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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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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0-5-19 15:12:53 |只看该作者

121.133 条 手册内容总体要求fficeffice" />

手册应当包含下列所有内容,但可以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独分册,

每一分册应当包括所有适用于该类人员的内容:

(a)概述:

(1)实施飞行运行有关的人员与其职责的说明;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28- CCAR-121-R4

(2)飞行签派和运行控制,包括:适用的签派协调、飞行控制、飞行跟踪程

序等;

(3)航路飞行、导航和通信程序,包括:当任何所需的特定设备不工作或无

法提供服务时,签派或放行飞机继续飞行;

(4)关于限制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和值勤期以及为其提

供足够休息期的规定;

(5)机载导航设备清单,其中包含与基于性能导航区域内的运行有关的任何

规定;

(6)适用的远程导航程序、ETOPS 的发动机失效程序和备降机场的选择与使

用;

(7)应持续保持无线电监听的情况;

(8)确定飞行最低高度的方法;

(9)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

(10)乘客在机上时实施燃油加注的安全预防措施;

(11)地面操作的安排和程序;

(12)机长发现有事故发生后使用的搜寻和救援程序;

(13)不同类型运行中飞行机组指挥权接替次序的指定;

(14)对所要装载的燃油与滑油量计算的具体说明,其中考虑到运行中的所

有情况,包括在航路上释压和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的可能性;

(15)应当使用氧气的情况和按照本规则第121.327329331 333 条规

定确定氧气的携带量;

(16)重量与平衡控制方面的操作指示;

(17)地面除冰、防冰操作的实施和控制方面的操作指示;

(18)飞行计划的填写规范;

(19)飞行各阶段标准操作程序(SOP);

(20)关于正常检查单的使用及其使用时机的操作指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29-

(21)离场应急程序;

(22)保持高度意识和使用自动或飞行机组高度喊话的操作指示;

(23)在仪表气象条件下使用自动驾驶仪与自动油门的操作指示;

(24)关于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的确认与接受的操作指示,特别是针对那些许

可中包含有超越障碍物许可的情况;

(25)离场与进近简令;

(26)用于熟悉空域、航路和机场的程序;

(27)稳定进近程序;

(28)接近机场道面时的大下降率限制;

(29)开始或继续仪表进近所需的条件;

(30)实施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操作指示;

(31)夜间与仪表气象条件下,仪表进近与着陆运行中的飞行机组职责分配

和机组成员工作负荷管理的程序;

(32)避免可控飞行撞地的操作指示与训练要求,以及近地警告系统的使用

政策;

(33)避免空中相撞和使用空中交通防撞系统(ACAS)的政策、操作指示、

程序和训练要求;

(34)关于拦截民用飞机方面的信息和操作指示,包括:

(i)被拦截飞机的机长应当采取的程序;

(ii)拦截和被拦截飞机使用的目视信号。

(35)对准备在ffice:smarttags" />15000 (49000 英尺)以上运行的飞机,还需要以下资料:

(i)在受到太阳宇宙射线辐射时,使驾驶员能够确定应采取的最佳行动方案

的资料;

(ii)决定下降后的程序,其中包括:

(A)向合适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出预先情况警告以及获得临时下降许可

所必需的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30- CCAR-121-R4

(B)与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的通信不能建立或被中断时应采取的措施。

(36)安全管理体系的详细内容;

(37)载运危险物品的操作指示和资料,包括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38)保安方面的操作指示及指南;

(39)根据保安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搜查程序检查单;

(40)航空人员健康管理、航空食品卫生、航空器消毒和卫生防疫的规定与

程序。

(b)飞机运行信息:

(1)飞机型号审定数据和运行极限数据;

(2)飞行机组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及有关检查单;

(3)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爬升性能的操作指示和信息;

(4)供飞行前和飞行中制定计划使用的飞行计划数据,包含不同的推力、功

率和速度设定情况下的数据;

(5)所用每个机型的最大侧风和顺风分量限制,以及在考虑了阵风、低能见、

跑道道面状况、机组经历、自动驾驶使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或其它有关运行

因素影响时,对这些限制数值进行的缩减;

(6)重量与平衡计算方面的操作指示和数据;

(7)飞机装载和载荷固定方面的操作指示;

(8)可供每一型号飞机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所使用的包括与该型号飞机运

行有关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该飞机各系统和所用检查单的详细信息

在内的飞机操作手册,手册的设计还需符合人的因素要求;

(9)供所用机型和经批准的特殊运行使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

其中包含与基于性能导航区域内的运行有关的任何规定;

(10)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检查单和使用说明;

(11)应急撤离程序,包括与机型相关的程序、机组协调、紧急情况下机组

成员的指定位置和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成员的职责;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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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客舱乘务员所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检查

单和必需的飞机系统信息,并且包括一个用于解释这些程序是供飞行机组成员

和客舱乘务员之间协调使用的说明;

(13)用于不同航路的救生和应急设备清单,以及在起飞前验证其工作正常

的必要程序,包括确定所需氧气量和可用量的程序;

(14)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说明。

(c)航路和机场:

(1)航路信息指导,用于确保飞行机组每次飞行都能够获得适用于该运行的

通讯设施、助航设备、机场、仪表进近、仪表进场和仪表离场方面的信息以及

运营人认为正确实施飞行运行所必需其他信息。

(2)每一所飞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3)可能用作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每个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

