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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人大副主任被指用划拨土地开发房地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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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1:23: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日前,山西灵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长青被指兼任当地两公司的董事长兼经理。而其名下企业投资的房产项目系用划拨土地开发房产,同时该房产涉及的3000多万税并未缴纳。 中国青年报12月12日报道 打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栏目里点“领导介绍”,就可以看到县人大副主任王长青的个人简历:王长青,男,汉族,1953年4月生,大专学历,灵石县梁家焉乡人,1972年4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灵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央多个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为什么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长青,可以从政经商两不误? 红顶商人——政界商界都风光 从王长青的履历可以看出,王长青在1985年至1998年间,任灵石县焦炭运销公司总经理。1998年灵石县焦炭运销公司改制组建成山西天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能源”),王长青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在的天星集团,从原来专门经销煤焦矿产的集体企业变为集原煤生产、精煤洗选、大型机焦生产、新型建材、物流运输、房地产开发、高分子材料研发生产、商业贸易、餐饮服务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集团。 据了解,山西天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88万元,总资产逾10亿元。集团公司下属16个全资、控股和协作公司以及10个分支机构。 自改制后,王长青不仅当上了董事长,还先后担任灵石县政协副主席、灵石县政府党组成员、经济顾问。从2007年5月至今,王长青一直担任灵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为“成绩突出”,王长青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省级优秀企业家等光荣称号。 王长青为何可以同时在政府和企业任职?12月1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灵石县人大采访。一位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县人大没有权力任命干部,让记者去晋中市委组织部去了解,“王长青原来就是县政协副主席,到县人大也只是领导班子调整。”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200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灵石县人大主任王建国不在办公室,其秘书告诉记者,王长青确是县人大副主任,可能现在不是天星能源的董事长了。 但记者在灵石县工商局查询到,王长青现在仍是天星能源的法定代表人。 记者又来到天星集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长青的办公室在五楼。记者上楼敲门,没有人。一名工作人员说:现在没人,他在县政府楼上办公。 县人大副主任的生意经:用划拨土地盖商品房 2004年6月,山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房产”)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天星能源占80%的股份,王长青任公司法人代表。 紧接着,天星房产就承揽了灵石县县城中心地带的高层建筑“天星广场”项目。按理说,商品房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挂牌拍卖。然而,“天星广场”建设项目用地,竟然是国有划拨土地。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一张天星能源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面编号为:灵国用(2004)第A0101130号,地类(用途):商业、住宅,使用权面积:5347.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7月1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因此,天星房产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前,还必须预先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此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房地产开发所必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天星广场这样一个商业项目如何能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 天星能源副总经理李计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天星广场建设项目用地,原来是灵石县二轻局所属的集体企业鞋帽厂用地。1998年11月,天星能源兼并了鞋帽厂,2004年4月29日灵石县人民政府‘灵政发(2004)35号’文件确认,原鞋帽厂用地5347.6平方米划归天星能源。 2004年9月,王长青就在这块土地上轰轰烈烈的搞起“天星广场”工程,而这时该宗地块的使用权类型仍然是国有划拨。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张守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是2006年10月接管这项工作的,以前的事不清楚,当时已经定好补交的出让金金额为261万元,他只负责催缴。 据当地人讲,与该宗地块仅仅一墙之隔、位于县政府对面的一宗6亩大小的地块,2005年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的挂牌拍卖价竟标高达1400余万元。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缴纳8亩土地的261万元出让价仅仅相当于当时“隔壁”挂牌拍卖一亩土地的价格。 李计元告诉记者,不能以现在政策来看当时的情况。当时鞋帽厂是一个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天星能源的前身焦炭运销公司将其接手,是帮政府解决了一个难题,到现在天星能源每年还要给原鞋帽厂的员工付工资,交医疗、养老等费用,每年开支几十万元。当时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土地归天星能源以后也一直是闲置的。后来决定盘活资源开发房地产,政府也是支持的,261万元土地出让金是和政府沟通协商决定的。 直到2007年,天星能源才交齐261万元土地出让金。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工作人员表示:“光催这笔款我们去过3次,因为王长青不仅是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老板,还是我们县人大的领导,我们只能采取催促的办法。” 然而,早在2004年11月13日,天星广场已经开始公开销售:售出商品住宅共100套,最高售价每平方米2900元;商场铺位共250个,最高售价每平方米8888元。售楼一开盘,虽爆出了灵石县有史以来的商品房价之最,但仍挡不住众多买主踊跃购买,时间不长就全部告罄。该项目商品住宅于2006年5月1日交付业主,商场于2006年6月1日隆重开业。 上百套商品房缴税了吗 举报称,“天星广场”项目不仅在房地产最大的成本——地价上“节省”很大,连基本的税也没有缴。 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旭升告诉记者,此项目销售收入约有亿元左右,应缴税约3000万元,但王长青采取不在法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不设立会计账、不开正规发票等非法手段,偷逃了这约3000万元的税款。 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山西太原地税局查询山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纳税记录,得到的答复是查不到,这家公司早就因为找不到相关负责人而被归入“非正常户”。 太原市国税局的答复是:山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没有在辖区太原市国税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更没有缴税的任何记录。 天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何没有缴税记录?这要从两个孪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说起。 天星广场的开发商是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在灵石县城乡建设局2004年7月23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写明,建设单位是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而在2004年9月5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却有两张,建设单位分别写的是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一编号,书写字体也相同,但关键性建设单位却不同。而据了解,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李旭升告诉记者,这为日后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偷逃巨额税收提供了“政策漏洞。”天星广场向购房业主出具的是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收据,而非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正式发票,所得收入也未入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而是到了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账上。 对此,李计元的解释是:开始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写的确实是天星房产,后来发现不合规范,因为天星房产作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土地,没法开发,于是后来把那个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重新改为天星能源。但他承认,天星能源确实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由于当时天星能源和李旭升闹翻了,所以无法再开发下去,因此又成立一家天星能源控股的晋中市天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星能源委托其开发天星广场。 李计元说,天星广场的项目后来都是晋中市天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运作的,也依法缴纳了税,并没有举报人所称的偷税漏税。 但他承认,天星广场在天星房产开发时已经开始销售,而晋中市天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2005年6月左右成立的,此时天星广场大部分已销售完毕。对此,李计元解释说:“具体这个项目有多少利润和税收我不清楚。” 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也能拿到房产证 据了解,100套商品房业主已顺利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房产证在灵石县好办,业主们就是拿着买房时天星能源公司开据的收款收据,交给他们办公室,由他们办公室到城建局办的,现已经全办完了。 李计元肯定房产证已经办好。他反问:“如果我们的土地手续不合法,能办下房产证吗?” 李计元说,购房的业主绝大部分是公司员工或老板的朋友,他们都是冲着天星能源和王长青的信誉,因此才敢没合同就交款买房。李计元说,他们老板是灵石县的社会优秀人才,参政议政,从政协副主席到人大副主任,所以人缘很好,信用也很高。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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