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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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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20:48: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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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11: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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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6:01:08 |只看该作者
kukukuku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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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6:05: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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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20:48:55 |只看该作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2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3、375条制定,目的是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引进航空器投入运行以外的所有情况。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生效之日起,下述文件撤销:
1991年12月22日颁发的AC-121AA-04 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
1992年8月15日颁发的AC-121AA-06 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的文件和资料;
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121AA-03 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
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121AA-04 全新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2002年10月1日颁发的AP-21-05R1中涉及的运行要求。
4.说明:
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在申请航空器投入运行时,获得标准适航证仅仅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航空器本身的状况、运行的设备要求及维修方面的准备都是保证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CCAR-12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本文件主要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当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需满足其他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时,如验证飞行、应急撤离演示等,还应当满足这些合格审定要求)。
另外,本文件仅涉及了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合格证件,有关航空器租赁的要求请参考AC-121-62“航空器租赁”。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目的。
5.定义
5.1 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有且使用未超过100小时/1年(先到为准);
(2)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短暂使用;
(3)航空器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5.2 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 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3 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 (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4 使用过的航空器:对某航空器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
(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
(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
(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
(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累计使用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
5.5 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件中所述的“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本文件所述的引进不包括湿租。
6.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
6.1合同及协议要求
(1) 航空运营人在引进航空器时,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订合法的航空器购、租合同的方式进行,涉及到租赁航空器的情况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协议,以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控制责任;
(2)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
(3)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航空运营人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审核认可。
6.2 航空器的合格证件要求
引进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或办理如下合格证件:
6.2.1 国籍登记证
(1)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的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登记证;
(2)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外的情况,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应当符合国际民航公约的要求。
6.2.2 适航证
(1)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2)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3)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非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空器,应当具有其登记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公约规定标准适航证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6.2.3 无线电台执照
对于航空器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6.3 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要求
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时应当获得下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版的渠道:
6.3.1初始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
(1)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TC,STC,TCDS);
(2)飞行手册(AFM);
(3)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5)适航指令(AD)。
6.3.2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下述适用资料
(1)使用手册(OM);
(2)维修计划文件(MPD);
(3)维修手册(AMM);
(4)结构修理手册(SRM)和补充结构检查文件(SSID); 2005 年 3 月 15 日 -5-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5)线路图册(WDM);
(6)图解零件目录(IPC);
(7)动力装置安装手册(PBM);
(8)载重平衡手册(WBM);
(9)故障隔离手册(FIM);
(10)标准工艺手册(SPM);
(11)无损检测手册(NDI);
(12)发动机手册(EM);
(13)零部件维修和翻修手册(OHM/CMM);
(14)服务通告或技术通告、改装通告等(SB/SL);
(15)防腐手册(CPM);
(16)标准件手册(Parts Standards)
(17)其他。
6.3.3 非客户化的文件
如航空运营人已有上述资料中的非客户化的文件(如MMEL、MRBR、MPD、OHM/CMM、SB等),可不在引进航空器时重复要求。
6.3.4 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
如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还应具备引进前一个运营人的该航空器所执行的维修方案及上述资料中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其他资料。
仅在当按照本文件第6.4.6段的要求补做相应的维修工作
2005 年 3 月 15 日 -6-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并使得引进的航空器可以直接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时,可以不具备前一个运营人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6.4 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
航空器应具备能表明其目前技术状态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6.4.1 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
(1)适航指令执行状态清单;
(2)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
(3)载重平衡报告;
(4)罗盘系统/磁罗盘偏差记录;
(5)装机设备清单;
