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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07
颁发日期:2007 年8 月6 日
咨询通告批准人:蒋怀宇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 部制定,目的是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在
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时,获得运行批准方面
的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 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121、135
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 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
CCAR-129 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3. 撤销
《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
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咨询通告(AC-2000-1);
4. 说明
为有效利用空域资源,国际民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
特定的飞行高度层(29000 英尺至41000 英尺)上实施缩小垂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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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M)运行,并在一些繁忙的国际航线上率先实施RVSM 运行。我
国一些航空运营人的部分机队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
地区实施RVSM 开始就在这些空域内运行。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
运行,我国已确定在2007 年11 月22 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
域内实施RVSM 运行。
实施RVSM 空域运行,对航空器设备和性能、航空运营人的运行
和维修管理都有特殊要求,需要航空运营人完成新引进的航空器和
已运行的航空器机队的评估,制定维修方案,对实施运行的人员的
进行培训等运行前的准备工作。本咨询通告就RVSM 运行要求向航空
运营人提出了具体的符合性方法,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准备。对于已
有RVSM 运行经验的航空运营人,由于以往仅有部分机队涉及RVSM
运行,并且主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指导文件,仍
需要根据本咨询通告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 运行仅指特定的飞
行高度层,并不意味着所有飞机都必须符合RVSM 运行的标准,对于
不符合RVSM 运行标准的飞机可在规定的RVSM 空域以外运行(国家
航空器除外)。航空运营人应当根据本公司机队的飞行性能和运行特
点明确实施或不实施RVSM 运行飞机,并根据RVSM 运行规定向局方
提出相关申请。
5. 适航批准
5.1 在获得RVSM 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航空器构型
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RVSM 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的批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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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构修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殊程序的批准)。
5.2 对于每架飞机,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确认飞机型号RVSM 适航
批准的符合性:
(a) 型号审定当局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声
明RVSM 适航批准的机群包括该飞机;或者有记录表明型号审定当局
对RVSM 适航批准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或者补充型号
合格证已经执行。
(b) 外国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获得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c) 飞机飞行手册包含RVSM 运行的相关声明。
5.3 对于经确认没有满足上述RVSM 适航批准符合性的飞机,应
当向适航审定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6. 飞机维修要求
6.1. 总体要求
(a) 在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RVSM 标准的必要飞机整体设计特
性上,航空运营人应当以飞机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控制的方式通
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验证。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
程序和文件,以确保影响RVSM 运行的各个方面要求都能体现。
(b) 航空运营人还应当表明有足够的维修资源(包括人员和设
施)来确保持续符合RVSM 运行的维修要求。
6.2 飞机维修方案/检查大纲
(a) 每一运营人的RVSM 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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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必须包括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
(b) 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按照CCAR-91
部第91.307(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测试和检查的要求,
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
6.3 飞机的维修文件
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RVSM 运行的维修说明:
(a) 维护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
(b) 结构修理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c) 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d) 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e) 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6.4 飞机的维修控制
6.4.1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并符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
(a) 所有RVSM 运行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
维修,并且在工作包中注明性能要求;
(b) 任何改变RVSM 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经
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
(c) 任何可能影响RVSM 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
/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
持有人的评估;
(d) 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
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接受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格证
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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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
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头更换
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
(f) 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序
实施维修;
(g)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
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
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RVSM 容差范围。这些工作
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
