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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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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9:0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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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9:02:11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航空法渊源
第三节航空法体制
民用航空法
• 法——行为规则(指引、评价等作用)
• 调整民航活动(运输)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航空器在天上飞,实现空间位移
• 天上飞:空气空间的法律界定——领空与领空主权的问题
• 飞行需要航空器技术保障——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以及航空器
权利
• 飞行需要遵守规则——空中航行规则
• 航空器需要人员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关服务——驾驶员——
机组——航空人员
• 航空运输是个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问题——航班延误
问题
• 航空器需要降落——民用机场建设和使用
• 如果发生事故,涉及受害人赔偿问题:
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损害赔偿体制
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 如果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为避免认
为干扰而产生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问
题——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制
• 事故发生涉及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为避免事故给航空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
及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引入了航空
保险制度
• 通用航空的建设与发展
• 民用航空组织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三、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定义
1.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
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
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2.阿根廷学者: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
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规范
3.荷兰学者: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
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
4.我国学者: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
系的规则体系。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
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
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
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第2页)。
——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
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
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
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航空法与民用航空法
通用。
二、民用航空法调整对象
航空活动
非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
公共航空运输
军用航空运输
公务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运输
• 民用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
•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
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
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
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
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 国际性
• 独立性
• 综合性
• 平时性
1.国际性
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
地欧洲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
罪的预防与惩治;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
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
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
——Shawcross and Beaumount:Air Law.P11肖克罗斯和博蒙特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具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
2、独立性
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
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具有国际法
一般法律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
3、综合性
• 囊括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 涉及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4. 平时性
4.1航空器的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
调整;
4.2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
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
第二节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
的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
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
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
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
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
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
则(国际海商法)
• 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
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
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
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 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
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
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
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
础。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
•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
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
•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
偿体制——华沙体制;
•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
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参见教材第7-11页,详细内容结合相应章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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