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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理特性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哥    时间: 2008-12-8 10:34:38     标题: 物理特性

第3章 物理特性 3.1 跑道 跑道的条数和方位 引言:许多因素影响跑道的方位、位置和条数的确定。 一个重要因素是由风的分布而确定的利用率。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使跑道的方向有利于使进近部分符合于第4章所规定的进近面规范。有关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的资料,见附篇A第1节。 当对一条新的仪表跑道定位时,需要特别注意飞机按仪表进近和复飞程序需要在其上空飞越的地区,以保证这些地区的障碍物或其他因素不致限制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 3.1.1 建议:机场的跑道条数和方位应当使得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低于95%。 3.1.2 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机场跑道的定位和定向应使进离场航迹对邻近机场的已批准用于居住的地区和其他噪声敏感区的干扰降至最小程度,以便防止今后产生噪声问题。 注:关于如何解决噪声问题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规划手册》第2部分和《关于对航空器噪声管理的平衡办法的指导材料》(Doc 9829号文件)中。 3.1.3 最大容许侧风分量的选择 建议:在采用3.1.1建议时,应假定在正常情况下,侧风分量超过下列数值时,飞机不能着陆或起飞。 — 对基准飞行场地长度为1 500 m或1 500 m以上的飞机,侧风分量为37 km/h (20 kt),除了当由于纵向摩擦系数有时出现不足致使跑道刹车作用不良时,其侧风分量应不超过24 km/h(13 kt)。 — 对基准飞行场地长度为1 200 m至小于1 500 m的飞机,侧风分量为24 km/h (13 kt); — 对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小于1 200 m的飞机,侧风分量为19 km/h (10 kt)。 注:影响估算利用率的各项因素以及为考虑到异常情况的影响可能不得不留有余地的指导资料,见附篇A第1节。 3.1.4 所用的数据 建议:为计算利用率而选用的数据应根据尽可能长期 (最好不少于5年) 的可靠的风的分布的统计资料。所采用的风的观测至少应每天8次,观测的时间间隔应相同。 注:这些风是指平均风速。有关阵风情况下需作若干调整的参考材料,见附篇A第1节。 跑道入口的位置 3.1.5 建议:跑道入口一般应位于跑道的端头,除非从运行考虑宜于选择其他位置。 注:关于跑道入口定位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10节。 3.1.6 建议:当必须将跑道入口从其正常位置内移时,无论其为永久的或临时的,应考虑与跑道入口位置有关的各项因素。当移位是由于跑道不适用的情况时,则在不适用的地段与内移跑道入口之间至少应有60 m长经过清理和平整的场地。还应设置为符合跑道端安全区的要求而增加的恰当距离。 附件 14 — 第 I 卷 3-1 No.7 24/11/05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注:关于确定内移跑道入口的位置可能要考虑的因素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10节。 跑道的实际长度 3.1.7 主跑道 建议:除在3.1.9中所述的情况外,主跑道的实际长度应足够满足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并且不应小于对该飞机的运行和性能特性按当地条件加以修正后所确定的最大长度。 注1:这条规范不一定意味着保证关键飞机以其最大质量的运行。 注2:当确定拟提供跑道的长度和需要在跑道两个方向实施飞行时,需对起飞和着陆的要求均加以考虑。 注3:可能需要考虑的当地条件包括标高、气温、跑道坡度、湿度和跑道的表面特性。 注4:当没有准备使用该跑道的各种飞机的性能数据时,关于应用一般的修正系数来确定主跑道的实际长度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1.8 次要跑道 建议:次要跑道的长度应采用相似于确定主要跑道长度的方法来确定,惟一的例外是,它只需满足除了使用其他跑道外还需要使用该次要跑道的那些飞机,以获得至少95%的利用率。 3.1.9 设有停止道或净空道的跑道 建议:当跑道有停止道或净空道相联接时,跑道实际长度如小于根据3.1.7或3.1.8所确定的长度,可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所提供的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的组合应符合使用该跑道的各种飞机起飞和着陆的运行要求。 注:关于使用停止道和净空道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2节。 跑道的宽度 3.1.10 建议: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表所规定的相应尺寸: 基准代字 基准代码 A B C D E F 1a 18 m 18 m 23 m — — — 2a 23 m 23 m 30 m — — — 3 30 m 30 m 30 m 45 m — — 4 — — 45 m 45 m 45 m 60 m a. 基准代码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 m。 注1:规定宽度的基准代码和代字的组合是为典型的飞机特性编制出来的。 注2:影响跑道宽度的因素,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平行跑道之间的最小间距 3.1.11 建议:平行非仪表跑道打算同时使用时,其中线的最小间距应为: — 在较高的基准代码为3或4时 — 210 m; — 在较高的基准代码为2时 — 150 m; — 在较高的基准代码为1时 — 120 m。 注:航空器的湍流尾流分类的程序和湍流尾流的最小间距载于《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号文件)分别载于第4.4.9章和第5.5.8章。 3.1.12 建议:平行仪表跑道在《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Doc 4444号文件)和《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号文件) 25/11/04 3-2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第I卷规定的条件下打算同时使用的场合,其中线的最小间距应为, — 独立平行进近 — 1 035 m; — 非独立平行进近 — 915 m; — 独立平行起飞 — 760 m; — 分开的平行运行 — 760 m。 除了: a) 对分开的平行运行所规定的最小间距: 1) 到港跑道朝向到港航空器错开每150 m,可减小30 m,最小的间距为300 m; 2) 到港跑道背向到港航空器错开每150 m,应增加30 m。 b) 对于独立平行进近,最小间距和不同于在《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Doc 4444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组合,当认为这种组合不致不利于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时可以应用。 注:平行或接近平行的仪表跑道同时运行的程序和设施要求载于《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Doc 4444号文件) 第Ⅳ部分和《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号文件)的第I卷第Ⅳ部分和第II卷第Ⅱ和Ⅲ部分,有关指导材料载于《平行或接近平行的仪表跑道同时运行手册》(Doc 9643号文件)。 跑道的坡度 3.1.13 纵坡 建议:沿跑道中线上最高和最低标高之差除以跑道长度得出的坡度应不大于: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1%;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2%。 3.1.14 建议:跑道任何部分的纵坡应不大于: — 基准代码为4的 — 1.25%,除了跑道两端各四分之一的跑道长度,其纵坡应不大于0.8%; — 基准代码为3的 — 1.5%,除了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两端各四分之一的跑道长度,其纵坡应不大于0.8%;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2%。 3.1.15 纵向变坡 建议:在变坡不能避免时,相邻两个坡度的变化应不大于: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1.5%;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2%。 注:有关跑道前面变坡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4节。 3.1.16 建议:从一个坡度过渡到另一个坡度应采用不大于下述变率的曲面来完成: — 基准代码为4的 — 每30 m,0.1% (最小曲率半径为30 000 m); — 基准代码为3的 — 每30 m,0.2% (最小曲率半径为15 00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每30 m,0.4% (最小曲率半径为7 500 m)。 3.1.17 视距 建议:在变坡不能避免时,应使变坡具有下列的无障碍视线: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在高于跑道3 m的任何一点,可以通视至少半条跑道长度距离内的高于跑道3 m的任何其他点; 3-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 基准代字为B的,在高于跑道2 m的任何一点,可以通视至少半条跑道长度距离内的高于跑道2 m的任何其他点; — 基准代字为A的,在高于跑道1.5 m的任何一点,可以通视至少半条跑道长度距离内的高于跑道1.5 m的任何其他点。 注:当不设置全长度的平行滑行道时,在单跑道全长必须考虑提供无障碍视线。在交叉跑道的机场,为了运行的安全在交叉地区必须考虑增加视距标准。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1.18 变坡间的距离 建议:沿跑道应避免过近的起伏或明显的变坡。