流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要进行。
(h) 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
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RVSM 运行的高度保持标准,满足此要
求的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
(i) 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RVSM 批准的情况,应当
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RVSM 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报警、
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 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
6.4.2 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独的
程序说明。
6.5 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
(a) 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的高度保持性能错误,在完成下述措
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涉及的飞机在RVSM 空域运行:
(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
(2) 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RVSM 批准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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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b)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飞行计划控制措施,防止上述
飞机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RVSM 空域运行。
6.6 维修培训的要求。在有关RVSM 运行飞机维修人员(包括航
线维修和车间维修)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航空运营人应当对
下述适用方面进行特别培训:
(a) 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
(b) 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
(c)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
6.7 维修测试设备的要求:
(a) 一般要求: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RVSM 批准
数据包中确定的所有参数。
(b) 校验标准: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可以
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认可准则》(CNAL/AC01)认可机构的校验(对于境外,应当经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认可准则》(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上述设备的校验
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
控制方案:
(1) 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
(2) 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在历
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
(3) 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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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和使
用环境)。
(5) 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程
序。
7. RVSM 运行要求
7.1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规定在飞行机组训练大纲及操
作程序中,并应当使其规范化。(其中有些内容可能已经包含在运营
人现行的运行大纲和运行程序中):
(a) 飞行计划。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如适
用),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飞机在RVSM 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考
虑的条件不局限于:
(1) 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RVSM 运行批准;
(2) 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和运
营人都已经得到了RVSM 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第十项(设备)
中标注字母“W”以表明经过RVSM 批准;
(3)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
(4) 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
(5) 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通知所有与RVSM 适航批准有
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b) 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
(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RVSM 空域飞行的所需设备
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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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静压
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度的其他
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
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
(3) 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
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
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4)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值
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
机场标高)。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
应超过23 米(75 英尺)。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
规定的限制范围(也可使用QFE 的备用程序)。
(5) 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RVSM 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如有
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
(c) 航空器进入RVSM 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
(1) 两套主高度测量系统
(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4) 如果有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
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
注意.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每一个计划运行的RVSM 空域对飞机
应答机的要求,还应当确认RVSM 空域邻近的转换空域对应答机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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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和飞行程
序中:
(1) 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运行
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
(2) 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和备
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29.92 英寸汞柱/1013.2 百帕,并在到达
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3) 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很
