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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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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5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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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55:09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航空器对
地(水)面第三人责任
第一节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责任制度内容
第三节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
第一节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
一、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念
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
一、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念
1.1定义
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运人员、财物对地
(水)面第三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
责任。
1.2分类
地(水)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地(水)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
2.1国际法律体系
2.1.1 第一个罗马公约
1933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姊妹篇单未获成

2.1.2 第二个罗马公约
1952年《关于国际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公约》,有26国参加,许多航空大国为参加。
2.1.3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提高52年公约限额,参加
者寥寥。
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
2.2 国内法律体系
2.2.1国内侵权法律法规
《民航法》157-172条
2.2.2国内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责任制度
一、构成要件
二、免责
三、经营人
四、责任限额
五、诉讼
一、构成要件
1.1损害事实
1.2损害行为
1.3因果关系
1.4过错
1.1损害事实
1.1.1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1.1.1.1 定义
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所致的地面、水面第三人人身
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1.1损害事实
1.1.1.2 分类
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所致的地(水)面人员财产
损失;
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落下的人或者物致地
(水)面人员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损害事实
1.1.2 直接损害
1.1.2.1定义
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物坠落与地
(水)面人、物直接接触所受的损失。
157条但书: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
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
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
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1.1损害事实
1.1.2.2排除的损失
①目击坠落而产生的精神损害;
②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
的损害,如空中噪音、声震引发的损害;
③国家航空器所致损害
④不在地(水)面的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损害,以
及虽在地面的但与经营人有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约
束的人员财产损失不属第三人损失。
⑤给地面造成的核损害。
课堂讨论
1、某农场租用他人的飞机撒农药,飞机上的
坠落物体致农场主死亡,该案可否适用地
(水)面第三人责任的规定?
2、经营人的航空器在播撒农药时,机上一人
坠落摔死并砸死地上经营人的指挥员一
人,该案是否适用地(水)面第三人责任
的规定?
课堂讨论
1990年海湾战争前,美国为运
输几十万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征
用大量民用航空器从事军事运输。
如果发生地(水)面第三人责任,
是否适用民用航空责任体制?
1.2损害行为
1.2.1定义
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的坠落行为
1.2.2“飞行中”含义
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
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
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民用航空器滑行阶段不属于飞行中。
——罗马公约、东京公约1.3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1.2损害行为
1.2.2“飞行中”含义
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
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
强迫降落时,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
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的时段也被认
为在飞行中。
1963年东京公约5.2
1.2损害行为
1.2.3 空中共同侵权行为
1.2.3.1共同侵权的定义
共同侵权指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或相
扰的行为。“相撞”行为指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在
空中擦挂或撞毁的行为; “相扰”行为指两个以
上民用航空器在空中过分接近干扰彼此正常飞
行的行为。俗称危险接近
1.2.3.2共同侵权的责任
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共同承担。
1.2损害行为
1.2.4 “坠落物、人员”的含义
1.2.4.1坠落物
航空器的零部件、航空器所载货物、行李、航
油;
1.2.4.2坠落人员
机组人员,旅客及偷乘旅客
1.2损害行为
课堂讨论案例
1999年春节,我国某航空公司在上海虹
桥机场降落时,一居男尸从开启的起落架
中坠落至一农田中。实际上该男子一在万
米高空50摄氏度的低温下冻死。如果坠落
砸死一人,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吗?







