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空管体制千差万别,没有任何国家的空管体制是完全相同的。国家空管体制的确立必须综合考虑本国国情军情,特别是国体、国家安全战略、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军民航现状等因素。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围绕“安全、效益、环境”和“军民航同步一体发展”两大主题,探索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空管体制。概括起来,世界空管体制大致分三种模式: 一是统一管制模式。由一个单一的机构领导全国的空管工作,对本国管辖范围内所有飞行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管理与控制。美国、俄罗斯、巴西、德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采用这种模式。按照组织形式,统一管制又分为政府统管、军方统管和企业统管三种。 二是军民航联合管制模式。由军民航在一个机构内以合署办公的方式联合实施空管工作。英国、印度等国采用这种模式。英国由国防部和运输部联合领导全国空管工作,通过国家空中交通服务公司,为英国管辖空域内的军民航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三是军民航协调管制模式。由军民航分别建立空管体系,组织实施本系统空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应的管制服务,国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解决军民航之间的重大飞行矛盾和问题。法国和南非采用这种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民航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空管委办公室负责全国空域管理工作,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情况。空军负责监督全国飞行活动。民航局负责提供航路航线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协商划定民用机场区域,提出划设航路航线、飞行情报区和民航管制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