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充分理解,并遵守ATC 指令。除
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ATC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初
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4) 在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令后,
应当根据“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确定对应的
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300
米/1000 英尺。
(5) 在高度层转换时,航空器偏离指定的飞行高度层的最大误
差不得超过45 米(150 英尺)。
注:建议如果飞机具有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利用其高度捕
获的功能来完成改平。
(6) 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可用并接通,
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在任
何情况下,应参考两个主高度表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
(7) 高度告警系统应当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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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机组应当每小时做一次主高度表的交叉检查,二者之间的
差值最大不得超过200 英尺(60 米)或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一个
更小的值。(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制,驾驶员应当向管制员报告高度测
量系统失效,并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差值,以备在
紧急情况下使用)
(9) 对于大多数飞行,驾驶员对驾驶舱仪表的正常扫视就足以
完成高度表交叉检查。
(10) 应至少把在II 级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
查记录下来(如离开海岸线时)。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
读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注:可以使用自动高度表相比,代替机组交叉检查。
(11) 通常情况下,使用侧高系统控制航空器高度,选择往应答
机中输入信号向ATC 传送高度报告信息。
(12)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关于指定高度的
偏差(AAD)超过90 米(300 英尺)的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立即采
取措施尽快返回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7.2 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减少机载防撞系统生产虚警:
(a) 在改变高度爬升或者下降时,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500 至
1000 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1500 英尺/每分钟;或者
(b) 在爬升或下降至管制许可高度前的最后300 米垂直范围内,
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500 至1000 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1500 英
尺/每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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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航空器爬升或下降率小于500 英尺/每分钟时,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报告管制员,以便管制员合理推测航空器抵达管制许可高
度的时间。
(d) 航空器运行时,飞行签派员应当利用地空数据通信系统或
其他有效方式持续监控在RVSM 空域运行的航空器状态,包括:飞行
位置、飞行高度、下一位置的时间、燃油、航路时间、MEL/CDL 和其
他影响运行的因素等。
7.3 在RVSM 空域运行的应急处置程序。航空器驾驶员应通知
ATC 出现的影响保持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能力的应急情况(如
设备失效、天气条件),并与管制员协调行动计划。
(a)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和管制员的
紧急程序,当航空器处于以下情况之一时,驾驶员应当及时通知管
制员:
(b) 由于设备失效,不再符合RVSM 运行要求;
(c) 失去高度测量系统的冗余;
(d) 当航空器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在RVSM 空域飞行过程
中,遇有影响保持高度能力的颠簸发生偏离ATC 指定的高度层90 米
(300 英尺)或以上情况时,必须通知管制员。飞行结束后,应当向
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偏差发生的具体情
况。
7.4 飞行后。对于填写维修记录本中有关高度保持系统失效的情
况,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提供足够的详细情况,以使维修人员能有效地
解决问题和修复系统。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详细描述实际出现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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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采取的隔离、排除故障的措施。如适用,应说明下列问题:
(a) 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
(b) 高度选择器的设定。
(c) 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设定。
(d) 用于控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的
差异。
(e) 如果选择了备用静压孔,高度表的读数差异。
(f) 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
(g) 选择用来向ATC 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人工选择备用应答
机或高度数据源时出现的差异。
(h) 允许具备侧向偏置能力且使用GPS 导航的航空器向右平行
偏置1 海里或者2 海里。在洋区、未实施雷达管制区域内的航路上,
驾驶员可以在不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的情况下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
序。是否实施侧向偏置由航空公司政策和机组决定,不需要向管制
员进行报告。
(i) 除非得到管制员的批准,航空器不得在航线和雷达管制空
域内实施横向偏置程序。当航空器遇上尾流或受到航空器机载防撞
系统(ACAS)等系统警告干扰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通知管制员以
申请改变飞行高度层、航迹、速度,或者申请执行偏置程序,向右
偏置不超过2 海里,以减缓尾流影响和航空器系统警告干扰。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国内划设的航路宽
度为20 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航线没有规定宽度。在雷达管制
空域内,特别是繁忙的双向航路上,航空器驾驶员可以主动向管制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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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右偏置1 海里或者2 海里,在获得管制员的批准后执行。
7.5 飞行机组训练。以下各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大纲中:
(a) 运行区域特殊规定和程序,包括标准ATC 术语。
(b) 机组成员相互交叉检查是确保迅速和正确执行ATC 指令的
重要内容。
(c) 在应急情况下备用高度表的使用和精度限制。如适用,航
空器驾驶员应通过使用修正表检查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位置误
差(PEC)。
(d) 夜间飞行情况下,当遇到如:北极光,同航向、相对和转
弯时,目视发现在计划的300 米(1000 英尺)间隔上的其他航空器。
(e) 可能导致飞过预定高度层的航空器高度捕获系统的特性。
(f) 在RVSM 运行中与使用TCAS 有关的运行程序和运行特点。
(g) 在正常和不正常情况下,高度测量、自动高度控制和应答
机系统之间的关系。
(h) 涉及RVSM 适航批准的航空器使用限制(如果对于特定的航
空器组有要求)
8. RVSM 运行批准
8.1. 申请前准备
计划在RVSM 空域实施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下述步骤进
行申请前准备:
