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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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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4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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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41:52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
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
权的规定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
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
领海
2、范围:
•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
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
间。
•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的界线没有确定。
(二)领空主权的内涵
•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
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
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
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
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
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一、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他国规定
1、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
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公约3.3
2、不定期国际航班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
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
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
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
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
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
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公约5.1
3、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
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
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
国领土。
——公约6
4、无人驾驶航空器
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
国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的条件,不得无人驾驶而在
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
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的飞行加以
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公约8
5、任何民用航空器,未经本国民航主管部
门的允许,不得擅自飞离本国领空。
综上结论
1.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航空器,主权国家有
权采取拦截措施,并有权强迫其降落。各国拦截
民用航空器的措施应当公布。
2.一事一许可制。对不定期飞经、飞入他国领空的
民用航空器,世界各国均采用许可制。公约5.1
款实际上被各国修改。
3.协议许可。定期国际航班按政府间达成协议的时
间、航路飞经、飞入外国领空,并受外国管辖。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
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
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
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
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
难操作。
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
有和使用的权力,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
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2、地面国家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
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
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
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
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
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
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
分条。
南海撞机事件简介
2001 年4 月1 日,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
潜入中国海南岛近海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
中国两架战斗机升空予以跟踪监视。在距离
海南岛海岸约104 公里处,美侦察机突然大角
度向其中一架中国飞机转向,导致与该机相撞
并致使中国飞机坠毁,飞行员失踪。随后,美
侦察机在没有得到中国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
自闯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
美肇事的EP3军机
撞机事件概图
我拦截军机歼8
美军机侵入我经济专属的根据
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领海的一块区
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我国经济专属经济区
中国作为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
国,并根据公约第55275 条的有关规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
确了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起200
海里。
3、专属经济区空域的飞行规则
专属经济区的飞行自由是所属国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
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
律和规章
—海洋法58条
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
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
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海洋法》301条
1950 年,美国就在其近海设置了延伸到海岸线以外数百英里
的所谓防空区、空防识别区或早期预警识别区,要求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在进入该类空域时,必须向美国有关当局提出申
请,通报该航空器的机型和目的地。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3 版) 》
4、美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
美国的侦察机不是普通的航空器,而是装最先进
电子设备的军用飞机。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
也不是一般地正常飞越,而是专门从事针对中国
侦察的军事活动。
美军机迫降对我领空的侵犯
1、国家航空器飞入、飞经他国须经允许
国际习惯法规则:外国的军用飞机未经一国允许,不得进
入一国领空或在一国领土降落。
中美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美国飞机无论从习惯国际
法角度,还是从条约义务的角度,都是对国际法的违背。
2、美军机有足够的时间通报
军机紧急避险必须由国家间协议才能实施,中美之间无
此协议;
美军机在降落前有20多分钟时间发出求救信号但却没有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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