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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要点
(一)机长(PI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ATPL)
飞机相应型别等级
(二)副驾驶 (co-pilot)
商用驾驶员执照(CPL)
飞机类别、多发级别、仪表等级
Type rating
l 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 涡轮喷气动力飞机;
l 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8小时
仪表等级的申请要求
l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l 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l "仅限于VFR"限制可以在通过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实践考试后撤销。当颁发仪表等级给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型别等级的人员时,在此人没有演示其仪表能力的每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上都应注明"仅限于VFR"限制;
The ATP Certificate
l 临时执照:有效期不超过120天
l 机组成员的组成
l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l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l 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l 行使飞机或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l 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l 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l 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或初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I级体检合格证在下列日期结束时有效期满:
l 对于需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运行,在该体检合格证上所示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12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但是,执照持有人在年满40周岁以后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在其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6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Ⅱ级体检合格证在下列日期结束时有效期满:
l 对于需要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初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私用驾驶员执照、学生驾驶员执照的运行,在该体检合格证上所示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但是,执照持有人在年满40周岁以后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在其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12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
l 行使地面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l 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执照、等级或许可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
l 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得执照、等级或者许可的训练、考试或检查。
FLIGHT ENGINEER
l 机械员-负责飞机的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的工作状态的操作或监视,遇有异常情况,协助机长采取必要措施。
o 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生病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l 如果在按121的要求进行的应急撤离演示中,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乘务员人数,多于按对演示所用飞机的最大旅客座位数量所要求的乘务员人数,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下列条件配备乘务员:
l (1)飞机为最大旅客座位数量布局时,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等于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的人数;
(2)飞机为任一减少了旅客座位数量的布局时,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在对该布局旅客座位数量要求的乘务员人数之外再增加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乘务员人数与对原布局所要求人数之差。
l (c)所批准的乘务员人数应当规定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
FLIGHT ATTENDANTS
l (d)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在滑行期间,乘务员,除完成保障飞机和机上人员安全的任务外,其他时间应当坐在其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
l (a)如果保留在飞机上的乘务员数量少于121规则要求的数量,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l (1)保证飞机发动机关车并且至少保持打开一个地板高度出口,供旅客下飞机。
l (2)保留在飞机上的乘务员数量应当至少是121规则要求数量的一半,有小数时,舍去小数,但至少为1人。
l (3)可以用其他人员代替要求的乘务员,代替乘务员的人员应当是符合应急撤离训练要求的合格人员且应当能够为旅客所识别。
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
l (b)如果在过站时该飞机上只保留1名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则该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所在的位置应当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程序的规定。如果在飞机上保留1名以上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这些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当均匀分布在飞机客舱内,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最有效地帮助旅客撤离。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l 飞机组类(Groups)-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121部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活塞式和涡桨式发动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o 初始训练(Initial training)
前提条件: 未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务上服务
例:Y7-----B737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o 转机型训练(Transition training)
前提条件: 已在相同组类其它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服务,转入 该机型的同一职务之前
例:B737----B747
o 升级训练(Upgrade training)
前提条件:某一特定型别,担任副驾驶
例:B747-400副驾驶-----机长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o 差异训练(Differences training)
前提条件:同型别的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
例:B737-300------B737-700
o 定期复训 (Recurrent training)
飞行机组成员:前12个月之内, 定期地 面和飞行复训;
机长:前12个月内, 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
乘务员: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必须的训练
从B737机长到A320机长需接受的训练为:
A 初始训练
B 差异训练
C 转机型训练
D 升级训练
