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芬兰航空空乘招生简章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6-12 16:2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芬兰航空简介

芬兰航空公司(Finn Air)是芬兰的最大的航空公司,亦是国家航空公司(Flag Carrier)。芬兰航空成立于1923111日,是民航业历史上最悠久的航空公司之一。主要枢纽赫尔辛基万塔国际机场,是欧洲重要的航线枢纽之一。芬兰航空和它的子公司支配着芬兰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同时,芬航也是寰宇一家(oneworld)的成员之一,借助oneworld遍布全球的航线网络系统,旅客在全球轻松旅行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到oneworld成员航空公司的奖励积分。

芬兰航空公司依靠优质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世界各地的旅客创造着愉快舒适的旅途环境。本地化的服务,屡获殊荣的餐食,以及推出的公务舱平躺式座椅,使乘坐芬航的旅客能以最快的速度,安全、舒适、准时地抵达目的地。


    芬兰航空也是在中国拥有航线最多的欧洲航空公司之一,现有香港,北京,上海,西安以及重庆、成都(筹)几大基地。芬兰航空作为世界著名的大型国际航空公司,非常注重飞行的安全性,不但在全球航空公司安全评级中获得最高评分,并且在2015年被航空业权威网站AirlineRatings.com评选为全球十大安全航空公司之一。

芬兰航空飞行学院 具有60年的丰富教学经验,隶属于芬兰航空公司,是其培训本公司飞行员以及乘务员的唯一基地。芬兰航空飞行学院是欧洲一流的民航培训学校,教学严谨,师资雄厚,设备一流,是欧洲为数不多的被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认可的具有社会招生并授予证书的学校之一。其广大的客户群包括中国国际航空,中国海南航空,瑞士国际航空,土耳其航空以及俄罗斯航空等大型国际航空公司等。芬兰航空飞行学院毕业生也备受各大国际航空公司推崇,除效力于欧洲航空公司外,也在北美航空公司以及阿联酋国家飞行。




选择芬航的理由


1:全球十大最安全航空公司之一。

不但在全球航空公司安全评级中获得最高评分,并且在2015年被航空业权威网站AirlineRatings.com评选为全球十大安全航空公司之一。

2:芬航是航空公司中级别最高的国营级别的航空公司,也叫载旗航空公司,载旗航空是荣誉的象征,说明该航空公司的地位,比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芬兰航空公司,法国航空,皆属于载旗航空。

3:福利待遇:

每月按飞行次数多少从9000-15000人民币/月

每月飞行任务最多4次(8个工作日)

五险一金,医疗保险报销90%-95%

一年带薪产假

21天带薪年假

公司提供全球的免费员工机票以及家属票,配偶/男朋友票以及朋友票。

多数为芬航工作的空乘在闲暇时会周游列国。

公司提供全球打折酒店

合同签三年,后终生续签

驻芬期间提供五星酒店/人,不与他人同住。

享受机场以及免税品员工折扣






芬航录取要求:


如果您具备以下条件,我们竭诚欢迎您加入我们的队伍:

· 形象好,气质佳

· 性格合群,具备团队精神,乐于提供优质服务

· 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未毕业学生需提供在读证明)

· 具备流利的中英文书写及口语能力

· 芬航非常欢迎会小语种的学生

· 身高160cm-188cm

· 矫正视力0.7

· 听力正常、无色盲色弱

· 身体无纹身

· 健康状况符合空乘人员标准

· 能连续游泳50米以上

· 年满18周岁或以上,男女不限

· 持中国籍护照,有效期不早于2018年5月

· 有空乘、客户服务及外企工作经验者优先

· 无纹身、不能带牙套


芬航录取流程

二、录取流程

1、被邀请参加初选的考生请准备中英文标准格式简历(简历中必须包括:身高、体重、学历、视力、个人全身无PS彩色照片、英文能力。以上信息不完善者,不予评估),填写完毕并打印后,连同两张护照尺寸照片,一张全身照片及托业成绩单放进透明办公袋内,面试时亲自携带交予工作人员审核。

2、符合我们录取条件的申请人,我们将约请参加我们的英文口语测试;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芬兰航空学院有条件的录取信,到芬兰航空学院中国乘务员培养基地(北京)参加为期两个月的技能培训;

4、两个月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芬航考官测试)的学员,到芬兰参加20天左右欧盟乘务员资格认证培训以及模拟仓的实训,考取欧盟空中乘务员上岗证书,获得欧盟空中乘务员的应聘资格,此资格证书全球通用,并根据学习情况进行芬航或欧盟体系内的航空公司的录取工作;

5、芬兰航空内定录取名单,申请人到国内外航服进行流程录取工作。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8月1日实施)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




咨询QQ:92153905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1-22 13:17 , Processed in 0.025001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