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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非法干扰的概念和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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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9:25: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是航空保安的主要对象。就是说,我们的一切航空保安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人为的非法干扰行为。被国际民航组织确定为附件17的指导性材料——《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手册》(简称《安保手册》),认为非法干扰它是“指一种行为”,并列举了《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提出的7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未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国家对非法干扰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各有不同、覆盖面有宽有窄。例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手机,有的国家和地区就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违犯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这种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为了鼓励和支持各国从严规范不利于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将非法干扰的定义留给各国家去自行确定。因此,在《保卫手册》第三章第3.2.9条中建议性提出:   “给非法干扰行为下定义,最好按东京、海牙、蒙特利尔三个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的方法陈述,确立这些罪行的管辖权,并依照该国法律和习惯,对犯有这些行为规定严厉地惩罚。”   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应该给非法干扰下个什么样的定义呢?   非法干扰,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的总称。这样来定义非法干扰,概括了非法干扰所包含的主要内容,突出了非法干扰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1. 具有违法性的特征。一切非法干扰行为,都是一种违犯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是非法干扰的基本特征。《东京公约》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   甲、违反刑法的罪行;   乙、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或将要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见本教材《东京公约》第一章)。   甲项定义了“犯罪”,凡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是一种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又将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要求各缔约国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我国新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颁布,对国际法中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一切犯罪行为,在国家立法中,都将其规定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规定应予以加重处罚。   《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乙项定义的“行为”,是非法干扰的又一重要内容。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行为”又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禁烟区吸烟;   (二) 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 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 盗窃、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 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它行为。“(安保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安保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保证人机安全,维护机上良好秩序,是机长的重要职责。而飞行中的航空器,是一个在特殊环境中高速运行的物体,随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为了保证人机安全和维护机上秩序,机长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命令,做出规定。比如,当遇到气流的变化或飞机重心的变动,有时会要求机上旅客调整座位,这时,可通过乘务员广播:“请XX排以前的旅客到XX排以后就座”。这是为了保证飞机安全飞行所必须的,需要调整座位的旅客必须执行。类似的要求,不可能在制定法规时就予以规定,只有原则上授权机长,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并规定所载人员应当执行。所以,违反机长命令的行为,也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   2. 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非法干扰的后果,是危害或将要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正常和效益。民用航空安全,主要是参与航空活动的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及设备、设施的安全。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发生的4架民用客机被劫持,致使民航班机变为重型飞行炸弹,撞击重要目标,造成3000余人死亡,损失达950亿美元,严重危害了美国国家安全。人员安全不仅是指人员生命安全、人身安全,也包括人员心理安全。而非法干扰行为,主要是危及这些安全,并能造成十分重大的损害,这是非法干扰的主要特征。   3.具有法律规定的时空局限性。非法干扰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针对或利用航空活动中的设备、设施及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有些行为,如果不是在法定的时空内发生,便不能确定为非法干扰行为。例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手机,在航空器禁烟区内吸烟等行为,如果不是在飞行中的时间内,不是在航空器上发生的,就不能作为非法干扰行为予以处置。   非法干扰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其危害程度的轻重、危害对象的不同,违法性质也是不同的。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才能做到正确处置,进而有效地保证飞行安全。我们将非法干扰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非法干扰的严重犯罪行为;二是严重违法或虽构成犯罪,但是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三是违犯机长的命令,扰乱机上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1. 非法干扰的严重犯罪行为   这是非法干扰行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它主要指两种类型的犯罪:   一是《东京公约》所规定的违犯刑法的犯罪,即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了违反航空器登记国或其他有管辖权国家刑法的犯罪。这种犯罪,不论是否危及航空安全(排除了没有危及安全的政治性、种族宗教歧视性的犯罪),都是国际民用航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在民用航空活动中发生的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国家主管当局有管辖权,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也有权予以管辖。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等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现当事人犯有这种罪行,尽管其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规定,虽没有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但这种行为,按照《东京公约》的规定,也在机长管辖范围之内,机长有权将其看管,并移交给降落地国主管当局。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这种犯罪,由于其对飞行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危害较小,甚至是没有危害,很容易被机上人员所放任。有些人甚至将其排除在非法干扰行为之外。其实这也是非法干扰的一种行为。   二是指以民用航空安全为客体的犯罪。这主要是在《东京公约》之后制定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我国《刑法》、《民航法》中,专门对以民用航空安全为侵犯客体的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犯罪是非法干扰的主要行为,它对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最大,也是我们所要预防与制止的主要对象。   2. 严重违法或虽构成犯罪,但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种在航空器上和民用航空活动区内经常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例如: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进入驾驶舱;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吸烟、使用电子设备;谎称有爆炸物;偷盗或损坏机上救生设备;扰乱机上秩序;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性搔扰等。这种行为,虽然在其发生时没有危害航空安全,或者仅是轻微的危及到航空安全,并未构成严重犯罪,但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危及到航空安全和良好航空活动秩序。比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手机,这种行为,并非每次使用手机都会危及飞行安全、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但却很有可能产生这种后果。台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件,就是因为在飞机降落时,多人使用手机,造成飞机偏离跑道,冲进居民区而酿成大祸。所以,有的国家已经立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行为,犯有此类行为,也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   3. 违犯机长的命令,扰乱机上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在国际法中,已经将飞行中航空器内的管辖权赋予机长。机长应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安全负责,对航空器上良好秩序负责。所以,在国际上,机长又被称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和“国际警察”。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维护机上良好秩序和纪律,机长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飞行安全,维护良好机上秩序与纪律。比如,当飞机起飞降落或遇上气流颠簸时,乘务员会要求乘机人:“在座位上坐好,系好安全带。”乘务员的声音是亲切的,但“要求”是机长的命令,所有人员必须执行。当飞机平飞后,乘务员会放下头等舱与普通舱、客舱与服务舱之间的门帘,并告诉大家:“本架飞机设有X个洗手间,头等舱洗手间仅供头等舱旅客使用。”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机上秩序而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违反这些规定,也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理应及时加以制止。所以说,保持良好的机上秩序,不仅是一项提高服务质量的工作,更是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在国际上,又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如果机长不履行管理职能,将会被起诉,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往往有些人就拒不执行机长的命令,这是在日常航空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   随着民用航空的快速发展,乘坐飞机,已经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民用航空活动中来。在我们享受民用航空所提供安全快捷、优质服务的权利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所承担的义务和遵守法律的约束。决不能做出“非法干扰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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