两个连续曲线交点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述a、b二值中的较大者: a) 两个相应变坡的绝对值之和乘以下列适当的数值: — 基准代码为4的 — 30 000 m; — 基准代码为3的 — 15 00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5 000 m;或 b) 45 m。 注:实施此项规范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4节。 3.1.19 横坡 建议:为加速排水,跑道表面在实际可行时应采用双面坡,除非在采用单面坡时,从高到低的方向与降雨时最经常的风向相符,能保证迅速排水。理想的横坡应为;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 —— 1.5%; — 基准代字为A或B的 —— 2%; 但在任何情况下,应既不分别大于1.5%或2%,亦不小于1%,除非在与跑道或滑行道相交处可能需要较平缓的坡度。 对双面坡而言,中线两侧的横坡应对称。 注:在有侧风的湿跑道上,由于排水不良而带来的飘滑问题应予强调。有关这个问题和其他有关因素的材料载于附篇A第7节。 3.1.20 建议:整条跑道长度的横坡应基本上一致,只有在与另一条跑道或滑行道的相交处,考虑到充分的排水需要,应提供较平缓的过渡。 注:有关横坡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3部分。 跑道的强度 3.1.21 建议:跑道应能承受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通行。 跑道的表面 3.1.22 跑道的表面必须修建得没有会使摩阻特性失效或在其他方面对飞机起飞或着陆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平整现象。 注1:跑道表面的不平整现象可能会使飞机由于产生过度的弹跳、俯仰、震动或控制飞机的其他困难,而对飞机的起飞或着陆造成不利的影响。 注2:关于设计容许偏差及其他资料的指南,见附篇A第5节。更多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3部分。 3.1.23 铺砌道面的跑道表面必须修建得使其在潮湿时提供良好的摩阻特性。 3.1.24 建议:应使用有自湿装置的连续摩阻测量仪器对新建的或重铺道面的跑道的摩阻特性进行测定,以保证其摩阻特性达到设计目标。 注:有关新跑道表面的摩阻特性的指导材料,见附 25/11/04 3-4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篇A第7节。更多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服务手册》第2部分。 3.1.25 建议:新道面的平均表面纹理深度应不小于1.0 mm。 注1:这一般要求某种形式的特殊表面处理。 注2:有关测量表面纹理的各种方法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2部分。 3.1.26 建议:当表面刻槽或刻痕时,槽或痕应视情况垂直于跑道中心线或平行于非垂直的横缝。 注:有关改善跑道表面纹理的方法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3部分。 3.2 跑道道肩 概述 注:有关跑道道肩的特性和处理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8节及《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2.1 建议:基准代字为D或E的跑道,其宽度小于60 m的,应设置跑道道肩。 3.2.2 建议:基准代字为F的跑道,应设置跑道道肩。 跑道道肩的宽度 3.2.3 建议:跑道道肩应自跑道的两边对称地向外延伸,以使跑道及其道肩的总宽度不小于: — 基准代字为D或E的,60 m; — 基准代字为F的,75 m。 跑道道肩的坡度 3.2.4 建议:道肩与跑道相接处的表面应与跑道表面齐平,其横坡应不大于2.5%。 跑道道肩的强度 3.2.5 建议:跑道道肩应整备或修建得使其在飞机万一滑出跑道的情况下能够支承该飞机,不致引起飞机的结构损坏,并能支承可能在道肩上运行的地面车辆。 注:关于跑道道肩强度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3 跑道调头坪 概述 3.3.1 当跑道端未设置滑行道或滑行道的调头点以及基准代字为D、E或F时,必须设置跑道调头坪以便飞机进行180°的转弯。(见图3-1) 3.3.2 建议:当跑道端未设置滑行道或滑行道调头点以及基准代字为A、B或C时,应设置跑道调头坪以方便飞机进行180°的转弯。 注1:如果沿跑道设置这样的区域,对于减少不需要跑道全长的飞机的滑行时间和距离也是有益的。 注2:有关跑道调头坪设计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有关将调头滑行道作为一个备用设施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3.3.3 建议:跑道调头坪既可位于跑道的左侧,也可位于跑道的右侧,在跑道的两端以及必要时在某些中间位置与跑道的道面联接。 注:将调头坪设置在跑道的左侧便于开始转弯,因为左座是机长的正常座位。 3.3.4 建议:跑道调头坪与跑道之间的交角不应超过30°。 3.3.5 建议:在跑道调头坪设计中使用的鼻轮转向角不应超过45°。 3.3.6 跑道调头坪的设计必须做到:当调头坪拟服务的飞机驾驶舱位于调头坪标志上方时,飞机起落架任一机轮与调头坪边缘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下表中给出的距离: 3-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图3-1 典型的调头坪布置图 基准代字 净距 A 1.5 m B 2.25 m C 如果调头坪拟供纵向轮距小于18 m的飞机使用,3 m; 如果调头坪拟供纵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 m的飞机使用,4.5 m。 D 4.5 m E 4.5 m F 4.5 m 注:纵向轮距是指从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几何中心的距离。 3.3.7 建议:在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下以及由此导致道面摩阻特性降低的情况下,基准代字为E或F时,应提供6m的更大的机轮至调头坪边缘的净距。 跑道调头坪的坡度 3.3.8 建议:跑道调头坪的纵坡和横坡应有足够的坡度,以防止道面上积水和便于快速排除道面上的水。这些坡度应与相邻跑道道面的坡度相同。 跑道调头坪的强度 3.3.9 建议:跑道调头坪的强度至少得等于它所服务的相邻跑道的强度,考虑到飞机要在跑道调头坪上慢速滑行并进行硬性转弯,因而在道面上会产生较高的应力。 注:当跑道调头坪有柔性道面时,该道面需能经受住飞机在转弯机动时主起落架轮胎所产生的水平剪切力。 跑道调头坪的道面 3.3.10 跑道调头坪的道面不得有可能使正在使用调头坪的飞机受到损坏的道面凹凸不平的现象。 3.3.11 建议:跑道调头坪的道面构造应能在道面潮湿时为使用该设施的飞机提供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调头坪的道肩 3.3.12 建议:应为跑道调头坪设置必要宽度的道肩,以防止对调头坪拟服务的要求最高的飞机所产生的喷流吹蚀道面以及任何可能存在的异物损坏飞机发动机。 注:道肩的最小宽度需能容得下要求最高的飞机的外发动机,因此,其宽度可能比与其联接跑道道肩的宽度更宽。 24/11/05 No.7 3-6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3.3.13 建议:跑道调头坪的道肩的强度应能经受住其拟服务的飞机的偶然通过,而不会对飞机造成结构方面的损坏,也不会对可能在该道肩上运行的辅助地面车辆造成结构方面的损坏。 3.4 升降带 概述 3.4.1 跑道及任何与之相联接的停止道必须包含在升降带内。 升降带的长度 3.4.2 升降带必须在跑道入口前,自跑道或停止道端向外延伸至少下述距离: — 基准代码为2,3或4的 — 60 m; — 基准代码为1的仪表跑道 — 60 m; — 基准代码为1的非仪表跑道 — 30 m。 升降带的宽度 3.4.3 含有精密进近跑道的升降带,只要实际可行,必须沿升降带的全长,从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每侧横向延伸至少下述距离: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15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75 m。 3.4.4 建议:含有非精密进近跑道的升降带,应沿升降带的全长,从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每侧横向延伸至少下述距离: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15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75 m。 3.4.5 建议:含有非仪表跑道的升降带,应沿升降带的全长,从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每侧横向延伸至少下述距离: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75 m; — 基准代码为2的 — 40 m; — 基准代码为1的 — 30 m。 升降带上的物体 注:有关在升降带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 3.4.6 建议:位于升降带上可能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并应尽实际可能将其移去。 3.4.7 除了为航行目的所需并满足第5章中有关易折要求的目视助航设备之外,在升降带上的下述范围内不允许有固定物体: a) 基准代码为4和基准代字为F的Ⅰ、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中线两侧各77.5 m以内;或 b) 基准代码为3或4的Ⅰ、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跑道中线两侧各60 m以内;或 c) 基准代码为1或2的Ⅰ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两侧各45 m以内。 当跑道用于飞机起飞或着陆时,不允许在升降带的上述范围有移动的物体。 升降带的平整 3.4.8 建议:仪表跑道的升降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起每侧横向至少在下列距离的范围内应平整,以供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万一滑出跑道的情况下使用: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75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40 m。 