(a) 根据现有机队的飞行性能和运行特点确认计划实施RVSM 运
行的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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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计划实施RVSM 运行的飞机,除非已获得RVSM 运行批
准,应当确认每一架飞机RVSM 运行的适航批准。如确认未获得的适
航批准,则应当首先申请RVSM 运行的适航批准或者选择不实施RVSM
运行)。
(c) 根据本咨询通告和RVSM 运行适航批准数据包确认各机型或
机队对RVSM 运行维修要求的符合性(参见本咨询通告附件一)。对
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的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应得手册或
文件草案,并制定实施计划。
8.2 准备申请资料
8.2.1 实施CCAR-121、135 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申请前
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运行规范RVSM 分部段落涉及的内容。需要准备
的资料包括:
(a) 运行规范申请或者函件;
(b) 实施RVSM 运行适航和维修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 运行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d) 符合性说明涉及的手册和文件(或者修订草案);
(e) 手册或者文件的实施计划(如适用)。
8.2.2 申请RVSM 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准备实施RVSM 运行前
60 日历日向局方提交所需的审查和评估材料。对于已经获得局方
RVSM 运行批准,正在国外RVSM 区域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在申请新的
RVSM 运行时,只需提出增加区域和机型运行的相关内容。
8.2.3 涉及跨地区运行的航空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相应
的规定向相应的责任地区管理局就有关手册和文件申请批准,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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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相关手册和文件。
8.2.4 对于不涉及批准的参考性手册和文件,可以与局方协商在
审批过程中由航空运营人的基地提供,并在申请时仅提供清单。
8.3 批准方式
8.3.1 对于CCAR-121、135 部运营人,局方将在通过审查、评估
后对运行规范B 和D 分部批准的方式批准其RVSM 运行。
8.3.2 对于CCAR-91 部运营人的RVSM 运行,局方将在通过审查、
评估后以RVSM 运行授权书(样式见附件二)的方式予以批准。
8.4 监督检查
8.4.1 如局方认为121、135、91 部航空运营人的RVSM 运行申
请和大纲已经达到了审查要求,应当在RVSM 运行中加强监督检查。
8.4.2 局方监察员可以采取随同航空运营人一起的方式,通过
航空器在RVSM 空域内飞行,验证其运行和维护程序的有效性,以及
安全性。
8.5 运行批准的撤销
8.5.1 发现下述情况时,局方将撤销航空运营人RVSM 运行的批
准:
(a) 航空运营人如果经常出现航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误差和操
作误差。如果经确认,与某种具体机型有关,可针对那种机型撤销
运营人的RVSM 批准。
(b) 航空运营人未能及时向局方报告每次运行的高度保持误
差。
8.5.2 对于撤销RVSM 运行批准的航空运营人,局方将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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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确认运营人表明已消除了这些问题的根源后,
方可重新批准RVSM 运行。
9. RVSM 运行误差的报告和调查
9.1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RVSM 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在72 小
时内将下列事件以及原因的最初分析和为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而采取
的措施报告给局方:
(a) 总垂直误差(TVE) ≥±300 英尺(90 米);
(b)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245 英尺(75 米);
(c) 与指定高度的偏差(AAD)≥±300 英尺(90 米)。
9.2 对于上述报告的RVSM 运行误差事件,据方将根据情况进行
调查并在表明已消除了这些问题的根源前,对航空运营人采取必要
的运行限制。
10. RVSM 监视计划与报告
10.1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实施RVSM 的空域需要对RVSM 许
可的航空器进行监控,了解航空器高度保持的准确性。国际民航组
织在全球不同地区分别委派的相应监视组织,负责亚太地区监视组
织的是MAAR。
10.2.在国内实施RVSM 运行航空营运人,在获得局方的运行批
准后,应当向国际民航亚太地区监视组织注册经局方批准运行的航
空器,并接受该组织专家对航空器设备的检测。
10.3. 监控的一般程序是航空器承运人及其所属航空器在获得
局方颁发RVSM 运行批准后,应当在6 个月内向相应的监视组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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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各地区监视组织的监视结果相互认可。
10.4 运营人应当参加RVSM 航空器监控项目,这是RVSM 实施
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确认航空器是否符合高度保持性能标
准。亚太地区监控组织(MAAR)将处理监控的结果。
注:中国民航实施RVSM 的相关文件和培训资料,可以从中国民
航RVSM 专题网站上下载,网址为www.atmb.net.cn/rv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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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RVSM 运行适航和维修要求符合性说明样例
RVSM 运行批准申请符合性说明
1.航空公司:ABC
2.飞机型号:XYZ
3.RVSM 运行机队:
国籍登记号飞机序号运行基地
4.符合性说明:
要求项目公司说明
§5 适航批准XYZ 型飞机的RVSM 适航批准数据包通过SBXXXX 颁发。
B-XXXX 飞机已在TCDS 列明完成了SBXXXX;
B-XXXX 飞机已按EOXXXX 完成了SBXXXX。
SBXXXX、EOXXXX 见5. 附手册和文件。
§6.1 维修总体要
求
已完成对维修管理程序和文件的评估,通过包含在下述段落的
有关手册和文件说明,可以保证影响RVSM 运行的各个方面要
求都能体现。
XYZ 型飞机在各基地由ABC 航空公司自理航线维修和部分定
检工作,XX 基地电子车间承担部分高度系统设备的检测工作。
外站采取部分派驻或跟机航线维修、部分外委航线维修的方式。
部分重大定检工作和高度系统设备的修理外送国内外有CAAC
批准维修能力的维修单位(具体可参考ABC 航空公司送修单位
清单)。
§ 6.2 维修方案/
检查大纲
SBXXXX 包括下述维修要求:
--每12 个月对RVSM 关键区域的标注确认是否可辨别和状况
良好,必要时更换或重做标注;
--每3 年更换一次XX 型号的皮托管-静压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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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4 个月为周期,按照SB XX 段的要求进行高度表系统
的精度测试;
--以24 个月为周期,按照SB XX 段的要求对自动高度控制
系统进行飞行中的测试。
另外:
--针对高度报警模式列出了非计划维修要求;
--在日常运行中,ATC 控制系统/应答机的功能测试以不超过
24 个月的周期进行。
上述维修要求以包括在XYZ 型飞机的维修方案(修订草案)
XXX 部分中。
维修方案(修订草案)见5. 附手册和文件。
§6.3 维修文件XYZ 型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已完成下述修订:
--维护手册(AMM)已修订插入了SBXXXX 要求的说明;
--结构修理手册(SRM)已修订(标识出皮托管-静压探测器
周围为RVSM 关键区域,并要求与ABC 航空公司结构工程
师联系提供具体的修理说明);
--标准施工手册(SPM)已插入修订(列出必要的RVSM 为
修要求);
--图解零件目录(IPC)已插入修订(标识出RVSM 关键设
备,并列为RII 项目,对该设备的工作要求返回检查)。
上述手册的修订见5. 附手册和文件。
XYZ 型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已完成修订草案,主最低设
备清单(MMEL)和MEL 修订草案见5. 附手册和文件。
§6.4 维修控制维修控制的各项要求包括在维修方案(修订草案)XXX 部分和
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中。
维修方案(修订草案)和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见5. 附
手册和文件。
§6.5 不符合飞机
的控制
不符合飞机的控制要求包括在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和
运行控制程序XXX 中。
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和运行控制程序(OP)XXX 见5.
