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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不配救生衣“符合规定”不能成为挡箭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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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4:18: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9-10-28 《北京日报》 记者罗乔欣   编者:《北京日报》10月14日刊发的一封读者来信《救生衣在哪里》,引来很多读者关注和追问。来信所涉及的南航这样答复:该航线不需要配备救生衣,这符合民航局的规定。记者多方联系民航局,却未得到任何答案。   一些读者表示:每次乘飞机都要学习一遍安全常识,很多航班还有乘务员演示如何穿戴救生衣,对于救生衣是否存在从未怀疑过,难道这仅仅是个玩笑?民航部门应该给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读者:

救生衣在哪里?

  笔者前段时间乘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的CZ3288航班从北京飞往桂林。起飞前在机舱荧屏播放安全常识的引导下,笔者去检查救生衣,却发现座位下放救生衣口袋空空的。救生衣究竟在哪里?为什么与安全常识里讲的不一样?如果说救生衣确实有,但由于机型不同放置地点不同,那乘务员至少应向乘客说明。否则播放安全常识有什么意义?   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备相关的应急和救生设备,航空公司的空乘服务人员也有告知乘客相关安全信息的义务。不知道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是否也存在这类问题,笔者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这符合民航局的规定

  该航班确实没有救生衣,因为该航线不需要,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也都没有。该做法是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规定的(相关规定见文后链接)。而且以前发生过乘客拿走救生衣的情况,所以不需要的航班都不配备救生衣。

中国民用航空局:

南航的事找南航去

  为了获得一个明确的判断和合理的解释,记者联系了民航局相关部门,航空安全办公室和飞行标准司都表示,救生衣的问题不属于他们的职能范围。而综合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既然是在南航上发生的问题,就应该找南航。记者登陆民航局的网站,给局长信箱留言询问。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任何回复。

民航安全科学研究所:

安全常识该修改

  救生衣的作用是飞机发生故障在水域进行迫降时使用的安全设备,通俗地讲,在跨洋飞行或者起降附近有水域的航班上才必须配备。由于相关的规定专业技术性非常强,一般旅客无法判断某次航班是否应该配备救生衣,只能由民航局相关部门判定。   航空公司以丢失为理由不配备救生衣是站不住脚的,这是违章的。   如果像乘客所说,航班的安全常识中介绍了救生衣但实际上没有配备,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航空公司应该修改和更新安全常识,以免产生误解,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

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知情权

  律师葛友山表示,南航飞机不配备救生衣,有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之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得到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飞机救生衣虽然使用概率极小,但这是乘客生命安全的最后防线。取消这项安全保障,造成乘客安全的巨大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其次,南航的空乘服务人员没有告知乘客相关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基于救生衣对于乘客实际上的安全保障和心理上的安全依赖作用,南航应事前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由于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乘客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随之产生的消费者权利,均受到间接的侵害。

“符合行规”不能成为“挡箭牌”

  葛友山还表示,即便如南航所辩称,不配备救生衣符合民航局规定,也并不代表这种做法的当然合法。民航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制定的民航规章效力等同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符合民航局的要求”不能成为南航的“挡箭牌”。   因此,单就目前乘客对救生衣的依赖和对航空规章不了解的现状而言,南航应通过有效渠道告知相关情况,做出相应解释,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   相关规定   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339(a)]的规定,作下列情况运行时,所有飞机应当携带供机上每位乘员使用的配备有经批准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存放在每个座位或者铺位上的乘员易于取用的地方:   (1)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该飞机滑翔距离的跨水运行;   (2)自特定机场起飞或者着陆时,飞机的起飞或者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局方认为飞机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迫降水上的情况;   (3)考虑特定水域的深度和范围,局方要求携带上述设备的在该水域上空实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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