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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借款纠纷案败诉对盈利造成重大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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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1:07: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深圳机场(000089)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公司的上述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因此,公司将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本息,该诉讼将对公司2008年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深圳机场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上述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对损失数额与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429.65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588714.825元;公司承担588714.825元。
  公告显示,2008年5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
  针对上述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08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累计共计24236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4986万元),因此将对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本次诉讼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并没有对公司正常生产运作与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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