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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空公司相继出台燃油附加费具体价格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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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21:50: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9-11-13 《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陈姗姗

 昨天(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新的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后,今天各个航空公司相继出台具体价格政策。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Airlines Co., Ltd.,简称“川航”)首先公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办法,最高50元,最低20元,紧接着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Airlines Co., Ltd.,简称“上航”)、金鹿航空有限公司(Deer Air Co. Ltd.,简称“金鹿航空”)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也公布了相同和征收办法,征收日期均为本月14日开始,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虽未出台正式征收办法文件,但出票系统中已经有显示,与上述航空公司征收费用相同,但征收日期却是从本月15日开始。
  记者从易网通游易网获悉,尽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采取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标准,但从已经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的航空公司来看,他们的征收办法和金额都相同,都是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50元燃油附加费。
  另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关于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厦航、海航明文规定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会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未使用航段燃油附加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航空公司规定在2009年11月14日(不含)之前出的所有的票都不收燃油附加费,但旅客如果要在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变更航班客票(包括更改日期、航班等),目前川航是笼统地规定需要补收燃油附加费,厦航、海航规定如果不需要重新填开客票则不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否则就要收取。
  另外,航空公司开征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比如国航目前尚未下发具体文件,但易网通游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航的出票系统已经提示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和上述航空公司一样,但国航是从15日起(销售日期)才开始征收,而金鹿航空金鹿是从16号开始征收。
  由于目前航空公司刚出台政策,所以尚未收到消费者的明显反应,不过据易网通游易工作人员介绍,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的联动政策出台后,已经有消费者提前出票,13号早上出现了一个小高峰。
  易网通游易市场总监王一力表示,今天各大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都将会陆续出台,目前已出台的航空公司的征收金额都是最高50最低20,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变动。
  受复征燃油附加费和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影响,今天航空股普遍走高,花旗银行的报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允许中资航空公司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费以抵消燃油成本上升影响的举措,消除了航空业的一大不明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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