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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旅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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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0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运输条件fficeffice" />

怀孕不足8个月(32)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怀孕超过8个月(32)()但不足9个月(36)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下列情况,本公司不予承运:

怀孕9个月(36)()以上者;

预产日期在4()以内者;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航空也不例外。

怀孕9个月(36)()以上者;

售票服务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ffice:smarttags" />13.8.2

乘机服务

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检查孕妇的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可拒绝接受运输。

孕妇的座位应安排在较宽敞和便于乘务员照顾的座位(例如靠近舱门的位置)上,但不得安排在飞机紧急出口座位。

在航班离站前,地面服务人员应制作《乘机服务单》并与乘务人员交接。

有孕妇运输的航班,地面服务单位(如配载或特殊旅客服务室或商务调度,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应通过拍发特殊旅客服务报(PSM/PRGNT),或者采用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方式向前方站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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