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理”
首先,法院没有按照企业破产法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而是指定了湖北高科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而这家公司是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其申报债务为4500万元,远低于中航油、广东机场管理集团、 深圳机场(行情 股吧)管理集团、郑州机场管理集团,乃至湖北机场管理集团等民航系统企业的债务额。“监票人不合理”
张继红的第二点疑问在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票人”是武汉海关,同样属于政府系统。据他介绍,武汉海关的债务属于“担保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具有偿还优先权。“一般债权人的偿付率很低,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一点,所以我合理怀疑它作为监票人的合理性。”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