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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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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0:2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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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0:22:17 |只看该作者
2004 年8 月10 日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68
颁发日期:2005 年8 月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 部第121.151 和121.367 条制定,目
的是对航空营运人如何控制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提出具体要求
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
3. 撤销:
撤销AE93024“关于航空器定期秤重的规定”和AE9502“关
于航空器定期秤重的补充规定”
4.说明:
航空运营人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执行载重平衡控制程序时,首
先要获得准确的航空器的空重和空重重心位置的数据,然后通过对
机载客货量的控制和计算,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重量和重心在限
定的范围内,确保飞行安全,为此航空运营人在维修方案中需要对
所有航空器确定空重和重心位置,建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包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2-
括秤重方法、秤重程序、计划安排、设备使用和校验、人员资格、
改装影响、记录和存档等,最终准确控制航空器的空重和空重重心
位置,使其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本咨询通告内容不包括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的客运和货运的重
量和重心控制的装载计划。
5.定义
5.1 航空器空重:指航空器的结构、动力装置、设施、系统和一些作
为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一个整体所必须的设备的重量,以及航空运
营人认为该航空器所配标准项目的重量。
5.2 标准项目:指该型号航空器所配备设备和加载的液体,这些设备
和液体不是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作为一个整体所必须的一部分,但
对于同型号的航空器是相同的,主要涉及以下几项,但不局限于以
下项目:
(1) 不可用燃油和其它不可用液体;
(2) 发动机滑油;
(3) 厕所用液体和化学用品;
(4) 灭火器、信号弹、紧急氧气设备;
(5) 厨房、酒吧、小卖部内的结构;
(6) 附加的电子设备。
5.3 机队空重: 指构成一个机队的相同构型的航空器的平均航空器
空重。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3-
6.航空器空重和重心位置控制的基本要求
6.1 航空器初始空重和重心位置的建立
(1)每架航空器(包括新出厂的和使用过的)在投入营运之
前,必须确定该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
(2)针对新出厂的航空器,通常在生产厂已被称重,航空运
营人可以不重新秤重就投入运营,但需要将航空器改装造成的
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改变进行记录,并且确保航空器重量的累积
变化量不超过最大着陆重量的+/-0.5%或航空器重心位置累积
变化量不超过平均空气动力弦的0.5%的范围。
(3) 针对购买或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情况:
(a) 该航空器的原运营人具有局方批准的含航空器空重
和重心控制的维修方案,则航空运营人在原运营人的维修
方案规定的下一次秤重日期之前,可以不必秤重,直接投
入运营;
(b) 该航空器的原运营人不具有局方批准的含航空器空
重和重心控制的维修方案,则航空运营人必须对该航空器
进行重新秤重,并在维修方案中制定航空器载重平衡控制。
6.2 航空器秤重方式和秤重间隔的要求
(1) 单机秤重方式,即航空运营人对机队中的每架航空器
定期进行秤重。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4-
(a) 采取单机秤重,每架航空器的称重间隔最长为36
个日历月。
(b) 采取单机秤重方案,航空运营人可以将某一具体构
型的航空器秤重间隔延长至48 个日历月,并获得局方批
准,但需要满足:通过航空器以往定期秤重的实际记录
值证明,运营期间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累计变化
记录能够准确的反映出该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保持
在限定的范围内;同时以上证明至少需要两架航空器进
行验证。
(2) 机队秤重方式,即航空运营人可以选择机队中的一定
数量的飞机进行秤重,并将结果作为机队剩余航空器的值。机
队秤重要满足下列条件:
(a) 该机队必须是同一型别的飞机,例如,B747-200 全客与
B747-200 货机不属于同一机队,B757-200 与B757-300 不属
于同一机队;
(b) 在每个秤重周期(36 个日历月)中,机队中需要秤重的
最少的飞机数量为:
机队航空器架数 最少需要称重的航空器架数
1—3 全部
4—9 3+[机队架数减3]×50%
9 架以上 6+[机队架数减9]×10%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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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选择被秤重飞机时,首选距离上次秤重时间间隔最
长的飞机;
(d) 航空运营人应该制定时间段,在此时间段之内需要对
机队中所有的航空器的完成秤重。基于航空运营人机队的
通常服务年限,要求这个时间段最长不超过18 年。该时间
段的制定,并不是要求航空运营人从商业因素考虑,该机
队全部退役年限前完成机队每架航空器的秤重。
6.3 航空器的改装对重量和重心的影响
(1) 航空器的改装是影响航空器重量和重心变化的重要因
素之一,航空器运营人需要及时记录由于改装造成的对航空器
重量和重心位置变化量。航空器的重量变化量等于或超出下表
中的数值,必须进行记录:
需要记录重量变化的航空器重量变化值
71 座以上的 +/-10磅或更大
30 座至70 座的 +/-5磅或更大
5 座至29 座的 +/-1磅或更大
(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航空器重新秤重:
(a)航空器的某些改装之后,例如,客舱内部整新、大量
的部件被拆下/安装等,造成很难准确计算航空器的重量和
重心位置,则需要重新秤重。
(b)航空器重量的累计变化量超出最大着陆重量的+/-0.5%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6-
或航空器重心位的置累积变化量超处平均空气动力旋的
0.5%的范围,需要重新秤重。
6.4 航空器秤重程序要求
(1) 航空器运营人根据各型航空器的有关持续适航文件、
秤重设备说明书等制定秤重程序。
(2) 称重前应至少做以下准备工作:
(a) 清洁航空器;
(b) 确保称重工作在封闭的建筑内进行;
(c) 核实航空器的机载设备清单,以确认所装设备与清单
所列项目相符;
(d) 根据要求排放或添加液体;
(e) 核实秤重设备正常可用,在规定的效验期内。
(3) 秤重完成后,计算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并将结果记
录在该航空器的档案中。
6.5 航空器秤重设备要求
(1) 称重设备的称重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秤重要求。
(2) 秤重设备应按照设备制造厂的要求由合格的效验单位
进行定期校验。
6.6 航空器秤重人员要求
(1) 航空器秤重人员应经过秤重程序的培训。
(2) 在秤重过程中需要有质量部门的人员现场实施监督。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7-
7.航空器秤重的管理
7.1 航空运营人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秤重工程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但不局限于:
(1) 秤重计划的制定
(2) 秤重方式(单机或机队)的确立
(3) 秤重程序的制定
(4) 秤重间隔的制定
(5) 改装对重量和重心的变化的控制和记录;
(6) 重量和重心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7) 秤重设备的保管和校验;
(8) 最新重量和重心数据的传递。
7.2 航空器秤重记录的控制
(1) 对每个航空器建立秤重记录本,主要包括:
(a) 航空器注册号、飞机型号;
(b) 航空器引进日期;
(c) 航空器历次秤重结果,包括重量和重心位置;
(d) 秤重所用设备号和校验日期;
(e) 附历次秤重工作单;
(f) 改装对航空器重量和重心的变化表;
(g) 航空器最新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数据单。
(2) 航空器秤重记录本由专人填写和专门部门保管;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 AC-121-68
2005 年8 月10 日 -8-
7.4 数据传输的控制
航空器在秤重或对航空器重量和重心有影响的改装完成后,
计算出最新的航空器空重和重心位置数据,并将此数据最迟在
该航空器投入下次航班运营之前交给相关运营部门。
8.有关秤重程序的批准
以上凡涉及局方批准的内容,均按照AC121-53 维修方案的
批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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