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fficeffice" />
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 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1.23 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
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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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
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21.43 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
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
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 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