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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飞行员“天价赔偿案”调解有示范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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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6:24: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4-22 《法制日报》 张庆申、孙安清、曾宪权 2007年9月,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Airlines Co., Ltd.,简称“山航”)的13名飞行员掀起了一场辞职风波。他们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随后,山航则提起反诉并以“天价赔偿金”反击。   经过一年半的“拉锯战”,近日该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和城阳区法院的倾力调解下,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焦点一:保险缴费基数有争议

  飞行员举证称,公司没有为他们买医疗保险,而且他们每月收入一两万元,但是公司为他们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有一两百元。   山航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律师则表示,飞行员所说的问题并不存在,因为航空公司已经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而且是完整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王晓玲告诉记者,航空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来缴纳的,而其他几项保险则会根据本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规章、条例来作出具体规范。

焦点二:空中飞行是否超时

  飞行员刘某的飞行记录显示:2006年10月23日上午10时23分,他与两名同事驾机从烟台起飞,在西安、兰州、太原、青岛等机场降落、起飞,然后再从青岛起飞,原线返回,仍然在太原、兰州、西安等机场降落、起飞,晚上23时55分返回烟台。空中飞行时间超过10小时。次日7时58分,他仍有飞行任务。   这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的两个规定: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飞行员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并安排在该值勤期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山航相关负责人称,飞行员提供的法律依据只是断章取义,“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体系,是否安全要从结果来看。”

焦点三:天价赔偿是否合理

  13名飞行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山航提出了反诉,要求每人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从511万元至737万元不等。   山航认为,因飞行员岗位特殊,公司每年为他们花费巨额培训费,当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对公司造成了巨大影响。   “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培训费由单位承担。”王晓玲律师认为,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飞行员从事的是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且该案起诉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所以,辞职的飞行员理应承担培训费和违约金。

握手言和具有示范意义

  调解结案后,13名飞行员已经全部返回公司工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民营航空公司不断涌现,但培训飞行员的时间太长,费用太高,飞行员数量非常少,导致很多航空公司飞机闲置,等飞行员“下锅”。于是,民营航空公司到处重金挖飞行员。   专家认为,在国内航空业对人员流动没有相关法规、制度出台的情况下,山航公司案件的调解结案,对维护航空安全和稳定飞行员队伍,具有很大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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