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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两岸空中直航税收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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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5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9-15 《证券时报》 郑晓波

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给予明确。

  根据通知,自去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空公司在去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今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

 

 

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二、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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