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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官员不得任正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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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08:57: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新华网深圳11月25日电 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深圳市在党政正职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记者在深圳市委市政府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看到,不少提法在深圳都是首次提出,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记者了解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称《监督规定》)以“一把手”权力运行的轨迹为主线,对权力行使设定清晰的“禁区”:首先,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制度。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列为考察对象的拟选拔人员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3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此外,还建立了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 同时,完善权力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监督规定》,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打破权力的垄断和集中;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司其职,不得上交矛盾,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得借请示上级之名规避责任”,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等具体个案,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监督规定》还规范了集体决策范围,党政正职应对上会议定事项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项等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另外,《监督规定》还完善对党政正职的经常性监督。如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反映党政正职与请托人有私下交往时,要及时进行“打招呼”教育;各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在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市领导和相关机构备案。 据深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谭国箱介绍,《监督规定》紧紧抓住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各级党政“一把手”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问题。《监督规定》将近年来深圳监督“一把手”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并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其中不少提法在深圳都是首次提出。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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