附手册和文件。
§6.6 维修培训培训要求包括在培训大纲(修订草案)和培训教材中。
各基地飞机维修人员和XX 基地电子车间的相关维修人员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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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始培训已完成,外站航线维修人员的初始培训计划在6 个月内
完成,在实施RVSM 前未完成初始培训的外战将采取基地派人
跟机航线维修的方式。
各基地和外站维修人员复训将在每年的培训计划中列出。
培训大纲(修订草案)和培训教材见5. 附手册和文件。
§6.7 维修测试设
备
维修测试设备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在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中。
XX 基地电子车间和送修单位使用的测试设备精度和校验标准
已经审核符合确认符合要求。
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见5. 附手册和文件。
5.附手册/文件清单
(1)SBXXXX:“Initial Qualification of Aircraft XYZ Airplanes for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RVSM) Operation”
(2)EOXXXX:RVSM 运行改装
(3)XYZ 型飞机的维修方案修订草案
(4)维护手册(AMM)
(5)结构修理手册(SRM)
(6)标准施工手册(SPM)
(7)图解零件目录(IPC)
(8)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9)最低设备清单(MEL)修订草案
(10)工程管理程序(EMP)XXX
(11)运行控制程序(OP)XXX
(12)培训大纲(修订草案)和培训教材
注:上述内容仅为说明目的,不为任何填写依据,航空运营人
应当结合本身的情况和机型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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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附件二. RVSM 运行批准函件样式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运行批准函
本信函授权批准运营人或机组在列出的条件和限制下使用指定
的航空器在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运行。
航空器所有人/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航空器制造厂家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登记号
Registry Number
航空器序列号
Aircraft serial number
航空器运行基地
Aircraft base of
operations
机组训练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组运行或服务代理责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组运行或服务代理责任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不可使用邮箱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地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
只有经过按照CCAR91 部要求完成了训练的飞行机组和适航批
准的航空器方可实施RVSM 运行。本批准信的授权基于在RVSM 空
域内的所有运行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1 部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 中的飞行规则实施,对于机组运行或服务代理责任人必须通过签署
本文件来接受承担遵守规定航空规章的责任。本文件在签署之前视
为无效。如果本文的签署人放弃责任,改变通信地址,或改变航空
器所有权,或运行基地,此批准信函将失效,签署人应当立即将变
更通知颁发办公室。如没有变更,本函件可在到期前30 天内使用信
件或传真方式申请更新。如果有任何变化,应当以初次申请同样的
方式申请一个新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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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附件三.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仅适用于中国国内运行)
航线角
000°- 179° 180°- 359°
飞行高度层飞行高度层
米英尺米英尺
依次类推
↑
依次类推
↑
依次类推
↑
依次类推
↑
14900 48900 15500 50900
13700 44900 14300 46900
13100 43000
12500 41100
11900 39100 12200 40100
11300 37100 11600 38100
10700 35100 11000 36100
10100 33100 10400 34100
9500 31100 9800 32100
8900 29100 9200 30100
8100 26600 8400 27600
7500 24600 7800 25600
6900 22600 7200 23600
6300 20700 6600 21700
5700 18700 6000 19700
5100 16700 5400 17700
4500 14800 4800 15700
3900 12800 4200 13800
3300 10800 3600 11800
2700 8900 3000 9800
2100 6900 2400 7900
1500 4900 1800 5900
900 3000 1200 3900
--600 2000
米英尺米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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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注:管制员将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
令。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中国民航飞行
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来确定对应
的英制飞行高度层。航空器应当飞对应的
英制飞行高度层。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知晓
公英制转换带来的差异,驾驶舱仪表显示
的米制高度与管制指令的米制高度不一
定完全一致,但存在的差异不会超过30
米。
Note: ATC will issue the Flight Level clearance in meters.