答案:C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七)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前提条件:不符合新近经历要求、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或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资格
(八)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与载运训练
前提条件:完成处理或载运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任务与职责的人员,在前12个月之内,
训练内容: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正确包装、标记、标签和文件编制,以及其相容性、装载、储存和处置特性。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1 航线检查(line check)
(1)机长:前12个日历月内,一个型别飞机上,圆满完成机长职务
(2) 航线检查的实施:
该航路和该型别飞机两方面都合格的飞行检查员
至少有一次检查飞行时在合格证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进行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2 熟练检查(proficiency check)
(1)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
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
(2)熟练检查可在定期复训中进行。
熟练检查每隔一次可用按121规则规定的飞行模拟机训练课程代替。
按61FS部完成的型别等级飞行考试可代替熟练检查。
由局方监察员或局方委任代表进行的熟练检查可以代替按61FS部进行的定期检查。
机组成员获得运行经历要求
机组成员应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
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按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第二机长或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种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机组成员获得运行经历的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这些经历应当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驾驶员获得运行经历的要求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初始或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在局方监察员或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飞行检查员和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位置上。
(2)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驾驶员获得运行经历的要求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
(i)组类I,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至少15小时
(ii)组类I,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至少20小时
(iii)组类II飞机,至少25小时
(iv)包括至少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2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
机械员获得运行经历的要求
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I,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I,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II飞机,12小时
乘务员获得运行经历的要求
在飞行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
飞行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
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l (a)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否则不得担任这一职务。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l (b)除了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的训练和检查要求之外,未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驾驶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l (1)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所飞的该型别飞机上,或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l (2)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仪表经历要求
l 在仪表飞行规则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气象条件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在该次飞行前6个日历月内,在相应类别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应当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至少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新机型和新职位的运行经历要求
(1)完成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内,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重新回到原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新机长的落地标准
新机长(HMC)--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
IFR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1)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
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MCH/DH)+30米(100英尺)
能见度(VIS)+800米(1/2英里)
(2)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
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和着陆能见度不变
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MDH/DH)和1600米(VIS)。
新机长的IFR着陆最低标准
(3)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Ⅱ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l 在考试前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包括人工操作3次在内的6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决断高。但是,不要求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Ⅱ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l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
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本规则121.407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思考题
l 某飞行员在B747上担任机长的飞行小时为50,起落次数为20次,该机长曾担任B737的机长的飞行小时为110小时,起落次数为30次,问该机长能否执行正常的落地标准?如果不能,还需多少小时的运行经历?
FLIGHT CREW DUTY TIME LIMITS
基本定义
驾驶员执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领航员、机械员、通信员执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执勤期、飞行时间、休息时间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乘务员执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一、基本定义
1 经批准的睡眠区(Approved Area of Sleep)
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 日历日(Calendar day)
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日历月( Calendar month )