注:对基准代码为3或4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升降带进行较大范围平整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8节。 3-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3.4.9 建议:非仪表跑道的升降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起每侧横向至少在下列距离的范围内应平整,以供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在滑出跑道的情况下使用: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75 m; — 基准代码为2的 — 40 m; — 基准代码为1的 — 30 m。 3.4.10 与跑道、道肩或停止道相接部分的升降带的表面必须与跑道、道肩或停止道的表面齐平。 3.4.11 建议:在跑道入口前至少30 m部分的升降带应整备得能防喷气吹蚀,以免着陆的飞机有碰上跑道端部裸边的危险。 升降带的坡度 3.4.12 纵坡 建议:升降带内加以平整的那部分的纵坡应不大于: — 基准代码为4的 — 1.5%; — 基准代码为3的 — 1.75%;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2%。 3.4.13 纵向变坡 建议:升降带内加以平整的那部分的变坡应尽实际可行地平缓,并避免急剧的变坡或突然的反坡。 3.4.14 横坡 建议:升降带内加以平整部分的横坡应足以防止表面积水,但应不大于: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2.5%;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3%。 除了为利于排水,从跑道、道肩或停止道的边缘向外的头3 m内的横坡,从跑道向外方向应为降坡,并可大到5%。 3.4.15 建议:在升降带内加以平整部分以外的任何部分的横坡,从跑道向外的坡度,其升坡应不大于5%。 升降带的强度 3.4.16 建议:仪表跑道的升降带部分,距跑道中线或其延长线至少在下列距离范围内,应整备或修建得在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滑出跑道的情况下,使由于其承载能力与跑道的差异所造成的危害减到最小: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75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40 m。 注:关于升降带整备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4.17 建议:非仪表跑道的升降带部分,距跑道中线或其延长线至少在下列距离范围内,应整备或修建得在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滑出跑道的情况下,使由于其承载能力与跑道的差异所造成的危害减到最小: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75 m; — 基准代码为2的 — 40 m; — 基准代码为1的 — 30 m。 3.5 跑道端安全区 概述 3.5.1 在下列条件下,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 基准代码为3或4; — 基准代码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 25/11/04 3-8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注:关于跑道端安全区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9节。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 3.5.2 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延伸到至少90 m的距离。 3.5.3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应自升降带端尽实际可能延伸到至少如下距离: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24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120 m。 3.5.4 跑道端安全区的宽度必须至少为与之相联接的升降带的宽度的两倍。 3.5.5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的宽度应尽实际可能等于与之相联接的升降带平整部分的宽度。 跑道端安全区上的物体 注:有关跑道端安全区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 3.5.6 建议:位于跑道端安全区上可能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并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 跑道端安全区的清理和平整 3.5.7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应为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在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的情况下提供经过清理和平整的地区。 注:跑道端安全区的地表面不需要整备得与升降带的质量一样。但见3.5.11。 跑道端安全区的坡度 3.5.8 概述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的坡度应使该地区的任何部分都不突出进近面或起飞爬升面。 3.5.9 纵坡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的纵坡的降坡应不大于5%。纵向变坡应尽实际可行地平缓,并避免急剧的变坡或突然的反坡。 3.5.10 横坡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的横坡,不论升坡或降坡均应不大于5%。不同坡度之间的过渡应尽实际可行地平缓。 跑道端安全区的强度 3.5.11 建议:跑道端安全区应整备或修建得使其能减小飞机由于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所致损害的危险,增加飞机的减速率,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车辆按9.2.26至9.2.28的要求活动。 注:关于跑道端安全区强度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1部分。 3.6 净空道 注:将净空道的详细规范列入本节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设置净空道。附篇A第2节提供有关于使用净空道的资料。 净空道的位置 3.6.1 建议:净空道的起始点应在可用起飞滑跑距离的末端。 净空道的长度 3.6.2 建议:净空道的长度应不超过可用起飞滑跑距离的一半。 净空道的宽度 3.6.3 建议:净空道应自跑道中线延长线向两侧横向延伸至少75 m。 3-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净空道的坡度 3.6.4 建议:净空道的地面不应突出于1.25%升坡的平面,该平面的底边是一条水平线,它: a) 与含有跑道中线的垂直面相垂直; b) 通过位于可用起飞滑跑距离末端处跑道中线上的一点。 注: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跑道、道肩或升降带的纵、横坡度,上面规定的净空道平面的底边可能处于跑道、道肩或升降带的相应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些表面平整得使其符合净空道平面的底边,亦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端部以外超出净空道平面但低于升降带高程的地形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3.6.5 建议:当净空道的地面坡度相对较小,或当平均坡度为升坡时,应避免急剧的向上的变坡。在这种情况下,在中线延长线两侧各22.5 m或跑道宽度一半 (取其大者) 范围内的那部分净空道内,其坡度、变坡和自跑道至净空道的过渡,一般应与同它相联接的跑道的坡度、变坡相一致。 净空道上的物体 注:有关净空道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 3.6.6 建议:位于净空道上可能对空中的飞机造成危险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并应将其移去。 3.7 停止道 注:将停止道的详细规范列入本节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设置停止道。附篇A第2节提供有关于使用停止道的资料。 停止道的宽度 3.7.1 停止道的宽度必须与同它相联接的跑道的宽度相同。 停止道的坡度 3.7.2 建议:停止道的坡度和变坡,以及自跑道至停止道的过渡应遵循3.1.13至3.1.19中规定的关于与停止道相联接的跑道的规范,除了: a) 在3.1.14中对跑道两端各四分之一长度部分0.8%的坡度限制无需应用于停止道; b) 基准代码为3或4的跑道,在停止道与跑道相联接处和沿停止道上的最大变坡率可为每30 m 0.3% (最小曲率半径为10 000 m)。 停止道的强度 3.7.3 建议:停止道应整备或修建得使在中断起飞的情况下能承受准备使用该停止道的飞机,不致引起飞机的结构损坏。 注:附篇A第2节载有关于停止道承载能力的指导材料。 停止道的表面 3.7.4 建议:有铺砌面的停止道的表面应修建得使其当停止道潮湿时能提供良好的摩阻系数,以便和与其相联接的跑道相适应。 3.7.5 建议:没有铺砌面的停止道的摩阻特性不应显著地小于与其相联接的跑道的摩阻特性。 3.8 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 概述 3.8.1 建议:在精密进近跑道入口前地区应设立一个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 场地的长度 3.8.2 建议: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应在跑道入口前至少延伸300 m。 25/11/04 3-10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场地的宽度 3.8.3 建议: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应在跑道中线延长线的每侧横向延伸宽60 m。