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006年1月25日,卢森堡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执行CV798/799货运航班的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行过站勤务保障时,由于地面服务人员工作失误,飞机前起落架突然收起,导致机头和发动机触地。该机被命名为“桑德魏勒城”号。
昨天(22日),卢森堡国际航空有限公司(Cargolux Airlines International S.A.,简称“卢森堡航空”)和德国安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简称“安联保险”)等8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向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Taikoo (Xiamen) Aircraf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缩写“TAECO”,简称“厦门太古”)索赔1300余万美元的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06年1月25日,卢森堡航空所属的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降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提供地面维护的厦门太古对飞机进行检修后触动了液压系统开关,导致飞机起落架突然收起,飞机头倾倒,损坏严重。
厦门太古称事故符合与卢森堡航空服务合同的免责情形,不同意赔偿。
事件回放:机头落地 卢森堡航空与厦门太古于2000年8月签订《地面操作协议》,约定由厦门太古为卢森堡航空提供飞机的地面维修、托曳等服务。2006年1月25日,卢森堡航空所属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降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厦门太古的工作人员发现飞机前起落架舱门无法打开,故障原因被找到并被排除。后来厦门太古的工程师按下了液压系统开关,飞机起落架突然收起,满载货物的飞机瞬间向前倾倒,机头坠地,起落架舱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卢森堡航空将飞机送往波音公司(Boeing Company)修理,大部分费用得到了安联保险等8家保险公司的赔付。基于服务合同以及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卢森堡航空和安联保险等8家保险公司遂起诉要求厦门太古赔偿其飞机维修费、泊机费、停运费用等相关损失超过1300万美元。
焦点一:事故发生在什么阶段
图2:2006年1月25日,卢森堡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执行CV798/799货运航班的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行过站勤务保障时,由于地面服务人员工作失误,飞机前起落架突然收起,导致机头和发动机触地。该机被命名为“桑德魏勒城”号。民航资源网资料图片,摄影:民航资源网网友“ajisao”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对事故究竟发生在哪个阶段争执不下。卢森堡航空的代理人认为,该事故发生在排除故障测试阶段。当值机修工程师违反操作规范,过早拔除起落架安全插销。根据相关操作手册,在排除故障测试阶段不应拔掉安全插销。机修工程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下,仍然贪图方便进行违规操作,最终导致飞机头坠地的重大损害结果。厦门太古应该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太古方面的代理人却认为,事故发生在飞机拖曳阶段,也就是排除故障测试完毕后。按照飞机维修操作手册,当值工程师的一系列操作并没有违反操作规范。根据厦门太古方面找到的专家证人证明,波音747-400货机在设计方面本身就存在缺陷。总之事故的原因是多重的。
图3:2006年1月25日,卢森堡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执行CV798/799货运航班的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行过站勤务保障时,由于地面服务人员工作失误,飞机前起落架突然收起,导致机头和发动机触地。该机被命名为“桑德魏勒城”号。民航资源网资料图片,摄影:民航资源网网友“B8888”
焦点二:事前约定是否有效 昨天庭审中,原被告还围绕着双方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辩论。在卢森堡航空与厦门太古签订的《标准地面操作协议》中约定,只有当厦门太古存在故意,或者明知损害可能发生而继续进行侵害行为,厦门太古方面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卢森堡航空及其他原告认为,结合事故的严重程度,当值机修工程师的经验丰富程度,关于“故意”的界定应该采用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应该认定工程师明知会造成的后果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根据协议厦门太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厦门太古方面则认为对于“故意”的认定应该采用主观标准。当值的工程师没有期望事故发生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协议,厦门太古完全不构成违约。
此外,卢森堡航空还主张法院判令上述免责条款无效。厦门太古方面则认为,相关协议是国际公约,效力优于国内的一般法。
图4:2006年1月25日,工作人员正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卢森堡国际航空有限公司LX-TCV号波音747-4R7F型货机上的100余吨燃油抽出。当日6时30分左右,这架被命名为“桑德魏勒城”号的飞机在进行过站勤务保障时,因工作人员失误,飞机前起落架收起,导致机头和发动机触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