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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之权被取缔 东星破产到底该谁说了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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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0:5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8-3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李富永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被宣布破产清算,债权人和战略投资者挽救东星航空的种种努力,最终被付诸流水,令人扼腕叹息。难怪青年经济学者陈青蓝指出:“仅仅亏损5亿元,就判一个航空公司死刑,的确太武断。”东星航空该不该破产清算?不仅这个问题有争议,就连该由谁来宣布破产清算、经过什么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的问题,也一直存在疑问。
  从东星航空3月14日被令停飞,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0日宣布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起,到法院自行指定破产管理人,再到无限推迟召开债权人大会,再到驳回8家债权人和战略投资者的重整申请,再到8月26日宣布破产清算,整个过程完全排斥债权人意志,债权人完全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之权完全被管理机构越俎代庖。
  本来,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就有处分其剩余资产的权利,如果多家债权人能够就剩余资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须监督债务人执行就是;如果达不成一致,双方一致提起诉讼,法院再裁决也不迟。但在东星航空破产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债权人开会表决的过程。债权人一直没有召开应该自由召开的大会,更不能自主选举聘请破产管理人。相反,债权人大会被无限推迟召开,破产管理人被法院指定。
  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机构,破产管理人理当唯破产管理人意志是从,但法院指定的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并没有征求债权人的意见,而且组成单位中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被东星航空指责因债务纠纷应该回避。但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不但没有回避,而且在破产管理人机构中占据关键性的位置。
  这个不恰当做法,如同夫妻离婚一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应该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意见分歧协商不成,然后再由法院判决分割也不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就等于不让夫妻双方协商,而非要由法院判决分割一样。
  于是就出现了现在的奇怪现象:一直无限推迟召开债权人大会,反倒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破产清算后,这才想起来要召开。该院在26日的破产公告中宣布,决定于9月14日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拿着身份证明和债权证明去听清算安排。
  债权人就这样一直被法院作了主,这不仅于情于理不通,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这样做完全是本末倒置。
  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如果企业要破产清算,首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
  既然非要替债权人作主,能作好主也行,但主管机构的作主法争议很大。据东星航空副总裁赵长兵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给重整者表达意见的起码时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24日裁决武汉市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武汉市中院第二天也就是8月25日就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下午召开后,当天就做出了驳回裁定。难怪赵长兵说,这样的时间安排“太仓促了,根本来不及准备”。
  如果真想让东星航空“活”的话,完全可以给重整者一段时间,让他们准备材料办理相关事宜,如果办不下来,再宣布死刑也不迟。为什么要这么匆忙地宣布破产清算?这样做对债权人有什么好处?在听证会上,破产管理人和重整方关于重整所需的资金的争论,法院显然是采信了破产管理人“至少需要9.2亿元”的说法,而对重整方“仅需要2亿元就可以让公司重新运转”的说法显然不予采信。据记者了解,国内的民营航空公司包括东星航空在内,都不是有了大堆的钱以后才起飞,当初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批准他们起飞时,注册资金也就是一个亿左右,钱少并不等于一定不能经营,其实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就很不错,关键是选对人;东星航空总裁兰世立将东星航空带错了,但重整后的东星航空将排除兰世立,经营上将改弦更张。为什么就不能给重整方试一试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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