除非在特殊的环境下,经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影响飞机运行安全时,该宽度可以减小到不小于30 m。 纵向变坡 3.8.4 建议:在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上,应避免变坡或将变坡控制在最小。当变坡不能避免时,变坡应尽实际可行地平缓,并避免急剧的变化或突然的反坡。两个相邻坡度间的变率每30 m应不超过2%。 注:关于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 4.3节和《全天候运行手册》(Doc 9365号文件) 的5.2节。关于无线电高度表使用的指导材料,见《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第II卷第Ⅲ部分,第21章。 3.9 滑行道 注:除另有注明外,本节所列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滑行道。 概述 3.9.1 建议:滑行道应能使航空器安全而迅速地进行地面活动。 注:有关滑行道布局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2部分。 3.9.2 建议:为了加快飞机进出跑道的运行,跑道上应设置足够的进口和出口滑行道,当交通量高时应考虑设置快速出口滑行道。 3.9.3 建议:滑行道的设计应使当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驾驶舱保持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外侧主轮与滑行道边缘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下表所列的净距: 基准代字 净距 A 1.5 m B 2.25 m C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小于18 m,为3 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 m,为4.5 m D 4.5 m E 4.5 m F 4.5 m 注1:纵向轮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几何中心的距离。 注2:基准代字为F且交通密度繁忙时,可能要求机轮至边缘间的净距大于4.5m,以允许较高的滑行速度。 3.9.4 自2008年11月20日起,滑行道的设计必须使当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驾驶舱保持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外侧主轮与滑行道边缘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下表所列的净距: 基准代字 净距 A 1.5 m B 2.25 m C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小于18m,为3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m,为4.5m; D 4.5 m E 4.5 m F 4.5 m 3-11 No.9 15/6/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注1:纵向轮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几何中心的距离。 注2:基准代字为F且交通密度繁忙时,可能要求机轮至边缘间的净距大于4.5m,以允许较高的滑行速度。 注3: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11月20日或其后首次启用的滑行道。 滑行道的宽度 3.9.5 建议:滑行道直线部分的宽度应不小于下表所列的宽度: 基准代字 滑行道宽度 A 7.5 m B 10.5 m C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小于18 m,为15 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 m,为18 m D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外侧主起落架轮距小于9m,为18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外侧主起落架轮距等于或大于9m,为23m E 23m F 25m 注:关于滑行道宽度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2部分。 滑行道的弯道 3.9.6 建议:滑行道的方向应尽可能地少变和小变。曲线半径应与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操作能力和正常的滑行速度相适应。弯道的设计应使当飞机的驾驶舱保持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外侧主轮与滑行道边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3.9.3中规定的净距。 注1:图3-2说明加宽滑行道以达到规定的轮子净距的一个例子。关于适用尺寸的数值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2部分。 注2:滑行道中线标志和中线灯的位置的规定,见5.2.8.4和5.3.16.11。 注3:使用复合曲线可能减小或不需加宽滑行道。 连接处和交叉处 3.9.7 建议:为了便于飞机的活动,在滑行道与跑道、机坪和其他滑行道的连接处和交叉处应提供增补面。增补面的设计应保证当飞机在通过连接处或交叉处的运转中,保持3.9.3中规定的最小轮子净距。 注:设计增补面时必须考虑飞机的基准长度。有关增补面的设计和飞机基准长度术语的定义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2部分。 滑行道的最小间隔距离 3.9.8 建议:滑行道中线与跑道中线、平行滑行道中线或一个物体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表3-1中所规定的各相应尺寸,除非经航空研究表明采用较小的间隔距离不致对飞机的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或显著地影响飞机运行的正常性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在现有机场上以较小的间隔距离运行。 注1:有关航空研究中可能要考虑的诸因素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注2:由于滑行或停止的航空器对仪表着陆系统和微波着陆系统信号的干扰,仪表着陆系统和微波着陆系统的装置也可能影响滑行道的位置。有关围绕仪表着陆系统和微波着陆系统装置的临界和敏感地区的资料载于附件10第I卷第1部分的附篇C和G中。 注3:表3-1、第10栏的间隔距离不一定能提供从一条滑行道正常地转到另一条平行滑行道上去的能力。关于这种情况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23/11/06 No.8 3-12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滑行道中线标志位置见(5.2.8.4) 滑行道中线灯的位置见 ( 5.3.16.11)滑行道宽度见( )3.9.5最小轮子净距见 (3.9.6)增加的滑行道宽度滑行道本图表示加宽滑行道以达到滑行道弯道上的规定轮子净距的例子(见)。关于适当尺寸的指导材料,见《》(号文件)第部分 3.9.6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2xx/2x/2 图3-2 滑行道弯道 表3-1 滑行道最小间隔距离 滑行道中线与跑道中线之间的距离 (m) 仪表跑道 基准代码 非仪表跑道 基准代码 基准 代字 1 2 3 4 1 2 3 4 滑行道中线 到滑行道中线 (m) 除了停机位 滑行通道外 的滑行道 中线到物体 (m) 停机位 滑行通道 中线到物体 (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 82.5 82.5 — — 37.5 47.5 — — 23.75 16.25 12 B 87 87 — — 42 52 — — 33.5 21.5 16.5 C — — 168 — — 93 — 44 26 24.5 D — — 176 176 — — 101 101 66.5 40.5 36 E — — — 182.5 — — — 107.5 80 47.5 42.5 F — — — 190 — — — 115 97.5 57.5 50.5 注1:表中第 (2)~(9) 栏中的间隔距离代表跑道和滑行道的一般组合。制定这些距离的依据,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注2:表中第 (2)~(9) 栏中的距离,在一架等待飞机的后面不能保证足够的净距以允许在平行滑行道上的另一架飞机通行。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3-13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注4:当喷气排出的尾流速度可能对地面服务造成危害时,表3-1第12栏所示的停机位滑行通道的中线与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可能需要加大。 滑行道的坡度 3.9.9 纵坡 建议:滑行道的纵坡应不大于: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 — 1.5%; — 基准代字为A或B的 — 3%。 3.9.10 纵向变坡 建议:当滑行道变坡不能避免时,从一个坡度过渡到另一个坡度应采用变率不大于下列的曲面来完成: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 — 每30 m,1% (最小曲率半径为3 000 m); — 基准代字为A或B的 — 每25 m,1% (最小曲率半径为2 500 m)。 3.9.11 视距 建议:当滑行道变坡不能避免时,其变化应能满足: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从高于滑行道任何一点的3 m处能看到离该点最少300 m距离内的全部滑行道的表面; — 基准代字为B的,从高于滑行道任何一点的2 m处能看到离该点最少200 m距离内的全部滑行道的表面; — 基准代字为A的,从高于滑行道任何一点的1.5 m处能看到离该点最少150 m距离内的全部滑行道的表面。 3.9.12 横坡 建议:滑行道的横坡应足以防止滑行道表面积水,但应不大于: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 — 1.5%; — 基准代字为A或B的 — 2%。 注:有关停机位滑行通道的横坡,见3.13.4。 滑行道的强度 3.9.13 建议:滑行道的强度至少应等于它所服务的跑道的强度,并适当考虑滑行道同其所服务的跑道相比,要承受较大的交通密度和因飞机滑行缓慢及停留而产生较高的应力。 