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基本定义
4执勤期(rest period)
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执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值勤时间。
基本定义
5休息期(rest period)
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与任何干扰。
6飞行时间(flight time)
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7运行延误(delays happening in the operation)
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l 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l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DEADHEAD
l 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二、驾驶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2名驾驶员
3名驾驶员(包含1名第二机长)
3名驾驶员(包含1名第二机长,并提供有睡眠区)
4名驾驶员(包含1名第二机长)
列表说明
1 、配备2名驾驶员
(1)执勤期---14小时
飞行时间--8小时,9小时(不多于2个航段)
休息期--10小时
(2)运行延误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16小时,但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配备3名驾驶员
(包含1名第二机长)
(1)执勤期---16小时
飞行时间--10小时,12小时(没有经停)
休息期--14小时
(2)运行延误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18小时,但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3、配备3名驾驶员
(包含1名第二机长,提供睡眠区)
(1)执勤期---18小时
飞行时间--14小时
休息期--18小时
(2)运行延误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16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20小时,但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4、配备4名驾驶员
(包含1名第二机长,提供睡眠区)
(1)执勤期---20小时
飞行时间--17小时
休息期--22小时
(2)运行延误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20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22小时,但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驾驶员飞行时间、休息要求
表(注:括号内为运行延误)
三、领航员、机械员、通信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1名领航员、1名飞行机械员、1名飞行通信员
2名领航员、2名飞行机械员、2名飞行通信员
列表说明
1、配备1名领航员、1名飞行机械员、1名飞行通信员
(1)执勤期---14小时
飞行时间--9小时
休息期--10小时
* 运行延误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16小时,但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配备1名领航员、1名飞行机械员、1名飞行通信员
(2)执勤期---14-16小时
飞行时间--12小时
休息期--14小时
*运行延误
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18小时,但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配备2名领航员、2名飞行机械员、2名飞行通信员
(1)执勤期---16-18小时
飞行时间--14小时(提供有睡眠区)
休息期--18小时
*运行延误
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16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20小时,但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配备2名领航员、2名飞行机械员、2名飞行通信员
(2)执勤期---18-20小时
飞行时间--17小时
休息期--22小时
*运行延误
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休息期可缩短至20小时;
执勤期可延长至22小时,但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领通机员飞行时间、休息要求
表(注:括号内为运行延误)
四、其他限制与要求
(一)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二)飞行机组成员执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三)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一)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总飞行时间:
1、7个连续日历日:35小时,40小时(提供睡眠区)
2、日历月:90小时
3、日历年:1000小时
(二)飞行机组成员执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1、执勤期的安排:按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执勤期;
由于运行延误超出了执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飞行 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执勤期限制。
执勤期的延长:应当遵守121部的规定,最多不超过2个小时。
2、飞行时间的安排:按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结束飞行;
由于运行延误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飞行 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3、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
满足121规则规定的执勤期限制和飞行时间限制。
4、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
计入执勤期时间
(三)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1、休息期内: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任何工作
机组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工作
2、休息期的缩短
发生运行延误时,按121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3、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的安排
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
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
4、其他工作任务时间不计入执勤期时
在执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8个小时的休息期。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5、至少4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有6个或6个以上的时差;
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之安排;
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执勤期之前安排。
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6、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
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五、乘务员执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乘务员执勤期和休息要求
运行延误
列表
1、乘务员执勤期和休息要求
(1)、最低数量配备乘务员
执勤期----14小时
休息期----9小时
(2)、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乘务员人数
增加1名:执勤期----16小时
增加2名:执勤期----18小时
增加3名或3名以上:执勤期----20小时
休息期----12小时
2、运行延误
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执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超出了执勤期的限制时间,不认为该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执勤期限制。
乘务员执勤期和休息要求表
飞行签派员执勤时间
1、签派员值勤时间的定义(duty period)