Pilots shall use the China RVSM FLAS table to determine the
corresponding flight level in feet. The aircraft shall be
flown using the flight level in FEET.
Pilots should be aware that due to the rounding differences,
the metric readout of the onboard avionics will not
necessarily correspond to the cleared Flight Level in meters
however the difference will never be more than 30 me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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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
7800
7200
6000
5400
4800
4200
3600
3000
2400
1800
1200
600
8100
7500
6900
6300
5700
5100
4500
3900
3300
2700
2100
1500
900
27600
25600
21700
19700
17700
13800
11800
9800
7900
5900
3900
2000
26600
24600
22600
20700
18700
16700
14800
12800
10800
8900
6900
4900
3000
6600
23600
8900
9800
11000
12200
32100
36100
40100
29100
英尺米
依此类推
高度层高度层
9200 30100
9500 31100
33100 10100
35100 10700
37100 11300
39100 11900
10400 34100
11600 38100
41100 12500
13100
14300
43000
46900
44900 13700
48900 14900
米英尺
依此类推
359
o
0
o
180
o
179
o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附件四.飞行员和管制员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一、应急处置程序:遭遇危险天气和航空器系统失效
当不能够保持管制员批准的飞行高度(CFL)或者不能确定航
空器高度保持性能时,飞行员采取的初始行动如下:
•通知管制员并请求下列协助。
•尽可能保持管制许可的飞行高度,同时评估当时的情况。
•通过目视,或者使用TCAS(如果装备有)观察空中交通。
•打开外部灯光用以警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在121.5MHz 频率(作为备份,可以使用驾驶员之间空对空
123.45MHz 频率)上通报航空器位置、飞行高度和机组行动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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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二、严重颠簸和/或者山地波导致约60 米(200 英尺)的高
度偏差。
飞行员:
•当遭遇严重颠簸和/或者
山地波导致约60 米(200
英尺)或以上的高度偏差
时,飞行员应向管制员报
告“由于颠簸,不能保
持RVSM”。
•如果管制员没有发出指
令,要求管制引导指令以
避开附近高度上的空中
交通。
•如果需要,向管制员申请
改变高度。
•向管制员报告颠簸和/或
者山地波的地理位置和
严重程度
管制员:
•评估交通情况以决定是否可以
通过提供横向、纵向和增加垂直
间隔的方法调配航空器,在允许
的情况下,使用合适的最小间
隔。
•向飞行员通报飞行冲突的情况。
•发布新的空中交通许可,指挥航
空器改变飞行高度。
•向其他航空器通报驾驶员空中
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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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三、遭遇山地波。遭遇不会导致近似60 米(200 英尺)或以上
高度偏差的山地波。下列程序用于指导飞行员在遭遇程度较轻的山
地波时的处置程序。
飞行员应当:
•向管制员报告遭遇了山
地波。
•向管制员报告山地波的
地理位置和严重程度。
•如需要,向管制员申请改
变飞行高度或偏离既定
航路。
管制员应当:
•向飞行员通报临近飞行高度上
的空中交通冲突。
•如果飞行员请求,在空中交通允
许的情况下指挥或引导航空器
避开附近高度上的其它航空器。
•在空中交通允许的情况下,指挥
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
•向其他的航空器通报驾驶员空
中报告的情况
四、遭遇尾流颠簸
飞行员应当:
•报告管制员并申请雷达引导、
改变高度,如可能,实施侧向
偏置,航空器向右偏置1-2 海
里。
管制员应当:
•发布雷达引导、改变高度的指
令,如可能,实施侧向偏置,
指挥航空器向右偏置1-2 海里
(在情况允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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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五、“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自动高度控制系统、高
度告警系统或所有主高度表失效
飞行员将:
•报告管制员“由于设备原因
不能保持RVSM”。
•向管制员申请离开RVSM
空域的指令,除非运行情况
允许采取其他方法。
•考虑宣布航空器紧急状态,
将失效情况和行动意图通
知管制员。
•如果管制员提供测向、纵向
或常规垂直将各,应当保持
管制员指定的高度飞行。
•如果ATC 无法配备与其他
航空器足够的间隔,申请上
升或下降到RVSM 空域以
外的高度层飞行。
管制员将:
•为航空器提供600 米(2000
英尺)垂直间隔,或者使用
适当的水平间隔。
•指挥航空器离开RVSM 空
域,除非运行情况允许采取
其他方法(例如,如果空中
交通量少时,管制员可以允
许其仍保持在RVSM 空域
内飞行,并提供600 米垂直
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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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六、一个主高度表仍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飞行员将:
•交叉检查备用高度表。
•通知管制员目前依靠一个