注:有关滑行道强度与跑道强度的关系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3部分。 滑行道的表面 3.9.14 建议:滑行道的表面不应有引起飞机结构损害的不平整现象。 3.9.15 建议:有铺砌面的滑行道的表面应修建得当滑行道潮湿时能提供良好的摩阻特性。 快速出口滑行道 注:下列规范详述了对快速出口滑行道所特有的要求,见图3-3。对滑行道的一般要求也适用于这类滑行道。有关快速出口滑行道的设置、位置和设计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3.9.16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应设计成其转出弯道半径至少为: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550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275 m。 以使出口速度能在湿的情况下达到: — 基准代码为3或4的 — 93 km/h; 25/11/04 3-14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 — 65 km/h。 23/11/06 注:沿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的位置以《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所述的几种标准为根据,不同速度标准除外。 3.9.17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在弯道内侧的增补面的半径应足以使提供一个加宽的滑行道入口,以便于及早认出入口并转入到滑行道去。 3.9.18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应在转出弯道后有一段直线距离,其长度应足以使转出的航空器在任何交叉的滑行道之前能完全停住。 3.9.19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与跑道的交角不应大于45º,也不应小于25º,最好应为30º。 桥上的滑行道 3.9.20 滑行道桥能支承飞机部分的宽度,按垂直于滑行道中线量计,必须不小于该滑行道的平整部分的宽度,除非提供了不致危害对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经过考验的横向约束的方法。 3.9.21 建议:应提供救援和消防车辆的通道,以便允许在规定的反应时间内从两个方向到达滑行道桥上的最大飞机。 注:如果飞机的发动机悬于桥结构之外,可能需要考虑桥下面邻近地区受飞机发动机喷气吹袭的防护措施。 3.9.22 建议:为了便于飞机在接近滑行道桥时对准滑行道,滑行道桥应修建在滑行道的直线段上,在桥的两端各有一直线段。 3.10 滑行道道肩 注:关于滑行道道肩的特性和道肩处理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3.10.1 建议: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滑行道的直线部分的道肩,应在滑行道两侧对称延伸以使直线部分的滑行道加上两侧道肩的总宽度不小于: 滑行道转出曲线 的半径跑道交角 图3-3 快速出口滑行道 3-15 No.8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 基准代字为F的 — 60 m; — 基准代字为E的 — 44 m; — 基准代字为D的 — 38 m; — 基准代字为C的 — 25 m。 在滑行道弯道和连接处或交叉处道面加宽了的地方,道肩宽度应不小于其邻接的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肩的宽度。 3.10.2 建议:当滑行道准备为涡轮发动机飞机使用时,滑行道道肩的表面应整备得能抵抗气流侵蚀和防止表面材料被飞机发动机吸入。 3.11 滑行带 注:有关滑行带的特性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概述 3.11.1 除了停机位的滑行通道外,滑行道必须包含在滑行带内。 滑行带的宽度 3.11.2 建议:滑行带应在滑行道的全长上从滑行道的中线对称地向两边伸展,至少等于如表3-1第11栏中所规定的距中线的距离。 滑行带上的物体 注:有关在滑行带上的设备及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 3.11.3 建议:滑行带应提供一个没有可能危及滑行中飞机的物体的地区。 注:在滑行带上必须考虑排水沟的位置和设计,以防止损坏偶尔滑出滑行道的飞机。可能需要适当设计带盖板的排水沟。 滑行带的平整 3.11.4 建议:滑行带的中心部分应提供一个经过平整的地区,到离滑行道中线的距离至少应如下所列: — 基准代字为A的 — 11 m; — 基准代字为B或C的 — 12.5 m; — 基准代字为D的 — 19 m; — 基准代字为E的 — 22 m; — 基准代字为F的 — 30 m。 滑行带的坡度 3.11.5 建议:滑行带的表面应与滑行道或道肩 (如设有道肩) 的边缘齐平,经过平整的部分不应有大于下述数值的横向升坡: — 基准代字为C、D、E或F的滑行带 — 2.5%; — 基准代字为A或B的滑行带 — 3%。 上述升坡是从毗连的滑行道表面的横坡量测,而不是从水平面算起。横向降坡则从水平面量起,应不大于5%。 3.11.6 建议:滑行带在平整部分之外的任何部分的横坡向外升坡或降坡应不大于5%。 3.12 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中间等待 位置和道路等待位置 概述 3.12.1 建议:当交通密度为中、高水平时,应提供等待坪。 3.12.2 必须在下列位置设立一个或几个跑道等待位置: 25/11/04 3-16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a) 在滑行道上滑行道与跑道相交处; b) 在一条跑道与另一条跑道相交处,当前一跑道是一条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时。 3.12.3 如果滑行道的位置或方向使得滑行的航空器或车辆会侵犯障碍物限制面或对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转有所干扰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 3.12.4 建议:在一条滑行道上除最好划定一个特定等待范围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外的任一点应设立中间等待位置。 3.12.5 在道路与跑道相交处必须设立道路等待位置。 位置 3.12.6 等待坪、设在滑行道/跑道相交处的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和跑道中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与表3-2相一致,在精密进近跑道情况下,必须使等待的航空器或车辆不致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转。 3.12.7 建议:在海拔大于700 m (2 300 ft) 的地方,表3-2中所规定的代码为4的精密进近跑道的90 m距离,还应按下述加大: a) 海拔直至2 000 m (6 600 ft) 超过700 m (2 300 ft) 的每100 m (330 ft) 增加1 m; b) 海拔超过2 000 m (6 600 ft) 直至4 000 m (13 320 ft);13 m再加上超过2 000 m (6 600 ft) 的每100 m (330 ft) 增加1.5 m; c) 海拔超过4 000 m (13 320 ft) 直至5 000 m (16 650 ft);43 m再加上超过4 000 m (13 320 ft) 的每100 m (330 ft) 增加2 m。 3.12.8 建议:如果基准代码为4的精密进近跑道的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海拔高于跑道入口的海拔,表3-2中规定的90 m或107.5 m距离,还应按等待坪或滑行等待位置每高出跑道入口1 m,该距离再增加5 m。 23/11/06 3.12.9 按照3.12.3设立的跑道等待位置必须使等待的航空器或车辆不侵犯无障碍物区、进近面、起飞爬升面或仪表着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的临界/敏感区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行。 3.13 机坪 概述 3.13.1 建议:机坪应位于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邮件以及航空器维护所需要而不影响机场交通的地方。 机坪的大小 3.13.2 建议:机坪的全部面积应足以迅速处理在预期最大密度下的机场交通。 机坪的强度 3.13.3 建议:机坪的每一部分应能承受准备使用的航空器的通行,并适当考虑机坪的有些部分要承受较大的通行密度的事实和因航空器缓行或停留而产生的较跑道更高的应力。 机坪的坡度 3.13.4 建议:包括停机位滑行通道在内的机坪的坡度应足够防止机坪表面积水,但应在排水要求许可下使其保持尽量平坦。 3.13.5 建议:在停机位上的最大坡度应不大于1%。 停机位上的净距 3.13.6 建议:停机位应对使用它的航空器与任何邻近的建筑物、另一机位上的航空器和其他物体之间提供下列最小净距: 3-17 No.8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表3-2. 跑道中线到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 道路等待位置的最小距离 基准代码 跑道的类型 1 2 3 4 非仪表 30 m 40 m 75 m 75 m 非精密进近 40 m 40 m 75 m 75 m Ⅰ类精密进近 60 mb 60 mb 90 ma,b 90 ma,b,c Ⅱ类及Ⅲ类精密进近 — — 90 ma,b 90 ma,b,c 起飞跑道 30 m 40 m 75 m 75 m a) 如果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高程低于跑道入口的高程,则每低1 m,此最小距离可减少5 m,但以不突出内过渡面为准。 b) 为了避免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特别是下滑航道和航向设施,这一距离可能需要增加。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和微波着陆系统的临界区和敏感区的资料,分别载于附件10,第I卷、第1部分的附录C和G (另见3.12.6)。 注1:对基准代码为3或4所定的90 m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20 m,机头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离52.7 m,机头高10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并对超障高度/超障高 (OCA/H) 的计算无需说明。 