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95 条 必需的机场资料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所申请批准的航路上具有足够的机场,并且这
些机场装备了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
级、道面、障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
交通管制等。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所使用的每个机场,都能够获得、保存现
行有效的航行资料,并且具有将其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的经批准的资料管理系
统,以确保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机场
(i)基本设施;
(ii)公众保护设施;
(iii)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iv)影响起飞、着陆或者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质、PCN 值;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3)内移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20- CCAR-121-R4
(4)障碍物
(i)影响按照本规则I 章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i)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i)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c)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
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
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
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 天内,可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
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民航局飞
行标准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
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根据所陈
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