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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航班突然被取消 航空公司自称理由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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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25: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乘客预订往返机票后,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获悉此前预订的返程航班已被取消,他被迫改签其他航空公司班机返回本市。预订航班被取消,乘客有没有知情权?昨天(9日),这起索要知情权案,在东丽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天津分公司坚称航班取消有合法理由。
  市民迟先生于2008年12月26日,购买了国航天津分公司天津到上海的往返机票,回程机票为今年1月3日11:05的CA1534航班。1月1日,当迟先生到机场自助办理去上海的登记手续时,发现已定好的回程机票,被私自调整到1月3日17:20的另外一个航班。他立即找到机场的国航服务处,工作人员称“3日CA1534航班被取消,为保护乘客利益,自动调整到下一航班”。原告再次向机组人员了解取消原因,对方称此事不属于他们处理。找到杜姓负责人寻求解释,杜称将该问题向上级反映后回复。迟先生因赶时间返回天津,不得已改签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10:40的航班返回,但被告一直没有就航班私自取消、改变航班始终给其一个合理解释。据原告了解,1月3日整天,天津上海间其他航班均能正常起飞。原告认为,所购机票返程航班被无故取消,已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他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解释航班取消原因,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500元。
  庭上,被告国航天津分公司坚称自己取消航班是合法的,但拒绝就取消的具体原因作出任何解释。同时,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任秀福表示,航空公司与乘客是提供运输服务的法律关系。不论什么原因,航空公司在乘客预订的航班取消后,必须及时告知乘客航班取消的事实和取消的原因,保证乘客最基本的知情权利。航空公司既未告知又擅自将乘客安排到其他航班的做法,显然是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利,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齐恩平教授指出,除非本案被告是因不可抗力、国家秘密、军事机密或者反恐需要取消航班,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即便因为上述原因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也应提前通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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