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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飞行高度层第三步改革方案 为了满足航空运输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我局根据国家空管委关于《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国空管[2007]38号),制定了《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工作方案》,业经民航总局缩小垂直间隔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缩小垂直间隔的各项准备工作,始终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请管理局转发至空管中心(站)、机场、通用航空公司)
民 航 总 局 二○○七年四月 日
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工作方案
为适应我国航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颁发的《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国空管[2007]38号),制定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空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民航、适应航空事业发展需求为牵引,坚持深化改革,科学利用空域资源,增大空中交通容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积极稳妥。坚持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并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要在科学论证、实施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缩小垂直间隔的工作。
(二)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体系。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把项目管理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计划周密、组织严密、任务清晰,责任到位,时间明确。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善于全面把握实施缩小垂直间隔涉及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军民航、国内外等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整体推进、科学安排。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 抓住规章制定、人员培训和设备改造等关键环节,强化重点督导和检查落实。
(四)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坚持从国家利益全局出发,牢固树立全国民航一盘棋的思想,加强综合协调和广泛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民航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传统,集中力量合力攻坚,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
在我国现行8400米以下飞行高度层实行300米垂直间隔、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实行600米垂直间隔基础上,缩小8400米至12500米高度范围内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即8400米至8900米实行500米垂直间隔,8900米至12500米实行300米垂直间隔,12500米以上仍维持600米垂直间隔不变。
新的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配备方法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三、实施范围
在我国境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岛内空域实施缩小垂直间隔(不含已经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三亚飞行情报区海洋空域,以及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在上述飞行情报区及扇区内8900米至12500米定义为缩小垂直间隔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计划和进行项目管理。
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办公室要建立缩小垂直间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主要和重点任务进行项目管理,做好相关经费的预算,制定统一的实施进度时间表和责任人,制定工作分解结构表(WBS),将任务由上至下分解,保障各项工作按照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实施缩小垂直间隔项目管理,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协调会议等。在总局空管局网站设立RVSM专题网页(http://www.atmb.net.cn/rvsm/),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航空公司、空管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区空管局要组织本地区空管单位做好方案的实施与落实,修改运行手册,强化人员培训,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监督检查本地区空管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安全管理,开展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
各航空公司、空管系统等企事业单位是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工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办要切实履行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工作安全监管的责任,加大监督监察的力度,督促航空企业和空管系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要按照安全管理系统(SMS)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工作,努力提高预测风险、规避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每条风险都要制定好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要重点防止管制员和飞行员发错、报告错、听错和调错飞行高度,强化机载防撞系统的使用。继续推广人为因素研究成果的应用,减少管制员“错、忘、漏”现象的发生。
2007年10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要完成实施缩小垂直间隔航空器注册与监视和安全评估项目的建设,民航新航行系统科研基地负责相应的RVSM监视和安全评估,保证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进行缩小垂直间隔的安全评估。制定航空器最低监视需求(MMR)。制定管制单位向RVSM监视和安全评估机构报告大高度偏差报告的工作程序。各地区空管局要按照总局空管局安全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收集本地区空域内空中交通样本数据等工作,参与实施安全评估工作。
各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空管单位、航空公司制定和细化相关程序,做好相关的风险控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做好防相撞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军民航防相撞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军民航防相撞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三)修改完善空管法规标准。根据新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各有关单位要抓紧修改与缩小垂直间隔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1、2007年6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要配合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间隔规定》等法规相关条款的修改。
2、2007年6月底前,总局空管局组织各地区空管局,要配合空军完成《飞行管制一号规定》等法规相关条款的修改,力争允许民航在一定范围可灵活使用飞行高度层;出台缩小垂直间隔军民航空管保障实施办法,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机载设备加改装的军航飞机,制定临时性空管限制措施,保证飞行高度层缩小垂直间隔顺利实施。
