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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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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07:1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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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07:16:11 |只看该作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6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根据CCAR-121部第121.371、372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编写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本文件仅针对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典型人员的培训大纲编写提出要求和指导,但不包括对CCAR-121部要求的维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培训要求(此类人员的培训要求由民航总局统一提出)。
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包含的维修单位(不论是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制定;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的培训应当按照CCAR-66部的要求执行。
5.培训大纲的编写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6
5.1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当至少使用简体中文,当因版面限制的需要使用其他语言种类或其缩写时应当有相应的标注或解释。
5.2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当使用尺寸为A4的坚固的纸张、其正文的每页应当标明页码、章节号和公司标记。
5.3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当具有目录、有效页清单和修订记录,以便于查阅、控制和了解其修订历史。
5.4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当至少包括培训管理、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及培训记录等内容,并且将培训提纲或教材作为培训大纲的附件。
5.5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内容可按照本公司的方便编排,但应当明确、清晰。
5.6 航空运营人单独申请运行合格证的分子公司可单独编写维修系统培训大纲或使用统一的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6.培训要求
6.1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中明确维修系统各类人员需要进行培训的项目、培训形式及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本文件附件一规定的培训项目。当某类人员的培训项目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时(如工程技术人员、放行人员按机型划分),应当具体明确。
6.2 航空运营人可对具体的培训项目根据本文件附件一选择适当的培训形式和培训机构,并在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中明确。当选择本公司进行课堂培训时,应当按照本文件第9段的要求制定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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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6
或教材。
6.3 选择自学形式的培训对象应当在以前经历过类似项目的课堂培训并且能正确理解培训教材所使用的语言;除自学以外的培训形式,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培训大纲中明确教员的资格要求并至少满足本文件附件一规定的条件。
6.4每项需要在岗培训(OJT)培训的项目应当首先完成相应项目的自学或课堂培训,并至少进行三次OJT,其中一次由培训教员演示、两次在教员的监督下具体执行工作。如培训教员认为某一人员经过规定次数的OJT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则应当增加OJT培训的次数直到其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为止。
6.5 航空运营人应当对除OJT外的其他形式培训规定最低的培训学时(局方和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除外)。初始制定某一培训项目的学时可参考以往或其他航空运营人的经验、但应当通过记录实际有效的学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6.6 当人员转岗时,应当在进行新岗位的工作前补充进行缺少的相应培训项目。
6.7 对于培训大纲中规定采用自学形式的培训项目,如通过抽查发现(可由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或民航总局)达不到确定的培训目标,民航总局可以要求其培训形式该为课堂教学;对于培训大纲中规定航空运营人内部课堂培训形式的培训项目,如通过发现(可由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或民航总局)抽查达不到确定的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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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6
民航总局可以要求其改为由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或由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
7.更新培训要求
7.1 当有关的法规或航空运营人的内部规定性文件发生修订时,应当按照本文件附件一对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进行再培训,此类再培训的形式可视修订变化的内容多少而选择自学或课堂教学的形式。
7.2 当某类人员离开其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以上时,在其重新进行该岗位工作前应当按照本文件附件一的规定进行重新培训。
7.3 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修订增加培训项目要求后,应当对适用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
8.培训设施
8.1 对于自学形式和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培训设施;对不具备固定办公条件的各类人员的自学,航空运营人应当为其建立自学教室,并方便需要的人员使用。
8.2对于航空运营人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固定的培训教室,并具备必要的教学用投影、书写、模型设备。
8.3培训教室可根据培训项目的适用范围确定其所能累计容纳的培训人员,但最小应当不少于适用范围最广的某一内部课堂培训项目的培训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8.4 培训教室可以借用/租用,但必须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协议借用/租用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并且能保证在需要进行培训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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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6
使用。
9.培训提纲或教材
9.1 对于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为每一具体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提纲,如需要的参考资料不能保证至少每两名参加培训的人员一份,还应当制定培训教材。
9.2 一个培训提纲中可包含多个培训项目,但应当在培训大纲中明确。
9.3 培训教材可使用其它单位或人员提供的相同培训项目的教材,但必须确认其能包含培训提纲涉及的全部内容。
9.4 培训提纲和培训教材可以作为培训大纲的附件,但应当注明不能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
10.培训管理
10.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来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并进行管理;自学和OJT形式的培训可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管理,但应当在培训大纲中明确责任,并在自学或OJT完成后向培训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自学或OJT的人员姓名、培训项目、时间和地点,OJT培训的报告中还应当包括OJT的次数和教员评估意见;
10.2 对于除自学形式以外的培训项目,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通知到相关的部门协调制定具体的培训时间。
10.3 除民航总局和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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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6
训部门应当对课堂培训建立考勤记录,三分之一时间缺席的人员视为培训失效(并且不能参加考试)。
10.4 需要考试的培训项目应当在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明确,考试应当由授课教员以外的人员监考;如需要出复习题,则考试题在复习题的比例不能超过50%。
10.5 任何课堂培训的项目完成后培训部门都应当能获得准确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如有考试)或培训合格证明,必要时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或培训合格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10.6 任何培训项目完成后都应当由培训管理部门将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形式、考试成绩(如有考试)或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存入人员技术档案或书面通知到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部门。
10.7自学和OJT培训记录、考勤表考勤、考卷和复习题、或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应当由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且至少保存18个月。
10.8 质量部门应当不定期派参加培训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对本段规定管理制度、记录和个人技术档案的更新进行审核。
11.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
11.1 一般内容要求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当具有目录、有效页清单和修订记录,以便于查阅、控制和了解其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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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主要内容要求
(1) 培训管理政策
(2) 培训管理机构
(3) 培训设施和培训能力
(4) 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
(5) 更新培训要求
(6) 培训教员
(7) 培训提纲和教材
(8) 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培训计划
--自学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外部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内部课堂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OJT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9)培训记录
(10)质量部门的监督
(11)附录:表格和附件清单
12.培训大纲的批准
12.1 航空运营人的培训大纲应当向航空运营人主运行基地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在经过其组织的书面和现场审查后,以在培训大纲首页及有效页清单盖批准印章并签字的形式批准。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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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培训大纲的任何修订应当在计划生效前至少30天向上述地区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在经过其组织的书面或者现场审查后,以在修订后的有效页清单盖批准印章并签字的形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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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10:04:34 |只看该作者
踩踩是打算撒
生活是呼吸,呼为了出一口气,吸为了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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