆明市安监局副局长杨振武称,该事故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城市监理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支架验收程序,未对进入现场的脚手架及扣件进行检查与验收,发现支架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通报的处理决定中,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广学、技术负责人杨树全、工长代金昌,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新机场工程项目部副经理潘国成、陈涛等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工程承包方、施工方也分别受到处罚。其中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清除出云南建筑市场,并被处予30万元罚款。
  事隔数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诉状中,公司的起诉理由非常简单,提出“被告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经审理确定,原告就是机场垮塌事故的责任之一,也是本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其获得工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购、使用的部分模板支架的钢管、碗扣存在质量问题,扣件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还存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被告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劳务公司表示不服,正在考虑上诉。

昆明市安监局的板子打得合理合法

  庭审中劳务公司认为他们只是劳务输出单位,工程质量出了问题,板子应打在承包方身上,不应打在他们身上。而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时,使用了虚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得工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劳务公司采购、使用的部分模板支架的钢管、碗扣存在质量问题,扣件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此外,劳务公司存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1·03”支架局部坍塌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1·03”事故是较大事故,劳务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昆明市安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根据劳务公司的实际困难酌情进行了考虑,因此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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