坠人的二四一一七客机
1.3因果关系
1.3.1定义
所受伤害与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的坠
落具有直接的接触关系,否者不负责任。
1.3.2 案例一
诺瓦貂皮公司诉环球加拿大航空公司案
飞机低空掠过的噪音致水貂咬死幼子,诺瓦貂皮
公司要求环球加拿大航空公司赔偿。法院判决,
损害与损害事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负责。
1.3因果关系
1.3.2 课堂讨论一
1978年8月,美国“双鹰”气球飞越大西洋并
在法国降落,成千上万人涌去观看,踏坏
麦田一片,麦田主人可否向气球主任索
赔?
1.3因果关系
课堂讨论二
首都机场噪音案
首都机场顺义区枯柳树村等三个村落,与首都机场东西两条跑
道相邻,最近处仅数百米之隔。1995年开始反映机场噪音问题,提
出噪音赔偿。
民航总局认为赔偿无先例可循,民航法15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损害应该免赔。
有律师援引我国环境保护法61条主张赔偿。“受到环境噪声污染
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分析可否获得赔偿?
课堂讨论三
曹三明、夏兴华主编的《民用航空法释
义》一书中说:“飞机撞在高压电线上,电线
被扯断,某农场的牲畜因踩在电线上触电身
亡”,应免除第三人责任(执笔人刘晓霞)。
您是否同意?请分析。
1.4过错
1.4 .1 定义
航空器的经营人对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
物的坠落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经营人没
有过错,不承担地(水)面第三人责任。
1.4.2 归责的分歧
1.4.2.1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
黄力华:交通运输高度危险,即使再谨慎也会致他人身和财物损害
而后果严重,德国在1883年《铁路企业法》中率先采用无过错责
任。
1.4.2.2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经营人有故意或者有过失
1.4过错
1.4.2.2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经营人又故意或者有过失
民用航空法第159-161、164:推定过错责任
二、免责
2.1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武装冲突指尚未构成战争的军事武装冲突;
骚乱指非武装性的民间冲突
2.2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
剥夺的
二、免责
2.3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
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
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
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
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
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
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
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2.4 噪音和声震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三、经营人
3.1定义
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合法占有并使用
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
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
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
视为经营人。
三、经营人
3.2 可能的经营人
3.2.1航空器所有权人
3.2.2航空器干租承租人
3.2.3航空器湿租中的出租人
3.2.4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3.2.5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
民用航空器的人
三、经营人
3.3经营个责任
3.3.1经营任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经营人对第三人责任负全责
3.3.2经营人责任的特殊规定
(1)损害事故发生时,取得航空器专属使用权不超过
14天的,授予使用权的人与经营人共同承担连带责
任;
(2)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
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
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指派专人对民用航空器守护或委托
机场采取安全把配措施
四、责任限额
4.1限额确定依据(蒙特利尔议定书)
4.1.1限额的定义
一个民用航空器或一次损害事故中民用航空器经
营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
4.1.2适航证确认的飞机最大起飞重量,但不包括
飞机的燃油重量;
4.1.3人员生命伤亡
四、责任限额
4.2责任限额标准
4.2.1 第一级≤ 2000公斤,30万特别提款权
4.2.2 第二级>2000 ≤6000公斤,100万特别提
款权
4.2.3 第三级>6000 ≤30000公斤,250万特别提
款权
4.2.4 第四级>30000公斤,2300万特别提款权
4.2.5 人身伤亡,为12.5万特别提款权
四、责任限额
4.3 限额的给付办法
4.3.1受害人为一人,经营人在限额内承担责任
4.3.2受害人为数人,受害人在限额内按比例分
4.3.3既有人又有财物的损害,财物和人员各分一
半(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改为现人身后财
物)
四、责任限额
4.4限额的排除
4.4.1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经营人故意(只能是故意,不
包括重大过失)造成的,经营人不受限额的保护。
4.4.2非法得到并使用航空器者,第3人责任没有限制
4.4.3 案例
1999年9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机场发生飞机致
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调出发现,机长在知
道发动机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加大马力起飞,他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但经营人对旅客责任无限
额保护,对地面第三人责任则有限额的保护。
五、诉讼
5.1诉讼时效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
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
之日起三年。
五、诉讼
5.2 受害者诉讼对象的选择
5.2.1一般规定
原则上,地面第三人只能起诉经营人
5.2.2例外规定
向保险公司或者担保人直接起诉
五、诉讼
5.3适用例外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人或担保人:
5.3.1担保或者保险期届满但一次航程上终了的
5.3.2担保或者保险期届满但因法定原因超越区域飞行
的;
5.3.3地面第三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经营人破产的
5.3.4依据担保法或者保险法可直接起诉的
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受害
人可据此起诉保证人。
第三节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
一、第三人责任保证制度概述
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
三、保证金的优先支付
一、第三人责任保证制度概述
1.1第三人责任保证概念
1.1.1定义
确保经营人履行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
1.1.2类别
在航空法律上有担保和保险两种机制。
1.1.3法律地位
保险机制的设立始于1938年布路塞尔的保险议定书
我国民航法166条规规定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险或
取得担保。
一、第三人责任保证机制概述
1.2第三者责任担保机制
1.2.1定义
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诺在发生第
三人责任险时,由其代替经营人履行赔偿责任的
一种制度。
1.2.2担保形式
现金担保:以航空器登记国金库的储备现金担

国家担保:航空器登记国开具的保证书(保证书放
弃诉讼豁免)
1.2第三者责任担保机制
1.2.3担保证明使用
在飞经他国时,航空器得随身携带。但已有副本
交存飞经国或国际民航组织的除外。
飞经国有正当理由怀疑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时,经
营人得另行给付担保证明。
一、第三人责任保证机制概述
1.3第三人责任保险机制
1.3.1定义
经营人以第三人责任为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在
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由保险人支付第三人
赔偿责任的制度。
1.3.2保险证明的使用
同1.2.3
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
2.1保证抗辩权定义
指担保人或者保险人针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提出阻
碍其权利实现或降低其权利请求的权利。
2.2保证抗辩权的类别
2.2.1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
2.2.2有效保险期届满抗辩权
2.2.3超区域飞行抗辩权
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
2.2保证抗辩权的类别
2.2.1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
噪音声震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含代理人、雇佣人)过错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限额保护抗辩(非故意)——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伪证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
2.2.2有效保险期届满抗辩权
保证期届满,担保或者保险失效。但保险或者担
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
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
二十四小时。
2.2.3超区域飞行抗辩权
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
担保或者保险失效。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
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
成的除外。
三、保证金的优先支付
地面第三人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或保险
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没有满足第三人请求
权之前,不得受任何债权人的扣留或者处
理,不论该债权人是国家还是自然人,也
不论该债权是劳务工资还是国家税收。
案例: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
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
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
依据我国《民航法》、《民法通
则》等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四名空难死
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人民
币(另一名死者家属自愿接受了52.5万
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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