(4)在进近或机场设施降级的情况下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提高;

(5)符合规章要求的所有飞行剖面的必需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确定内

容:

(i)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起飞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起飞距离的系统

失效情况;

(ii)起飞爬升限制;

(iii)航路爬升限制;

(iv)进近爬升限制和着陆爬升限制;

(v)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着陆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着陆距离的系统

失效情况;

(vi)补充信息,如轮胎速度限制。

(d)训练:

本规则N 章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的详

细内容。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32- CCAR-121-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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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0-5-19 15:12:06 |只看该作者

121.131 条 手册的制定和保存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为实施其各种运行的全体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

运行工作人员制定并供其使用和指导其操作的手册,并且有合适的手册管理系

统,负责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手册,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b)本条(a)款要求的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安全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除局方批准外,使用中文写成。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

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同时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

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与运

行规范;对于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符合所适用的外国规章。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主运营基地至少要保存一套完整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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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0-5-19 15:11:52 |只看该作者

121.127 条 飞行跟踪系统要求fficeffice" />

(a)实施补充运行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系统具备足够的设备和合格人员,为下列人员提供每一次飞行的起始和

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信息:

(i)每架飞机的飞行机组;

(ii)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飞行跟踪系统具有利用公共或者私人设施(例如电话、电报或者无线电)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27-

获得通信的能力,以进行第121.125 (a)款第(2)项第(i)目要求的监控。

(b)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本条(a)款所述人员能够履行他

们的职责。

G 章 手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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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0-5-18 13:55:08 |只看该作者

121.125 条 飞行跟踪系统fficeffice" />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具有符合本规则U 章要求的飞行跟踪系统,该系统根据所实施的运行可

以对每次飞行进行有效的跟踪;

(2)飞行跟踪中心应当设在适用于对下列情况实施飞行跟踪的位置:

(i)确保对每次飞行的始发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进程进行适当的监控,

包括对中途停留机场和改航备降机场飞行进程的监控,以及对在这些机场所需

的维修或者机械延误进行适当的监控;

(ii)确保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必需的所有资料。

(b)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非所属人员提供的飞行跟踪设

施,但在这种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次飞行的运行控制持续负责。

(c)飞行跟踪系统不要求与空中飞行的机组建立通信联系。

(d)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明确批准使用的飞行跟踪系统和飞

行跟踪中心的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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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0-5-18 13:54:57 |只看该作者

121.123 条 地面服务fficeffice" />

每个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地面服务管理组织机

构,在相关的手册中明确对所有地面服务的培训要求、外委政策、管理程序和

工作标准、规范等内容,并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和适当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备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26- CCAR-121-R4

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确保飞机起飞前或着陆后的地面服务符合本规则的

相应要求。当合格证持有人通过外委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地面服务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应的地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训练,并对其操作的安全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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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0-5-18 13:54:48 |只看该作者

121.119 条 气象服务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站

可以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

(b)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

(c)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

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

121.121 条 航路导航设施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每一条计划中的航

路,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内,在整个航路上为飞机导航;

(2)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的位置,能保证在该运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围之内,

引导飞机至任一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

(b)下列运行不需要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

(1)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能够根据地形的特

征,使用地标领航而安全运行;

(2)在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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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0-5-18 13:54:34 |只看该作者

121.115 条 航路宽度fficeffice" />

(a)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

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

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地形障碍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局方加以规定的任何其他航路宽度。

121.117 条 必需的机场资料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具有适当的装备并

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级、道面、障

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每一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其有一个经批准的系统,能

够获得、保存和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所使用机场现行有效的航行资料,以确保

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机场

(i)基本设施;

(ii)公众保护设施;

(iii)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24- CCAR-121-R4

(iv)影响起飞、着陆或者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质;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3)内移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4)障碍物

(i)影响按照本规则I 章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i)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i)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c)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

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

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

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 天内,可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25-

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民航局飞

行标准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

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根据所陈

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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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0-5-18 13:54:20 |只看该作者

121.113 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fficeffice" />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运行区域和航路

的批准:

(1)对于国内运行,中国境内的空域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

机场(海拔高度在ffice:smarttags" />2438 8000 英尺及以上的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

航路进行批准;

(2)对于国际运行,所飞机场所在的每一国家(地区)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

准,但包含高高原机场或者局方确定的特殊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航路进

行批准。

(b)按照本条(a)款申请运行区域和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其

具有足够的装备和能力,能够使用中国或者外国公布航路上有关导航设施,在

仪表飞行规则和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实施安全运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23-

(c)如果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证明,对于运行的航路是安全

的,并且局方能够确定空中交通密度有足够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

持有人管制空域外的航路。合格证持有人不可以使用没有经局方批准的,或者

运行规范中没有列出的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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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0-5-18 13:54:03 |只看该作者

121.105 条 地面服务fficeffice" />

每个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地面服

务管理组织机构,在相关的手册中明确对所有地面服务的培训要求、外部委托

政策、管理程序、工作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并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和适当的设

施和设备(包括备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确保飞机起飞前或着陆后的地面

服务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当合格证持有人通过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

分或全部地面服务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应的地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训

练,并对其操作的安全性负责。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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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0-5-18 13:53:52 |只看该作者

121.103 条 飞行签派中心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22- CCAR-121-R4

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

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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