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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高官自杀 最高检称监管部门有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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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2:4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谈及重庆涉黑官员乌小青自杀案时表示,他目前还没有看到该案的具体报告,但在监管场所发生自杀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有责任。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乌小青(资料图) 中新网12月15日电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谈及重庆涉黑官员乌小青自杀案时表示,他目前还没有看到该案的具体报告,但在监管场所发生自杀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有责任。 在今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孙谦被问及乌小青一案调查。他透露说,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该案。他表示,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 孙谦称,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孙谦说,“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从春天开始,我们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11月28日,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重庆涉黑官员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据此前审查查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针对乌的死因,有媒体刊发评论,希望相关部门主动公开自杀的相关信息,称这有助于厘清事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意,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让传言止步。 新闻回顾:重庆高院原副厅级官员在押期间上吊自杀 11月28日,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乌小青系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调查。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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