主高度表运行。
•如不能确定主高度表的精
确度,按照全部主高度表
失效的程序采取行动。
管制员将:
•确实收到目前航空器依靠一
个主高度表运行的情况
(注:这时航空器仍可处于
RVSM 空域内飞行,除非航
空器报告“由于设备原因不
能保持RVSM”)。
•移交给下一个的管制员或管
制单位时通报目前航空器
依靠一个主高度表运行的
情况。
七、应答机失效
飞行员将:
•报告管制员并申请继续在
许可的高度上运行。
•如果管制员发出新的管制
指令,按照管制指令执行。
管制员将:
•考虑允许航空器继续在许
可的高度上运行,必要时指
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如果需要,发出新的管制指
令。
2007 年8 月6 日-28-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八、紧急下降或改变高度。当航空器遇到故障、积冰、绕飞雷
雨区等情况时,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驾驶员可以改变飞行高度。
,
飞行员:
•向管制员报告航空器的准确
位置,以及请求另行配备飞
行高度层。
•当航空器遇有紧急情况,飞
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
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
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管制
员,并对该决定负责。
•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
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
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 公里,
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
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
回原航线。
•通过广播与附近的航空器建
立联系并发出警示,在合适
的时机使用当前频率和
121.5Mhz(作为备份,可以
使用驾驶员之间空对空
123.45 MHz 频率)报告应答
机编码、飞行高度层、准确
位置和意图等;
•通过目视观察空中交通;
•打开航空器所有的外部灯
光。
管制员:
•批准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
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
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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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附件五. RVSM 运行的通话用语
一、航空器驾驶员-管制员通话用语
语义通话用语
管制员确认航空器获准RVSM 运
行的情况:
(航空器呼号),证实RVSM 已批
准。
(航空器呼号)COMFIRM RVSM
APPROVED
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未获准RVSM
运行的情况:
i. 在RVSM 空域内任何频率上的
首次呼叫(管制员将复诵相同的
短语),
ii. 在RVSM 空域内,申请所有
与改变飞行高度层有关的管制
许可时;
iii. 在RVSM 空域内,复诵所有
与飞行高度层有关的飞行高度
层管制许可时。
此外,除国家航空器外,航
空器驾驶员在复诵涉及垂直穿
越8900 米(29000 英尺)或12500
米(41000 英尺)的飞行高度层
许可时应当包括该用语。
注:管制员必须明确证实收
到航空器未得到未获准RVSM 运
行的报告
不是RVSM。
NEGATIVE RVSM
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获准RVSM 运
行的情况。
是RVSM
AFFIRM RVSM
用于未获准RVSM 运行的国家航
空器的驾驶员在回答“(呼号)
不是RVSM,是国家航空器。
NEGATIVE RVSM STATE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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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CONFIRM RVSM APPROVED”时,
报告未获准RVSM 运行的情况。
拒绝批准进入RVSM 空域。(呼号)不能许可进入RVSM 空
域,保持[上升或下降到]高度层
(数字)。
(呼号)UNABLE ISSUE CLEARANCE
INTO RVSM AIRSPACE, MAINTAIN
[或DESCEND TO, 或CLIMB TO]
FLIGHT LEVEL (数字)
驾驶员报告严重颠簸影响航空
器RVSM 的高度保持要求的能力。
[由于颠簸],不能保持RVSM。
UNABLE RVSM DUE TURBULENCE*
语义通话用语
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的设备等级
已经降低到RVSM 空域内飞行所
要求的MASPS 以下。
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
UNABLE RVSM DUE EQUIPMENT
在设备或与天气有关的紧急情
况正常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可
恢复在RVSM 空域内飞行。
准备好恢复RVSM 运行
READY TO RESUME RVSM
要求航空器证实重新获得RVSM
批准状况或者驾驶员准备好恢
复RVSM 运行。
证实能够恢复RVSM
CONFIRM ABLE TO RESUME RVSM
管制员确认航空器已经再次取
得获准RVSM 运行的情况,或确
认航空器驾驶员已经准备好恢
复RVSM 飞行。
能够恢复RVSM 时报告
REPORT WHEN ABLE TO RESUME
RVSM
关于侧向偏置的通话用语。ADVISE IF ABLE TO PROCEED
PARALLEL OFFSET;
PROCEED OFFSET (distance)
RIGHT OF (route) (tr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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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CENTRE LINE] [AT
(significant point or time)]
[UNTIL (significant point or
time)];
CANCEL OFFSET (instructions
to rejoin cleared flight route or
other information).