签派员值勤时间应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算起,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飞行签派员执勤时间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
飞行签派员执勤时间
o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在任一个日历月中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o (4)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国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内应安排该飞行签派员休息至少8小时
一 、排班原则
1 机组成员的组成、资格应满足121部要求。
2 机组成员的飞行、休息时间应满足121部要求
3、机组成员的合理搭配
应考虑成员的年龄、经验技术水平,对航线熟悉程度、外语能力等因素合理搭配。
4 应留出备份机组待命
5公司其他特殊规定
二 、机组排班方法
1 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2)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3)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4)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机组排班方法
2 我国目前的空勤组签派室通常设在飞行大队。
3 今后将建立飞行员技术管理数据库,利用SOC系统中排班软件统一排班,机组签派员负责宏观调控。
DISPATCHING AND FLIGHT RELEASE
l 运行控制(Operational control)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I、C、T)。
l 运行控制主要包括:飞行前的准备,航班签派放行,飞行监控等。
l 实施运行控制可提高航空公司运营的安全,正点率和效益。
运行控制的责任
l 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l 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l 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运行控制的责任
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l 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l 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l 如果根据其本人或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DISPATCH AND FLIGHT RELEASE
l 签派放行单(dispatch release)FATWIFS
机号
航班号
起飞、目的地、备降机场
飞行种类(IFR/VFR)
最低油量
天气资料
签派放行单
l 签派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l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l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l (3)机长和其他飞行机组成员的姓名;
l (4)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l (5)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l (6)最低燃油量。
签派放行单
l 签派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l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l (2)飞行计划;
l (3)航行通告。
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l 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l 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关于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获得的补充信息。
DISPATCH AND FLIGHT RELEASE
l 签派放行的时限
每次飞行,只有获得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之后,方可开始该次飞行。若未能按预计起飞时间起飞,则在起飞前必须获得飞行签派员的重新批准。
l 对于国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l 对于国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DISPATCH AND FLIGHT RELEASE
l 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装载舱单(load manifest)
签派放行单(flight release)
飞行计划(flight plan )
l 保留时限
3个月
运行规范
l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l 航空承运人运行条件的授权和限制
l 例: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运行种类
机场的限制
主运营基地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
l 按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
l 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起飞备降机场
l 是否需要
l 如何选择
l 备降场的天气标准
二 、起飞备降机场
如果起飞机场的天气条件(云高、能见度)低于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但不低于该机场起飞标准,在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根据下述规定,为航空器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在签派放行航空器前,签派放行单上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三、目的地备降机场
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航空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航空器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2、国际运行航班
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国际运行的航空器飞行前,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6小时,且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内,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i)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燃油规定的要求。
四、航段上的备降机场
航空公司在制定航线手册时,必须要确定每一航段上的固定备降机场,在确定固定备降机场时,应考虑下列条件:
(1)备降机场距离目的地机场不宜过远,以免备份油量的过多,而影响业载;
(2)备降机场的天气在年内稳定期较长;
(3)机场跑道能降落所飞机型,并有一定的飞机维护能力;
(4)备降机场最好在所飞航线上或附近,没有航路上的浪费。
五、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签派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2、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6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1、CZ3933 ZGGG0945-1135ZHCC
l METAR ZHCC 220300Z 34003MPS 0800 R03/0700U FG SKC 02/01 Q1026=
l TAF ZHCC 220312 33002MPS 0500 FG SKC TEMPO 0508 1000 BR=
l METAR ZHLY 220300Z 00000MPS 0700 FG SKC 03/00 Q1023=
l TAF ZHLY NIL=#
CZ3933 ZGGG0945-1135ZHCC
l METAR ZBYN 220330Z 00000MPS 4000 FU BKN200 02/M08 Q1023=
l TAF ZBYN 220312 32004MPS 3000 BR BKN200 BECMG 0506 BR=
l METAR ZHHH 220300Z 34002MPS 2200BR SKC 09/07 Q1022=
l TAF ZHHH 220312 04005MPS 2100 BR SKC BECMG 0506 04003MPS 3000 BR SCT100=
2、CZ3103 ZSSS1145-1420ZBAA
l METAR ZBAA 220200Z 08001MPS 7000 BKN230 03/M04 Q1028 NOSIG=
l TAF ZBAA 220312 18004MPS CAVOK=
l METAR ZBTJ 220200Z 08001MPS 0100 R34/0125N FG VV///01/01 Q1027=
l TAF ZBTJ220312 09003MPS 0700 FG SCT030=
l METAR ZBYN 220330Z 00000MPS 4000 FU BKN200 02/M08 Q1023=