3、2007年6月底前,总局航安办、飞标司、适航司、空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缩小垂直间隔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修订。重点是总局航安办、空管局修改管制间隔事故征候与差错标准;空管局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范性文件;飞标司制定91部和129部的相关咨询通告,完善缩小垂直间隔飞行操作程序,修改完善机载操作系统组织程序;适航司修订完善有关我国缩小垂直间隔的适航要求,要求新引进的飞机应当具备公英制双显示。
各地区空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空管单位制定和细化相关程序,研究制定防止飞行冲突和机载系统告警的措施;制定不符合适航要求的飞机在8400米(含)以下飞行的空管保障措施;组织空管单位制定保障措施,研究采取交叉航路建立“空中立交桥”等方式,努力减少飞行矛盾和冲突;组织修改和完善重大军事演习、雷雨天气等空管保障措施;组织气象部门加强天气观测和预报,做好中度以上颠簸等影响航空器高度保持性能天气的保障措施;做好与三大区域管制中心“高空接管”等重要任务的协调,在实施日期尽量避免同时进行其他的重大空域调整和变化。
4、2007年8月底前,各有关航空公司和空管单位要完成相应规章制度、运行手册的修订。
(四)加强机载和地面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围绕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目标,空管系统、航空公司要抓好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建设。
1、2007年10月底前,总局飞标司、适航司要指导航空公司完成不符合缩小垂直间隔适航要求的民用飞机机载设备加改装,指导航空公司完成与缩小垂直间隔相关的机载、地面设备的改造和升级。
2、2007年9月底前,各地区空管局在总局空管局组织下完成高空区域管制中心涉及的空管自动化系统的现场验收、参数调整准备和评估工作。各地区空管局要负责完成本地区飞行电报处理、雷达模拟机等系统的适应性调整。
(五)组织开展适航和运行审定。总局飞标司和适航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地区管理局开展航空公司缩小垂直间隔的适航批准和运行批准,并及时通知RVSM监视和安全评估机构。未获得缩小垂直间隔适航和运行批准的民用飞机,不得在8900米至12500米航路航线高度范围内飞行。
2007年10月底前,各地区管理局要完成本地区航空公司实施RVSM运行的适航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各地区管理局要按照要求将航空器获得RVSM批准的有关信息通知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飞机注册与监视组织(MAAR)。各航空公司在该组织获得RVSM注册的情况可以在网站上查询(http://www.aerothai.co.th/maar/ 中的reports栏)。
(六)抓好相关人员教育培训。
要必须保证飞行员、签派员、机务人员和管制员等所有需要培训的人员参加培训,重点抓好管制员和飞行员的培训工作。所有的管制员和飞行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并且通过考试。
2007年4月底前,各地区空管局要配合总局空管局制定培训计划,启动全国管制员的培训工作,同时选拔管制教员参与总局空管局RVSM教员培训工作。
2007年5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要制定缩小垂直间隔管制员培训手册,组织各地区空管局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全国管制员的培训工作。2007年6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要加强国际合作,组织开展缩小垂直间隔项目管理培训和管制教员的培训。
2007年5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要制定缩小垂直间隔宣传教育材料,制作宣传画和高度层示意图,做好有关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宣传。
2007年9月底前,各地区空管局组织本地区空管单位完成缩小垂直间隔管制员的培训工作。2007年9月底前,各航空公司要完成本单位缩小垂直间隔飞行员和签派员的培训工作。
2007年9月底前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抓好缩小垂直将各得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使飞行员、签派员和管制员对新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和有关规定全面掌握、熟练运用。
有关院校、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要及时修改相关培训教材。
(七)修改空中交通管制保障协议。2007年9月底前,根据新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各地区空管局要完成军民航相关飞行管制保障协议的修改完善,以及民航内部管制单位管制移交协议的修改;同时,各地区空管局要在总局空管局的组织下完成与相关国家(地区)管制移交协议修改签订,特别是研究好与俄罗斯、蒙古等国家的高度层转换问题。
(八)优化空域环境。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后,航路容量的增加将给进离场、终端区(进近)带来压力。各地区空管局要组织技术人员专题研究,进一步优化空域环境,改善航路与终端区(进近)的衔接,确保空中飞行顺畅。
(九)开展国际协调。要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周边国家和在我国境内飞行的国际航空公司,做好缩小垂直间隔相关的国际协调工作。
2007年5月和9月份,总局空管局要配合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就中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召开的RVSM工作组会议和研讨会议。
2007年10月底前,总局空管局协调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提出修改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补充程序(DOC7030)。
(十)公布相关航行资料。2007年9月底前,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中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修改有关空域、航路的使用规定,通过《中国航行资料汇编》AIP及《中国民航国内资料汇编》(NAIP)及时向国外公布;10月底前发布触发航行通告(TRIGGER NOTAM)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缩小垂直间隔的正式实施日期。
(十一)确保安全平稳实施过渡。空管单位、航空公司等部门要配合总局空管局、飞标司制定在正式实施日期期间的过渡计划—《中国民航实施缩小垂直间隔过渡和应急计划》,做好飞行总量控制,确保顺利度过适应期,事先安全平稳过渡。各空管单位要制定保障措施,采取交叉航路建立“空中立交桥”等办法,保证空中飞行安全。
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办公室要做好运行过渡的总结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实施运行之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实施运行后的第三、六个月分别组织召开实施RVSM运行的总结会议。
(十二)相关经费保障。空管系统自动化改造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从空管“十一五”建设规划中安排;航空公司机载设备改造所需资金由航空公司自筹解决。
附件一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 航线角 | 000°- 179° | 180°- 359° | 飞行高度层 | 飞行高度层 | | 米 | 英尺 |
| | 米 | 英尺 |
| | 依次类推 ↑ | 依次类推 ↑ | | | 依次类推 ↑ | 依次类推 ↑ | | | 14900 | 48900 | | | 15500 | 50900 | | | 13700 | 44900 | | | 14300 | 46900 | | | | | | | 13100 | 43000 | | | 12500 | 41100 | | | | | | | 11900 | 39100 | | | 12200 | 40100 | | | 11300 | 37100 | | | 11600 | 38100 | | | 10700 | 35100 | | | 11000 | 36100 | | | 10100 | 33100 | | | 10400 | 34100 | | | 9500 | 31100 | | | 9800 | 32100 | | | 8900 | 29100 | | | 9200 | 30100 | | | | | | | | | | | 8100 | 26600 | | | 8400 | 27600 | | | 7500 | 24600 | | | 7800 | 25600 | | | 6900 | 22600 | | | 7200 | 23600 | | | 6300 | 20700 | | | 6600 | 21700 | | | 5700 | 18700 | | | 6000 | 19700 | | | 5100 | 16700 | | | 5400 | 17700 | | | 4500 | 14800 | | | 4800 | 15700 | | | 3900 | 12800 | | | 4200 | 13800 | | | 3300 | 10800 | | | 3600 | 11800 | | | 2700 | 8900 | | | 3000 | 9800 | | | 2100 | 6900 | | | 2400 | 7900 | | | 1500 | 4900 | | | 1800 | 5900 | | | 900 | 3000 | | | 1200 | 3900 | | | - |
- | | | 600 | 2000 | | | 米 | 英尺 | | | 米 | 英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