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性的由来 目的: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确保航空器在全世界相类似的运行中,高于 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水平的规范。 附件八:航空器的适航性 根据统一的程序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并颁发证 书。
适航性的要点 (1)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2)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 (3)它是航空器综合性能的体现; (4)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 界定条件的; (5)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 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适航标准 它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 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 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不同,适航标准 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 (1)法规性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务实性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稳健性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平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性责任 (1)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对航空器的初 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对航空器 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3)适航部门及其成员要对其影响适航性的所 有工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