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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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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0-5-21 12:20:40 |只看该作者

121.213 条 旅客座椅间距fficeffice" />

(a)对于ffice:smarttags" />2006 7 1 日后加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任何载客运行的

飞机应当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其座椅间距应当满足如下要

求:

(1)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660 毫米26 英寸);

(2)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78

米(7 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47-

不得小于76 毫米3 英寸)。

(c)对于本条(b)款要求的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b)款第(1)项要求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 毫米(3

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635 毫米25 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

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

所示)

(2)对于(b)款第(2)项要求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

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3)对于(b)款第(3)项要求的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

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d)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

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

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e)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下测量。

座椅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635 毫米

25 英寸

76 毫米

3 英寸

76 毫米

3 英寸

178 毫米

7 英寸

660 毫米

26 英寸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48- CCAR-121-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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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0-5-21 12:20:28 |只看该作者

121.197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fficeffice" />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

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 (b)款规定的假定条

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

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

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121.637 条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

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121.211 条 总则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除满足相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特

殊适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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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0-5-21 12:19:32 |只看该作者

121.195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fficeffice" />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

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

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

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

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

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

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

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

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

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

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

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

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

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

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

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

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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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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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0-5-21 12:19:19 |只看该作者

121.193 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fficeffice"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

列两款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

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

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

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

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

形和障碍物600 2000 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 (1500 英尺)处,该净

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

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

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 (1500 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

推力飞行15 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45-

给定的消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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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0-5-21 12:19:06 |只看该作者

121.191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fficeffice" />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

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

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

至少ffice:smarttags" />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

的机场上空450 (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

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 (2000 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

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

着陆的机场上空450 (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

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

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44- CCAR-121-R4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

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

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

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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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0-5-20 15:55:23 |只看该作者

121.18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fficeffice" />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

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 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

成全停着陆。

121.189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

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

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

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

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ffice:smarttags" />10.7 (35 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

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

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300 英尺)0.125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

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600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

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6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

900

(d)在依据本条(a)(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

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43-

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 (50 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

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

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

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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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0-5-20 15:54:58 |只看该作者

121.18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fficeffice" />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

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

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

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

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

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

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

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

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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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CCAR-121-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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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0-5-20 15:54:44 |只看该作者

121.181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fficeffice" />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

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

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V2

SO/秒(其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V2

SO

英尺/分(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

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

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

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

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 (2000

)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

项规定:

(1)对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

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

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2

SO/秒的量(其中N 为所装

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2

SO

英尺/分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

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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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

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

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 (1000 英尺)处时,其上升率

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

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

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

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 条要

求的备降机场。

121.183 条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

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

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121.18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 (1000 英尺)或者在1500

(5000 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

0.000019V2

SO/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 而得到

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2

SO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

的平方乘以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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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

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

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

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

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

0.000019V2

SO/秒(VSO 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2

SO英尺/分(VSO单位为

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

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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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0-5-20 15:54:17 |只看该作者

121.179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fficeffice" />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

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

少达到0.0189VSO /秒(VSO 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 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

数)或者达到6.90VSO 英尺/分(VSO 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6.90 得到的上升率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39-

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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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0-5-20 15:54:06 |只看该作者

121.17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fficeffice" />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以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

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后的任

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

据所示高度能达到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

(3)在达到15.2 (50 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

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 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 (50 英尺)

0.01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

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

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300 英尺)0.125D

(ii)对于V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预定航

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600 ;对于I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

15 度时,为6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900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

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

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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