注2:对基准代码为2所定的60 m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8 m,机头到尾翼的最高部位距离24.6 m,机头高5.2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 c) 基准代字为F时该距离应为107.5 m。 注:对基准代码为4而基准代字为F所定的107.5 m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24 m,机头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离62.2 m,机头高10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 基准代字 净距 A 3 m B 3 m C 4.5 m D 7.5 m E 7.5 m F 7.5 m 当基准代字为D、E或F时,如特殊情况许可,在机头向内停放时,这个净距可以在以下位置减小: a) 旅客航站 (包括任何固定的旅客登机桥) 与机头之间; b) 提供有由目视停靠引导系统的方位引导的机位上的任何部分。 注:在机坪上,还必须要考虑为地面设备提供专用 25/11/04 3-18 第 3 章 附件 14 — 机场 道路以及机动和存储区。(关于存放地面设备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3.14 被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 3.14.1 对已知或据信受非法干扰的航空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与正常的机场活动相隔离的航空器,必须指定一个隔离的停放位置,或者将适宜于停放该航空器的地段通知机场的管制塔台。 3.14.2 建议:隔离的航空器停放位置应位于与其他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等尽实际可行的最大距离,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100 m。应注意保证该位置不位于地下公用设施,诸如煤气管道和航空燃油管道之上。并在可能范围内也不位于地下电力或通信电缆之上。 3.15 除冰/防冰设施 注:研制飞机除冰/防冰设施对飞机安全和有效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进一步指导材料,见《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手册》(Doc 9640号文件)。 概述 3.15.1 建议:在预料会出现结冰情况的机场应设置飞机除冰/防冰设施。 位置 3.15.2 建议:除冰/防冰设施应设置在停机位上或设置在沿滑行道通向供起飞用的跑道的特定远距离处。但应为此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用以收集和安全处理过量的除冰/防冰液,以防止污染地下水。同时应考虑交通量和离港流率的影响。 注1:影响除冰/防冰设施位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保证防冰处理的保持时间,即经防冰处理的飞机至滑行终结以及获得起飞许可时不重新结冰。 注2:当飞机沿着滑行路线到达跑道准备起飞预料会出现结冰情况或飘雪时,远距除冰设施可以补偿天气条件的变化。 3.15.3 建议:远距除冰/防冰设施的位置应离开第4章规定的各障碍物限制面,不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以及从空中交通控制塔能够清楚地看见放行处理过的飞机。 3.15.4 建议:远距除冰/防冰设施应设置得能加速交通流量,多半有一条旁通道构形,并不需要特意滑入或滑出除冰坪。 注:必须考虑滑行飞机的喷气气流对正在进行除冰处理的其他飞机或其后滑行飞机的影响,以防止降低处理效果。 除冰/防冰坪的尺寸和数量 注:飞机除冰/防冰坪包括:a) 供接受处理的飞机停放的内部场地和b) 供两部或更多机动除冰/防冰设施运行的外围场地。 3.15.5 建议:除冰/防冰坪的尺寸应等于特定类型中要求最严的飞机所需的停放面积,并包括飞机周围至少3.8 m的道面面积供除冰/防冰车辆运行。 注:当设置一个以上的除冰/防冰坪时,必须考虑设置不与邻接除冰/防冰坪重叠的供每个除冰/防冰坪的除冰/防冰车专用的运行场地。同时必须考虑其他飞机旁通该区时应具有符合3.15.9和3.15.10规定的净距。 3.15.6 建议:所需除冰/防冰坪的数量应根据天气条件、要进行处理的飞机的类型、使用除冰/防冰液的方法、所用配药设施的类型和容量以及出港流量来确定。 注: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部分。 除冰/防冰坪的坡度 3.15.7 建议:除冰/防冰坪应设置适当的坡度以保证场地良好的排水并能收集从飞机上流下的过量的除冰/防冰液。最大纵坡应尽可能小,而横坡应不超过1%。 3-19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除冰/防冰坪的强度 3.15.10 建议:除冰/防冰坪设施邻接一条常规滑行道设置时,应提供表3-1 (11) 栏中规定的滑行道最小间距 (见图3-4)。 3.15.8 建议:除冰/防冰坪应能承受除冰/防冰坪拟服务的航空器的交通,并适当考虑除冰/防冰坪 (如同机坪) 与跑道相比,要承受较大的交通密度和因航空器滑行缓慢或停留而产生较高的应力。 环境考虑 注:从飞机流下的过量的除冰/防冰液,除了影响道面表面的摩阻性能外,还具有污染地下水的危险。 除冰/防冰坪的净距 3.15.9 建议:除冰/防冰坪应按3.13.6对停机位规定的最小净距进行设置。如除冰/防冰坪布局包括旁通道构形,应按表3-1 (12) 栏中规定的最小间距设置。 3.15.11 建议:当进行除冰/防冰操作时,为不致污染地下水,设置的表面排水设施应能单独收集流出的除冰/防冰液,防止它与正常的表面迳流相混合。 滑行道最小间距见和表、栏) (3.15.103-111中间等待位置标志除冰/防冰设施 图3-4 除冰/防冰设施的最小间距 ____________________ 25/11/04 3-20 第4章 障碍物的限制和清除 注1:本章内各条规范的目的是规定在机场周围保持无障碍物的空域,使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能够安全运行,并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其办法是规定一系列障碍物限制面,用来规定物体可以突出空域的限制。 注2:突出本章所载障碍物限制面的物体,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仪表进近程序或任何关联的目视盘旋程序加大超障高度/超障高,或对飞行程序设计产生其他的运行影响。飞行程序设计的准则载于《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PANS-OPS,Doc 8168号文件)。 注3:关于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障碍物保障面的设立和要求的规定,见5.3.5.41至5.3.5.45。 4.1 障碍物限制面 注:见图4-1。 外水平面 注:有关需要设立外水平面及其特性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号文件)第6部分。 锥形面 4.1.1 说明 —— 锥形面:从内水平面周边起向上和向外倾斜的一个面。 4.1.2 特性 —— 锥形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与内水平面周边相重合的底边; b) 一条位于高出内水平面一个规定高度的顶边。 4.1.3 锥形面的坡度必须在与内水平面周边成直角的垂直平面中度量。 内水平面 4.1.4 说明 —— 内水平面:位于机场及其周围之上的一个水平面中的一个面。 4.1.5 特性 —— 内水平面的半径或其外限必须从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一个或几个基准点量起。 注:内水平面的形状不一定是圆形的。有关确定内水平面范围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号文件)第6部分。 4.1.6 内水平面的高度必须从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一个高度基准量起。 注:有关确定高度基准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号文件)第6部分。 进近面 4.1.7 说明 —— 进近面:在跑道入口前的一个倾斜的平面或几个平面的组合。 4.1.8 特性 —— 进近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规定长度的内边:水平并垂直于跑道的中线延长线,位于跑道入口前的一个规定距离处; b) 两条侧边:以内边的两端为起点,自跑道的中线延长线均匀地以规定的比率向外散开; c) 一条外边:平行于内边。 d) 当应用横向偏移、偏移或弯曲进近时,特别是两条侧边,以内边两端为起点,自横向偏移、偏移或弯曲地面航迹的中线延长线均匀地以规定的比率散开时,上述各面必须改变。 4.1.9 内边的标高必须等于跑道入口中点的标高。 附件 14 — 第 I 卷 4-1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BAAB锥形面过渡面进近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内进近面升降带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锥形面内水平面过渡面剖面A-A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内进近面剖面B-B内过渡面和复飞障碍物限制面,见图;三维图,见附篇4-2B 图4-1 障碍物限制面 25/11/04 4-2 第 4 章 附件 14 — 机场 BBAA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剖面A-A内过渡面内水平面复飞面剖面B-B图4-2 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复飞面的障碍物限制面 4.1.10 进近面的坡度必须在含有跑道中线的垂直平面内度量,同时必须连续包含任何横向偏移、偏移或弯曲地面航迹的中线。 内进近面 4.1.11 说明 —— 内进近面:进近面中紧靠跑道入口前的一块长方形部分。 4.1.12 特性 —— 内进近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内边:与进近面内边的位置重合,但有其自己的规定长度; b) 两条侧边:以内边的两端为起点,平行于包含跑道中线的垂直平面向外延伸; c) 一条外边:平行于内边。 过渡面 4.1.13 说明 —— 过渡面:沿升降带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到内水平面的一个复合面。 