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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洋贿赂”“拷问”中国反商业腐败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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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2:46: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9月8日,在美国司法部网站上公布了这样一则消息,73岁的美国PCI公司的销售主管Leo因为收受了英国UK-MOD公司30万元美元的贿赂,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而被判处两年徒刑,这是美国加大海外反腐败打击力度最新宣判的又一案件。   而与此同时,在大西洋彼岸的中国上海,央企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简称“中航技上海公司”)总经理助理何国强因为在其主管货代运输业务中,收受美国尼普顿公司的400多万元贿赂,8月27日出现在了上海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他被控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三项罪名。   而负责上述美国PCI公司案件中的美司法部相关官员称,跨国的商业贿赂中存在成千上万的美国企业的影子,但由于这种贿赂的隐蔽性强,很多案子仍难以查处。而在中航技上海公司何国强受贿案中,目前只有何本人正受到法庭审判,“洋贿赂”案件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尼普顿公司及其负责人目前仍“逍遥法外”,中航技的货代运输业务仍由尼普顿公司代理。对此,法律界人士称,“洋贿赂”的隐蔽性不仅是美国FCPA监管的难题所在,而日益加强的“洋贿赂”的隐蔽性也正冲击中国目前的反商业腐败体系。

一个未曾惩戒的涉华FCPA案例

  2000年6月的一天,时任中航技上海公司国际货运部经理的何国强在美国与美国尼普顿公司的董事长谈克昌相识,此时,恰好中航技承揽了美国西雅图波音公司(Boeing Co.)的垂直尾翼的零配件生产业务,负责货运业务的何国强急寻货运代理商,而谈克昌也有意揽下这笔赚钱的生意,在谈拢好各自的回报之后,双方签署了由尼普顿公司承运中航技飞机部件的货运代理协议。   而据熟悉此案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根据当时中航技与美国波音飞机公司有关方面签订的转包生产合同,该合同总金额近3亿美元,是当时中国航空工业为波音747-8飞机签订的第三个大部件转包生产合同,而仅此一项的货物运费收益就相当可观。   在双方还没有合作之前,关于回扣问题,尼普顿公司就和何国强已经谈了很多次。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按照船运公司(船东)给尼普顿公司的报价,一个货柜的运费在5000美元左右,而尼普顿公司给中航技上海公司开出的发票接近9000美元,差价高达4000美元,在正常的情况,其他的货代公司的差价也仅仅是200-300美元,尼普顿公司获利颇丰,甚至可以说是暴利。   对于回扣细节,该人士称,最初,双方谈成的是利润均分,但到后来具体合作时,何国强让掉了10%,只拿40%,但这些都是私下里谈成的协议,没有在合同中写明。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多少货柜拿多少回扣,何国强都已经算好了,每个月他都亲自去尼普顿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那里结算一次,并收取当月回扣。“有时候是何国强上门拿钱,有时候何本人要求尼普顿公司中国代理人直接打到其国外的账户,这样的做法,从2002年签署订舱委托协议一直到何本人2007年被逮捕。”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   而该人士也给何国强算过一笔账,中航技上海公司一个月发往美国的货物就有20多个框架箱,光这一项何国强的回扣一个月就有2万多美元。2007年,由于遭到内部人士的举报,何国强收受贿赂事情案发。而根据上海检方的调查,2003年5月至2007年9月,何国强在负责办理飞机部件运输业务中,分别按照每框架箱200美元、500美元、800美元和1000美元等不同比例,多次收受尼普顿公司给予运费回扣,共计人民币402万余元。   “与朗讯案、IBM案、西门子案、CCI案直接由其在中国的独资或合资公司直接行贿不同,这种洋贿赂更具有隐蔽性。”据代理过部分跨国商业贿赂案件的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琪珉介绍,“尼普顿公司在中国没有注册合资公司或成立办事处,其在中国进行商业贿赂都是由美国尼普顿公司负责人和其在国内寻找的代理人操作的,而行贿都是尼普顿公司在幕后操作,出了问题后追究不到美方公司的责任。”目前,这起“洋贿赂”案件中,只有何国强本人正接受法庭审判,尼普顿公司及其负责人谈克昌仍然“逍遥法外”。   而在上述美国PCI公司案件中,美司法部官员称,保证《海外反腐败法》的实施是他们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无孔不入,很多跨国的商业贿赂中存在成千上万的美国企业的影子,但由于这种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很强,案子目前仍难以查处。

洋贿赂的隐蔽性增强

  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界一头沉睡的猛兽,条款严苛,但是自生效以来,特别是初期阶段,惩处的案例却是屈指可数。然而近些年来,FCPA的威力正在不断地增强。“沃尔玛案”、“朗讯案”、“德普案”、“IBM案”、“西门子案”、“大摩案”……直到最新的“CCI案”,几乎每年有新案发生。   “改变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条文以外的社会环境。美国公司对本土以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依赖性不断增加,FCPA的违规风险也不断加大。”据专门处理《海外反腐败法》相关案件的纽约Shearman&Sterling律师事务所介绍,据他们统计,2009年年初,美司法部有91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中,是4年前的3倍。   “但之前,美国司法部在处理海外腐败案件时,仅仅公布本国涉嫌腐败的公司和涉案当事人,而涉及到国外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士时一概隐去。通过近期对几个FCPA案件的处理来看,不仅国外公司及其相关人士出现,而且受贿行贿细节也一一公布在案。这说明FCPA实施频率在加快,实施范围在扩大,公开性和透明度也在增强。”熟悉美国司法环境的某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Michael介绍,这种做法不仅使本国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以曝光,还有助于使信息公开,以便其他国家也能够顺藤摸瓜,掌握本国企业商业腐败案件的蛛丝马迹。   而据王琪珉看来,中国是一个公认的“关系”的社会,而关系又错综复杂,在这种所谓的“潜规则”的作用下,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也就自然增大。“‘洋贿赂’这种隐蔽性,固然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不严格有关,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洋贿赂’大多发生在大型国有企业身上,是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是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了相关国企的行政管理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权力’集中并且不透明所致。‘洋贿赂’近十多年在国内呈上升趋势这一情况足以说明这一点。”   此外,据他称,这种洋贿赂的隐蔽性后果还在于,外国公司在国内受不到相关法律的惩戒,仍然没有失去原有的业务。由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等原因,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国内企业有时仍能安然无恙。   在中航技上海公司“洋贿赂”案件中,何国强事发后,中航技上海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仍然选择由美国尼普顿公司董事长谈克昌实际控制的上海佳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而且佳汇公司与中航技上海公司之间签订的货运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但是在这样不合理的高价下,其依旧能够与中航技上海公司形成运输波音公司飞机配件业务。   根据记者手中掌握的一份佳汇公司与中航技上海公司的合作协议,佳汇公司开给中航技的发票是每框架箱9300美元,船东报给佳汇公司的最低价是5400美元,相差3900美元。而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何被抓后,中航技上海公司每周仍有约20个货柜在装运。   “更让人痛心的是,这些事件的被发现还大多是这些企业在国外被发现或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交待。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相关监管部门还未能及时查清,所涉企业及单位更是不肯主动揭丑甚至是装作不知。”王琪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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