例1:非RVSM 准许的国家航空器,现在保持7800 米(FL256),
随后申请上升到9800 米(FL321)。
Example 1: A non-RVSM approved state aircraft,
maintaining 7800m(FL256), subsequently requests a climb to
9800 m (FL321).
Pilot: (call sign) REQUEST 9800 m(FL321), NEGATIVE RVSM.
Controller:(call sign)CONFIRM RVSM APPROVED.
Pilot: NEGATIVE RVSM, STATE AIRCRAFT.
Controller: (call sign) CLIMB TO 9800 m(FL321).
Pilot: (call sign) CLIMB TO 9800 m(FL321), NEGATIVE
RVSM.
例2:非RVSM 准许的国家航空器,现在保持11000 米(FL361),
随后申请上升到11600 米(FL381)。
Example 2: A non-RVSM state aircraft, maintaining 11000
m (FL361), subsequently requests a climb to 11600 m (FL381).
Pilot: (call sign) REQUEST 11600 m (FL381), NEGATIVE RVSM.
Controller: (call sign) CLIMB TO 11600 m (FL381).
Pilot: (call sign) CLIMB TO 11600 m (FL381), NEGATIVE
RVSM.
2007 年8 月6 日-32-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例3:非RVSM 准许的民用航空器,现在保持8400 米(FL276),
随后申请上升到9800 米(FL321)。
Example 3: A non-RVSM approved civil aircraft
maintaining 8400 m (FL276), subsequently requests a climb to
9800 m (FL 321).
Pilot: (call sign) REQUEST 9800 m(FL321), NEGATIVE RVSM.
Controller: (call sign) UNABLE ISSUE CLEARANCE INTO RVSM
AIRSPACE, MAINTAIN 8400m (FL2761).
例4:管制员指挥RVSM 准许的民用航空器保持高度9200 米,
但是管制员通过雷达发现航空器在FL302 高度飞行(注: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飞FL301,这时雷达标牌显示为0917;如果航空器驾驶员
实际在飞FL302,这时雷达标牌显示为0920)。这时,管制员提醒航
空器驾驶员按照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飞对应
的英制飞行高度层。
Example 4: Air traffic controller instructs a RVSM
approved civil aircraft to maintain 9200 m, but he finds the
aircraft is actually flying FL302. ATC will inform the Pilot
to use the China RVSM FLAS table to determine the corresponding
flight level in feet.
Controller: (call sign) MAINTAIN 9200m.
Pilot: (call sign) MAINTAIN 9200m.
Controller: (call sign) MAINTAIN 9200m, CONVERT ALTITUDE
WITH CHINA RVSM FLIGHT LEVEL CHART.
The Pilot shall use the China RVSM FLAS table to
determine that, for 9200m, the corresponding flight level in
feet is FL301, then fly the aircraft at FL301, and then:
2007 年8 月6 日-33-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Pilot: (call sign) MAINTAIN 9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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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
附件六.有关RVSM 监控可登陆的MAAR 网站:
(1) 进入MAAR 网站的“AEROTHAI”部分并点击“Monitoring
Program”网站的链接,或
(2) 使用网址:http://www.aerothai.co.th/maar/
其它地区的监控结果可用来满足亚太地区的监控要求。MAAR
将与其它监控机构协调以获取该信息。运营人可按下面的地址与
MAAR 监控组织联系,询问中国国内地区的监控服务。
联系人: Ms. Vichuporn Bunyasiriphant
联系地址: Monitoring Agency for Asia Region (MAAR)
AEROTHAI 102 Ngamduplee Rd. Tungmahamek, Sathorn, Bangkok
10120,THAILAND
联系电话: 66-2-287-8154 传真: 66-2-287-8155
电子邮箱: maar@aerothai.co.th
MAAR GMU 监控服务联系人(MAAR GMU Monitoring Service
Coordinator): Mr. Chutintorn Pongpairoj
联系电话:66-2-285-9448 传真:66-2-285-9575
电子邮箱:chutin@aerothai.co.th www.aerothai.co.th/maar/
2007 年8 月6 日-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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