4-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4.1.14 特性 —— 过渡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底边:从进近面侧边与内水平面相交处开始、沿进近面侧边向下延伸至进近面的内边,再从该处沿升降带的全长与跑道中线相平行; b) 一条顶边: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上。 4.1.15 底边上一点的标高必须是: a) 沿进近面的侧边 —— 等于进近面在该点的标高; b) 沿升降带 —— 等于跑道中线或其延长线上最近点的标高。 注:由于 b) 的规定,如果跑道纵剖面是弯曲的,则沿升降带的过渡面将是一个曲面;如果跑道纵剖面是一条直线,则沿升降带的过渡面将是一个平面。过渡面与内水平面相交的线亦将视跑道纵剖面的不同而是一条直线或是一条曲线。 4.1.16 过渡面的坡度必须在与跑道中线成直角的一个垂直平面内度量。 内过渡面 注:内过渡面意在作为对助航设备、航空器和其他必须接近跑道的车辆的控制障碍物限制面,除非是易折物体,其他物体不得进入控制障碍物限制面。4.1.13所描述的过渡面意在作为建筑物等的控制障碍物限制面。 4.1.17 说明 —— 内过渡面:与过渡面相似的面,但更接近于跑道。 4.1.18 特性 —— 内过渡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底边:从内进近面的末端开始,沿内进近面的侧边向下延伸到该面的内边,从该处沿升降带平行于跑道中线至复飞面的内边,然后再从该处沿复飞面的边线向上至该边线与内水平面相交处为止; b) 一条顶边: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上。 4.1.19 底边上一点的标高必须是: a) 沿内进近面和复飞面的侧边 —— 等于该点特定面的标高; b) 沿升降带 —— 等于跑道中线或其延长线上最近点的标高。 注:由于 b) 条的规定,如果跑道纵剖面是曲线,则沿升降带的过渡面将是一个曲面;如果跑道纵剖面是一条直线,则沿升降带的内过渡面将是一个平面。内过渡面与内水平面相交的线亦将视跑道纵剖面的不同而是一条直线或是一条曲线。 4.1.20 内过渡面的坡度必须在与跑道中线成直角的一个垂直平面内度量。 复飞面 4.1.21 说明 —— 复飞面:位于跑道入口后面一个规定距离的、在两侧内过渡面之间延伸的一个倾斜平面。 4.1.22 特性 —— 复飞面的界限必须由下列各边组成: a) 一条内边:位于跑道入口后面一个规定的距离,并垂直于跑道中线的水平线; b) 两条侧边:以内边的两端为起点,并从含有跑道中线的垂直平面以规定的比率均匀地向外扩展; c) 一条外边:平行于内边,并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内。 4.1.23 内边的标高必须等于在内边位置处的跑道中线的标高。 4.1.24 复飞面的坡度必须在含有跑道中线的一个垂直平面内度量。 25/11/04 4-4 第 4 章 附件 14 — 机场 起飞爬升面 4.1.25 说明 —— 起飞爬升面:在跑道端或净空道端外的一个倾斜平面或其他规定的面。 4.1.26 特性 —— 起飞爬升面的界限必须由以下各边组成: a) 一条内边: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当设有净空道而其长度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时位于净空道端处,垂直于跑道中线的一条水平线; b) 两条侧边:以内边的两端为起点,从起飞航道以规定的比率均匀地扩展至一个规定的最终宽度,然后在起飞爬升面的剩余长度内继续维持这一宽度; c) 一条外边:垂直于规定的起飞航道的一条水平线。 4.1.27 内边的标高必须等于从跑道端至内边之间的跑道中线延长线上最高点的标高;除了当设有净空道时,则内边标高必须等于净空道中线上地面最高点的标高。 4.1.28 在一条直线起飞航道的情况下,起飞爬升面的坡度必须在含有跑道中线的一个垂直平面内度量。 4.1.29 在一条带有转弯的起飞航道的情况下,起飞爬升面必须是一条含有对其中线的水平法线的复合面,该中线的坡度必须与直线起飞航道的坡度相同。 4.2 障碍物限制要求 注: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是根据拟如何使用跑道(即起飞或着陆以及进近的类型)来规定的,并拟在跑道按所述情况使用时适用该要求。在跑道要在两个方向都作起飞或着陆运行的情况下,则某些限制面的作用可能由于另一个较低面的更为严格的要求而变得无用了。 非仪表跑道 4.2.1 对非仪表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 锥形面; — 内水平面; — 进近面; — 过渡面。 4.2.2 各个限制面的高度和坡度必须不大于表4-1中的规定,其余尺寸必须不小于表4-1中的规定。 4.2.3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进近面或过渡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会被一个已经存在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号文件)第6部分。 4.2.4 建议: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应不允许高出锥形面或内水平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会被一个已经存在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运行。 4.2.5 建议:高出4.2.1要求的任何限制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存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运行。 注:由于升降带的横坡或纵坡,在某种情况下,进近面的内边或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相应的升降带的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平整得符合于进近面的内边,也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端以外的高出进近面但低于升降带高程的地形部分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4.2.6 建议:在考虑计划的建设时,应考虑到仪表进近跑道将来的可能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更为严格的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 非精密进近跑道 4.2.7 非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4-5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 锥形面; — 内水平面; — 进近面; — 过渡面。 4.2.8 各限制面的高度和坡度必须不大于表4-1中的规定,其余尺寸必须不小于表4-1中的规定,进近面的水平段的情况除外(见4.2.9)。 4.2.9 在2.5%坡度与下述面相交处以远的那部分进近面必须是水平的: a) 一个高于跑道入口标高150 m的水平面;或 b) 通过控制超障高度/超障高 (OCA/H) 的任何物体顶端的水平面。 以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4.2.10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距内边3 000 m以内的进近面或高出过渡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会被一个已经存在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务手册》第6部分。 4.2.11 建议: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应不允许高出距内边3 000 m以内的进近面、锥形面或内水平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会被一个已经存在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在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4.2.12 建议:高出4.2.7要求的任何限制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存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注:由于升降带的横坡或纵坡,在某种情况下,进近面的内边或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相应的升降带的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平整得符合于进近面的内边,也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端以外的高出进近面但低于升降带高程的地形部分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精密进近跑道 注1:有关在运行地区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 注2:有关精密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6部分。 4.2.13 Ⅰ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 锥形面; — 内水平面; — 进近面; — 过渡面。 4.2.14 建议:Ⅰ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 内进近面; — 内过渡面; — 复飞面。 4.2.15 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 锥形面; — 内水平面; — 进近面和内进近面; — 过渡面; — 内过渡面; — 复飞面。 