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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乱拳将妻子殴打至骨折 传男方有外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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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1:10: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和丈夫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叶女士(应当事人要求,隐去名字)被丈夫王某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面部4处骨折,构成轻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被检察机关抗诉后,市中院近日作出裁决发回重审。而身为航空公司飞行员的王某也被公司暂时停飞,除了面临可能留下刑事处分记录而丢饭碗的处境外,18日,王某的离婚案在市南法院第二次开庭。

被飞行员丈夫殴致轻伤

  “我真没想到他下手那么狠。”19日上午,叶女士在宁夏路上的一处出租房内向记者说,她是温州人,原先在温州永强机场做地勤,1999年,她和恋爱3年的王某结婚。王某后来被调往青岛某航空公司做飞行员,她一直在温州抚养女儿。2004年,听到丈夫有外遇的传言后,她匆忙赶到青岛。
  2007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叶女士被丈夫殴打致轻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当天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母亲上前指责叶女士,双方发生争执,叶女士将一玻璃杯摔至墙角,随后王某乱拳将叶女士面部打伤。经鉴定,叶女士“左侧眼眶内壁骨折;右侧鼻骨单纯性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法院还查明,派出所曾两次传唤,王某都没有到案。后来公安机关找到王某单位领导,在领导的陪同下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一审判有罪免刑事处罚

  2008年5月28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代理律师提出,王某属于自首,案发系他一时情绪失控引发并有悔罪表现,叶女士也有过错等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单位领导陪同下投案系自首,叶女士和婆婆发生争执,并摔玻璃杯激化了家庭矛盾,也负有一定责任,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2008年9月10日一审宣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叶女士对这一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查看相关材料后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叶女士面部4处骨折,其中两处都足以认定为轻伤。加上她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处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刑罚。”给叶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何昭鹏律师介绍说。
  2008年12月初,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王某申诉结束后当庭认错,请求叶女士原谅自己。但叶女士以王某态度不可信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经过审理,市中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移交回一审法院,将于近期内开庭。

诉讼没完又打离婚官司

  近日,叶女士向市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于18日第二次开庭。叶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丈夫因有外遇曾起诉离婚,最终由于舍不得几处房产而撤诉。后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私自变卖了房产。记者随后联系上王某,他表示妻子的说法都不是真的,她是为了在刑事审理中给自己施加压力。目前自己已被公司暂时停飞。“当时是看到她要打我母亲,我才一激动动了手,我也有一肚子委屈。如果我留下刑事处分记录,可能再也无法从事飞行工作了。”王某说。
  目前,双方已各将证据递交法庭,法庭将择日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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