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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修订燃油适航限制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9-23 20:37:27     标题: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修订燃油适航限制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9-23 20:37:4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6-A330-07R1 修正案号:3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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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修订燃油适航限制
二.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所有序号的空客A330-201、A330-202、A330-203、
A330-223、A330-243、A330-301、A330-302、A330-303、A330-321、
A330-322、A330-323、A330-341、A330-342和A330-343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EASA AD No.2007-0023,2007 年1 月25 日颁发;
2、A330 燃油适航限制95A.1932/05 第2 版及以后经批准的修改版次。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CAD2006-A330-07,39-5348
燃油箱系统曾经在飞行中(TWA800航班,波音747-131)和地面发生
过爆炸,FAA于2001年6月颁布了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88)。SFAR88
要求对飞机燃油箱系统进行安全评审以确定其设计是否满足FAR25.901
和25.981(a)和(b)的要求。
2003年2月3日JAA以信函04/00/02/07/03-L024方式向欧洲各成员国
民航当局(NAA)推荐了类似的条例。要求各成员国民航当局根据
JAR25.901(c)和JAR25.1309进行强制性的安全评审。
在制定燃油箱系统点火源防护的维修和检查指引过程中,EASA于
2005年8月颁布了一个政策声明(EASA D 2005/CPRO,
www.easa.eu.int/home/cert_policy_statements_en.html),在声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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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A对设计评审结果中的不安全及非不安全的部分分别提出了有关纠
正措施的完成期限。全球范围内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承诺符合EASA
颁布的完成日期(参见EASA政策声明)。EASA政策声明已于2006年3月进
行了修订:与不安全部分相关的措施完成日期从2005年12月31日调整为
2006年7月1日。
燃油适航限制源自系统安全分析,且有FAA备忘录2003-112-15
“SFAR88-强制措施判断标准”中定义的与“不安全状态”相关的失效模式。
如果不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和/或操作,可能存在不可接受
的点火风险,这些情况都列在上述文件的“失效条件”中。
CAD2006-A330-07(参考EASA AD 2006-0204编发)强制要求空客A330
执行燃油系统适航限制第1版(包括维护/检查任务和关键设计构型控制
限制(CDCCL)),此燃油系统适航限制的依据是设计评审、JAA建议和
以上涉及的EASA政策声明。
本指令保留了CAD2006-A330-07的要求并参考了经修订的空客A330
燃油适航限制第2版(文件号95A.1932/05)。此文件适用范围第一章
A330-300已更正为A330-200。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维护/检查工作: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运营人的维护计划文件必须更新,确
保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第1章(Section 1 of AIRBUS ALS Part 5)
的要求。(有关燃油适航限制参见“A330燃油适航限制”文件(文件号
95A.1932/05)第2版)。
每架飞机必须在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或初次投入使用起(以后到为
准)计算的FAL间隔内执行首次燃油ALI。
2.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
--自2006年7月19日起12个月内,运营人必须确保其文件已进行修订
并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燃油适航限制第1版第2章中的更改,同时要用
恰当的格式突出显示每项CDCCL。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运营人必须确保其文件已进行修
订并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燃油适航限制第2版第2章中的更改,同时要
用恰当的格式突出显示每项CDCCL。
运营人对CDCCLs的控制进行管理的内部程序和文件必须在2007年7
月1日前得到完全贯彻。
--上述文件进行有关的修订后,对于飞机无追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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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确保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事先
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2 月8 日
六. 颁发日期:2007 年2 月8 日
七. 联系人: 钟颖芬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020-861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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