l TAF ZBYN 220312 32004MPS 3000 BR BKN200 BECMG 0506 BR=
l METAR ZHHH 220300Z 34002MPS 2200BR SKC 09/07 Q1022=
l TAF ZHHH 220312 04005MPS 2100 BR SKC BECMG 0506 04003MPS 3000 BR SCT100=
QUESTION
l 燃油政策
l 签派放行
l 签派放行单
l 备降场的选择
FUEL REQUIRMENTS
国内运行:
签派放行飞机或是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装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和滑油:
(a)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
(b)此后,按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c)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
FUEL REQUIRMENTS
l CSN3487,B737-300,B2952
l ZGGG-ZPPP
l ALTN ZUGY
l TRIP FUEL 5019(KGS)
l ALTN FUEL 2005
l HOLD FUEL 1693
l REQD FUEL 8717
FUEL REQUIRMENTS
1、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此后,按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签派放行单上规定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FUEL REQUIRMENTS
(3)完成上述飞行后,该飞机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30分钟,加上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1)、(2)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90分钟,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2. 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往按照本规则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3小时。
FUEL REQUIRMENTS
3 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签派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行,或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飞行;
(3)此后,按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签派放行单上规定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FUEL REQUIRMENTS
(4)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当不需要备降机场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分钟。
4 签派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往按照本规则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至少飞行2小时。
(c)如果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某一特定航路有必要增加油量,局方可以修改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要求其携带的油量多于本条(a)款或(b)款中规定的最低限度。
FUEL REQUIRMENTS
l CSN328,B777-200, B2058
l KLAX- ZGGG, ALTN ZGSZ
l TRIP FUEL 104756(KGS)
l ALTN FUEL 3280
l HOLD FUEL 2633
l RSRV FUEL 1795
l REQD FUEL 112464
REDISPATCH(二次放行)
l B747
l 起飞机场:ZBAA(北京)
l 初次放行机场:EPWA(华沙)
l 初次放行机场备降场:EDDB(柏林)
l 二次放行点:KI
l 目的地机场:EDDF(法兰克福)
l 目的地机场备降场:LSZH(苏黎士)
l 机组报告点:BG
l 二次放行决定点:临近KI点之前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CARGO
l 起飞前对乘客的讲解
l 座位及安全带的配备
l 进入驾驶舱人员的限制
l 武器的运输
l 罪犯的运输
l 货机运客的规定
l 货物在客舱的安放
l 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运输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应急设备(灭火瓶、麦克风、急救箱、消防斧)相关规定
- 定期检查
- 设备应置放于机组容易拿到的地方,对于客舱的设备,应置放于乘客容易拿到的地方
- 应清晰标识,并标有使用方法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应急设备的数量
- 消防斧:一把(驾驶舱)
- 灭火瓶:至少一个手提式(驾驶舱)
由客舱布局决定(客舱)
- 麦克风:由客舱布局决定(客舱)
l 紧急出口
- 紧急出口灯光系统
- 紧急撤离充气滑梯
- 客舱之外的紧急出口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公共广播系统、机组内话系统
l 电筒
l 机组供氧
- 10 ,000ft 以上
- FL250 以上
- FL410 以上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乘客供氧
- 10 ,000 至14 ,000 英尺(10 %、30 分)
- 14 ,000 至15 ,000 英尺(30 %、全程)
- 15 ,000 之上(100% 、全程 )
- 携带氧气量(与失压时紧急下降的能力有关,4 分钟下降到14 ,000 英尺可适当减少)
- 急救氧气(FL250 以上)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延伸跨水运行的救生设备
- 救生工具Life preserver
- 救生筏
l 救生示位灯
l 救生背包Survival kit
l 手提式应急电台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OPERATIONS
l 非禁止区域可配备的救生设备
- 烟火信号设备pyrotechnic
- 救生式紧急示位发射电台
- 足够的救生背包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理的
紧急情况
l 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理的
紧急情况
l 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应急撤离
(emergency evacuation)
l 必要性
l 职责(在手册中阐明)
l 训练
- 应急撤离程序(大于44座,90秒)
- 应急出口的使用
- 手提式灭火瓶
- 应急氧气系统、呼吸保护装置
- 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充气和使用
- 水上迫降
EMERGENCY OPERATIONS
l 在FL250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
- 生理组织缺氧(hypoxia)
- 呼吸原理(respiration)
- 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decompression)
l 机长应当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的情况尽快报告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并随时报告飞行进展的全部情况。
发动机不工作时的着陆和报告
l 对于所有飞机,在飞机发动机失效,或者为防止可能的损坏而停止发动机运转时,机长均应当按飞行时间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
l 如果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只有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停止运转,机长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认为飞往另一机场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同样安全时,则可以飞往所选定的另一机场:
驾驶舱检查单
(checklist)
l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型号飞机提供经批准的驾驶舱检查单。
l 这些经批准的检查单应当至少包括在起动发动机、起飞或着陆之前,以及在发动机和系统出现了紧急情况时,飞行机组成员为确保安全必须进行的每一项检查。检查单的设计应当使飞行机组成员无需依赖于对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的记忆。
l 飞行机组在操作飞机时应当遵循检查单规定的程序。
应急状态(emergency)
l 当机长或飞行签派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签派中心。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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