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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引发冲突事件不断 背后权利救济困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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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5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航空运输服务投诉量大幅上升。其实,航班延误不是新问题,但因为航空公司的善后服务还是老样子,近年来航班延误引发的冲突事件不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多家航空公司,该院在审理中发现这类纠纷有显著特点,同时,航班延误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也引起法官的思考。
    诉请被支持的很有限
    航班延误一直深受诟病。今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上半年投诉十大热点,航空运输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79.9%,位居投诉增幅次席。
    据中消协统计,201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航空运输服务投诉案件349件。相比之下,2008年上半年为121件,2009年上半年为194件,投诉量连年大幅增加。
    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乘客与航空公司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也不断涌现,但“乘客的诉请被法院判决支持的部分相当有限”,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副庭长魏志坚告诉记者。
    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很多,根据惯例及民用航空局公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造成航班延误有两大原因:一是承运人原因,即承运人的航班计划、航班调配、机务维护、运输服务和机组等原因;二是非承运人原因,即造成航班不正常的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
    仅仅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才有义务根据延误时间长短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而天气、航空管制、旅客自身原因等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则免责。“因而一旦引发诉讼,航空公司多以不可抗力、为确保飞行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等免责事由进行抗辩。”魏志坚说。
    对这种抗辩,乘客难以提出有效的反驳事实。因为普通乘客很难区分延误是不可抗力因素,还是由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事实上,两类原因往往相互纠缠难以厘清。
    而乘客要求赔偿,必须证明确因航班延误遭受了损失。因航班延误产生的食宿、通讯、交通等直接损失乘客相对容易证明,但对于商业机会损失等其他损失就很难证明。
    违约侵权可择一而诉
    据了解,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损失赔偿纠纷。前者是合同违约之诉,后者是侵权赔偿之诉,两者属于法律竞合,当事人可择一而诉。不过,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一般比合同之债要宽,尤为明显的是,侵权之债中可以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而合同之债却不能。
    胡先生买了北京到香港的客票,登机牌显示登机时间是7时30分,后来工作人员称要等旅客,航班将延误,但没有告知再次起飞的时间。两小时后,胡先生再次到登机口时,被告知该次航班舱门已经关闭,其所购买的机票不予改签或退票。胡先生只好另买机票改乘其他航班。
    胡先生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款;判令航空公司向自己公开道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航空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对胡先生的第一项请求予以支持;而公开道歉是一种非财产性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魏志坚建议,乘客应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
    魏志坚同时提示,遇航班晚点,乘客应理性维权,切不可采取“占机”、“霸机”、“破坏公共设施”等极端方式,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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