25/11/04 4-6 第 4 章 附件 14 — 机场 表4-1 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 —— 进近跑道 进近跑道 跑道类别 精密进近跑道等级 I II或III 非仪表跑道 基准代码 非精密进近跑道 基准代码 基准代码 基准代码 障碍物限制面及尺寸a 1 2 3 4 1,2 3 4 1,2 3,4 3,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锥形面 坡度 5% 5% 5% 5% 5% 5% 5% 5% 5% 5% 高度 35 m 55 m 75 m 100 m 60 m 75 m 100 m 60 m 100 m 100 m 内水平面 高度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45 m 半径 2 000 m 2 500 m 4 000 m 4 000 m 3 500 m 4 000 m 4 000 m 3 500 m 4 000 m 4 000 m 内进近面 宽度 — — — — — — — 90 m 120 me 120 me 距跑道入口距离 — — — — — — — 60 m 60 m 60 m 长度 — — — — — — — 900 m 900 m 900 m 坡度 2.5% 2% 2% 进近面 内边长度 60 m 80 m 150 m 150 m 150 m 300 m 300 m 150 m 300 m 300 m 距跑道入口距离 3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散开率(每侧) 10% 10% 10% 10% 15% 15% 15% 15% 15% 15% 第一段 长度 1 600 m 2 500 m 3 000 m 3 000 m 2 5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坡度 5% 4% 3.33% 2.5% 3.33% 2% 2% 2.5% 2% 2% 第二段 长度 — — — — — 3 600 mb 3 600 mb 12 000 m 3 600 mb 3 600 mb 坡度 — — — — — 2.5% 2.5% 3% 2.5% 2.5% 水平段 长度 — — — — — 8 400 mb 8 400 mb — 8 400 mb 8 400 mb 总长度 — — — — —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过渡面 坡度 20% 20% 14.3% 14.3% 20% 14.3% 14.3% 14.3% 14.3% 14.3% 内过渡面 坡度 — — — — — — — 40% 33.3% 33.3% 复飞面 内边长度 — — — — — — — 90 m 120 me 120 me 距跑道入口距离 — — — — — — — c 1 800 md 1 800 md 散开率(每侧) — — — — — — — 10% 10% 10% 坡度 — — — — — — — 4% 3.33% 3.33% a.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 可变的长度(见4.2.9或4.2.17) c. 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 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 基准代字为F时 (表1-1 (3) 栏),该宽度增加到155 m。关于带有基准代字F飞机的资料,即装备有数字化航空电子设备执行操纵指令以便在复飞机动期间保持已建立的航迹,见301号通告《新的大型飞机 — 侵犯无障碍物区:运行措施和航空研究》。 4-7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4.2.16 除进近面的水平段外,各限制面的高度和坡度必须不大于表4-1中的规定,其余尺寸必须不小于表4-1中的规定(见4.2.17)。 4.2.17 在2.5%坡度与下述面中相交处以远的那部分进近面必须是水平面: a) 一个高于跑道入口标高150 m的水平面;或 b) 通过任何控制障碍物净空界限的物体顶端的水平面。 以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4.2.18 除了由于其功能需要必须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允许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面或复飞面。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允许有运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 4.2.19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进近面或过渡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会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务手册》第6部分。 4.2.20 建议: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会被现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4.2.21 建议: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注:由于升降带的横坡或纵坡,在某种情况下,进近面的内边或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相应的升降带的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平整得符合于进近面内边,也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端以外的高出进近面但低于升降带高程的地形部分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供起飞用的跑道 4.2.22 供起飞用的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面: — 起飞爬升面。 4.2.23 起飞爬升面的尺寸必须不小于表4-2中的规定,除非当一个较小的长度能符合于所采用的决定离场飞机的程序措施时,起飞爬升面可以采用那个较小的长度。 4.2.24 建议:应检查准备使用该跑道的各种飞机的操作性能,以察看当要求适合于应付临界的运行条件时是否需要减小表4-2中所规定的坡度。如果减小了规定的坡度,则应对起飞爬升面的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之提供保障直至300 m的高度为止。 注:如当地条件与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相差很大,可能宜于将表4-2中所规定的坡度减小。减小的幅度取决于当地条件与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及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性能特性和操作要求。 4.2.25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起飞爬升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会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务手册》第6部分。 4.2.26 建议:如果原来没有物体达到2% (1:50) 的起飞爬升面,新物体应限制在保持原有的无障碍物面或保持一个坡度减小至1.6% (1:62.5) 的限制面内。 4.2.27 建议:高出起飞爬升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被一个现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注:由于升降带或净空道上的横坡,在某种情况下,起飞爬升面的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升降带或净空道的相应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或净空道平整得符合于起飞爬升面的内边,也不意味着要把升 25/11/04 4-8 第 4 章 附件 14 — 机场 表4-2 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 供起飞用的跑道 基准代码 障碍物限制面和尺寸a 1 2 3或4 (1) (2) (3) (4) 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 60 m 80 m 180 m 距跑道端距离b 30 m 60 m 60 m 散开率(每边) 10% 10% 12.5% 最终宽度 380 m 580 m 1 200 m 1 800 mc 长度 1 600 m 2 500 m 15 000 m 坡度 5% 4% 2%d a)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 如净空道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 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于15º 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 800 m。 d) 见4.2.24和4.2.26。 降带或净空道端以外高出起飞爬升面但低于升降带或净空道的地形部分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类似的考虑亦适用于存在有横坡差异的净空道和升降带的接合处。 4.3 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物体 4.3.1 建议:应作出安排,使对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拟建的高于相应有关当局所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向该当局进行咨询,以便对该建筑物对飞机运行有何影响进行航空研究。 4.3.2 建议:在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的地区内,至少那些高于地面标高达150 m或更高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过专门的航空研究表明它们并不构成对飞机的危害。 注:该研究可能与有关飞行的性质有关,并可能对白天和夜间飞行作了区分。 4.4 其他物体 4.4.1 建议:对并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备的最佳位置或性能有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 4.4.2 建议:任何东西,在有关当局作航空研究后认为对活动地区上或内水平面和锥形面范围以内的空间的飞机有危害的,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并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 注:在某些情况下,并未高出4.1中所列举的任何限制面的物体,可能会对飞机构成危险,例如,在机场附近的一个或几个孤立的物体。 ____________________ 4-9 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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