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03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山西朔州高中生捅死班主任一审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3 13:42: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news.sina.com.cn/c/2009-01-13/114517034977.shtml

1月1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证实,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该院对轰动全国的朔州市二中"学生弑师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明(化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针对这一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出生于1992年的李明是内蒙古清水河县人,全家于1982年迁居朔州,李明原就读于朔州市二中。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用弹簧刀将班主任郝旭东捅死,案发后李明被抓获,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11月28日,朔州市检察院指控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郝旭东的父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上初中时,就一直对老师的严加管教心存不满。读高中后,对班主任郝旭东的管理方法更是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明将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放在书包内带到教室。当郝旭东走到其座位旁边时,李明突然站起来,从书包里取出弹簧刀向郝旭东猛刺一刀,郝旭东急忙往教室门口跑,李明追到讲台附近并摁住郝旭东又连捅数刀,致郝旭东失血性休克死亡。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2-23 18:14 , Processed in 0.023002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