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空域的利用率,缓解交通拥挤的状况,降低航空公司运营成本,80 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讨有关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含)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 米(2000 英尺)缩减到300 米(1000 英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并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90年,首先在大西洋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RVSM)的运行,并根据运行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运行规范和有关规章;研究了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的发生飞机冲突的可能原因和有关防止危险接近的可靠性措施。
从2000 年2 月24 日0700UTC 时间起,在北太平洋航路或空域从FL290(含)至FL411(含)(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实施300 米(1000 英尺)的垂直间隔运行。从2002 年2 月21 日起,在西太平洋/南中国海地区的6条主要航路上,在FL290(含)至FL411(含)之间,实施垂直间隔为1000 英尺的RVSM 运行。
1.3 RVSM 运行的批准与撤销
1.3.1 正常运行批准的条件
(a) 运行手册经批准,公司得到运行批准;
(b) 飞机经过验证,符合RVSM 运行性能规范,得到适航批准;
(c) 飞行人员、机务维护人员、运行控制人员等各运行机构人员经过充分训练和检查,符合RVSM 运行规范。
1.3.2 正常运行撤消条件
(a) 出现飞行机组人为因素造成的高度冲突、危险接近的严重事件。
(b) 经常出现因设备失效或其他气象条件(颠簸)导致高度冲突、危险接近的严重事件。
1.4 RVSM运行手册和检查单
1.4.1 RVSM运行手册
(a) 公司进行RVSM运行的主要依据;
(b) 公司进行RVSM运行训练的主要教材。
1.4.2 RVSM运行检查单
(a) 有关飞行程序和应急程序
(1) 按照波音公司的使用手册和操作程序,对RVSM运行不作专门修改;
(2) 在进行RVSM运行时,飞行机组操作程序按《RVSM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点补充。
(b) RVSM运行检查单
(1) 飞行机组在进行RVSM操作时,在紧急情况下按检查单内容进行操作;
(2) RVSM运行检查单内容已编入各机型快速检查单内(QRH)
1.5 RVSM 运行区域的其它相关政策
1.5.1 执行横向间隔的规定(RNP-10)
在RVSM 区域运行,如属于RNP-10 航路,必须执行相应的横向间隔(RNP-10 的规定)。
1.5.2.执行ETOPS 飞行的规定
(a) 在RVSM 区域运行,如属于ETOPS 运行区域的,应同时执行ETOPS 运行的相关规定。
(b) 在RVSM 区域和ETOPS 区域同时运行,在执行RVSM 运行的应急处置程序的同时,与ETOPS 运行的相关设备失效和其它系统故障,需要考虑和遵守ETOPS 的应急处置程序的,要综合二种程序共同考虑,在备降和改航时尤为重要。
1.6 RVSM 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
1.6.1 报告的事件
当航空器出现下列高度保持状况时,应当向局方报告情况:
(a) 垂直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90米(300英尺);
(b) 高度系统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74米(245英尺);
(c) 偏离指定的高度达到或超过90米(300英尺)。
1.6.2 报告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1.6.2.1 飞行机组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运行控制中心值班运行控制人员报告;
1.6.2.2 值班运行控制人员及时向运行控制中心经理报告,同时报告公司航空安全监察部,由航空安全监察部在事发后24 小时之内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深圳监管办报告。
1.6.3 报告的方法
(a) 使用RVSM 运行高度偏差报告表;
(b) RVSM 运行高度偏差报告表(见附后表)。
1.6.4 报告后采取的措施
1.6.4.1 公司航空安全监察部在接到高度偏差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深圳监管办报告后,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a) 通知航务部领导;
b) 通知维修工程部领导。
1.6.4.2 机组召开讲评会,分析原因,研究采取的改正措施:
a) 飞行机组应吸取的教训及补充训练措施;
b) 维修工程部对设备失效(如发生)或故障误差(如发生)的维修措施和方案;
c) 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报告整改措施和修订方案,有必要修订《RVSM运行手册》的,由航务部集中修改后,由标准管理部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批准。
1.6.5 向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报告程序:
1.6.5.1 机组通过正常程序向公司运行控制中心值班运行控制人员报告后,运行控制中心应将事件按照AIP补充修订附件A的表格(见附后表)形式填报报告,并提交至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1.6.5.2 向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a) 因为执行TCAS警告、颠簸和危险接近造成偏离指定飞行高度90米(300 英尺)(含)以上,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向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报告
(b)报告内容:
(1) 日期和时间;
(2) 偏离时的位置和具体的RVSM区域;
(3) 飞机运营人;
(4) 报告的行政机构/电话;
(5) 飞行航班号和机型;
(6) 指定的飞行高度;
(7) 实际偏离的最后高度;
(8) 偏离指定高度90米(300英尺)(含)以上持续的时间;
(9) 偏离的原因;
(10) 其它飞机活动情况;
(11) 机组的意见;
(12) 天气状况;
(13) 评论。
1.6.5.3 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报告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644信箱
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邮编:100710
AFTN:ZBBBZGZX
传真: (86-10)65135983
电话: (86-10)64012907
1.7 RVSM运行检查人员
1.7.1 RVSM运行检查人员
(a) 由飞行检查员担任公司RVSM运行的飞行机组技术检查工作;
(b) RVSM运行的飞行技术检查工作职责:
(1) 负责确定RVSM运行飞行程序和应急处置程序的标准和规范化操作;
(2) 负责驾驶员的RVSM培训;
(3)负责驾驶员的RVSM资格的考核和审定;
(4) 飞行机组人员RVSM运行的检查监督。
(c) 公司进行RVSM运行的各部门RVSM运行检查员,定期对公司本部门或其他部门RVSM运行实施检查和监督,向运行控制中心提出建议,报告RVSM运行发现的问题。
(d)各部门运行检查员的推荐程序由各部门制定,由公司领导批准。
1.7.2 对飞行检查员的要求
(a)经过RVSM训练并取得RVSM运行资格;
(b)对RVSM飞行机组动作和程序的标准化完全理解并在运行飞行中严格实施和推行;
(c)完全熟悉和掌握RVSM飞行的政策和运行程序以及运行应急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