(6)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
(7)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
(8)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
6.4.2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
(1)首次交付时6.4 (1)中要求的全部资料;
(2)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3)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和履历记录;
(4)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5)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6)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维修方案要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情况;
(9)以往出现的重大和重复故障记录和当前存在的故障记录;
(10)更换过的装机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和相应维修记录。
6.4.3 对于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4年的航空器还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和记录表明引进的航空器符合AC-121-65规定的保持结构完整性的维修工作。
6.4.4上述文件和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2)对于引进的进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
(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录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规定;
(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的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具备相应记录内容的英文翻译,
2005 年 3 月 15 日 -8-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并符合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规定。
6.4.5 对于引进非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其维修控制应符合CCAR-121部或与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
6.4.6 对于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
6.5 航空器状态要求
(1)国籍登记证、标准适航证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在航空器上携带;
(2)航空器的随机资料(如:驾驶舱检查单、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故障隔离手册、飞行记录本、MEL等)应当在其相应的放置处;
(3)航空器的外部标志符合CCAR-45部的要求;
(4)航空器的动力装置和各项装机设备齐全(即完整的航空器),在引进前经过全面的检查、测试/功能测试和试飞检查确认其各系统工作正常,并且没有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5)航空器内外部(包括货舱、电子舱)清洁。
6.6 对航空器引进人的要求
(1)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熟悉民航总局有关的法规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2)引进进口全新航空器和非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人还应当了解其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的工程技术人员;
(3)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了解所引进航空器的使用历史和状况。
6.7 航空器引进方式
(1)对于经检查符合上述引进条件,但未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可采用调机方式飞行到其运行基地,但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运营活动;
(2)如航空运营人欲在引进航空器的同时投入运行,还必须满足本文件第7段中所述的加入运行规范的条件,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3)除非有有效的备份记录,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有关的维修记录不得随机载运。
7.航空器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
7.1 运行设备要求
(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应当根据其预计的运行安装了CCAR-121部 K章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对于国产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批准;对于进口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2005 年 3 月 15 日 -10-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3)如欲进行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运行,应当根据该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编写了最低设备清单(MEL)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7.2 特殊适航要求
对于计划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其客舱设施除应当符合CCAR-25部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根据其预计的运行符合CCAR-121部J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7.3 维修方案的建立或加入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部和AC-121-53的要求建立或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并获得批准。
7.4 可靠性方案的建立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和AC-121-54的要求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原可靠性方案中包括该型号航空器,并获得批准。
7.5飞行记录本
新引进机型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的要求建立飞行记录本。
7.6 维修能力的要求
(1)新引进机型投入运行前,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包括的维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必须至少获得航线维修的批准;
(2)如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包括的维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维
2005 年 3 月 15 日 -11-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的维修管理手册中没有批准包含异地维修程序,则其所运行中计划进行航线维修的每一地点都必须具备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许可证。
7.7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必须在运行前进行修改,并获得批准。
7.8 人员培训状况
(1)新引进机型,必须加入其维修系统培训大纲中并获得批准,有关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2)原有机型必须具有足够的经过培训的人员来保证其维修和管理的需要。
8.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8.1申请资料的提交
(1)航空运营人在计划引进航空器前应尽可能提前向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航空器的引进计划,并至少在签订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前15天将其有关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2)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在航空器计划投入运行前90天向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a)引进航空器情况说明(见附件一); 2005 年 3 月 15 日 -12-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b)航空器符合性说明(见附件二);
(c)运行符合性说明(见附件三)。
注:在初次提交航空器符合性说明、运行符合性说明时,可能不能确定对某些要求的符合性,但应当说明满足这些要求的计划,并在8.4段符合性声明阶段完成对这些符合性的确认。
8.2 商定检查计划
(1)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根据航空运营人提供的符合性说明及其计划与航空运营人商定具体的检查时间及地点,并书面通知航空运营人检查计划;
(2)任何原因可能造成的检查计划的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协调并及时修订检查计划。
8.3 实施检查
(1)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按照确定的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航空运营人;
(2)在航空运营人基地外实施检查时,航空运营人应当指定固定的人员代表航空运营人负责与维修监察员进行联络和协调。
(3)在实施检查时所发生的审查费用和附加费用(如食宿、交通等)按民航总局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8.4 符合性声明
在每次进行计划的检查前,航空运营人应当首先确认对各
2005 年 3 月 15 日 -13-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项要求的符合性,并按照本文件附件四的格式填写符合性声明,同时将已修改的附件二“航空器符合性说明”或附件三“运行符合性说明”提交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
8.5适航证签署
对于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检查确认计划引进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引进要求后,将在标准适航证背面签署,获得此签署是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之一。
8.6批准加入运行规范
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检查确认计划投入运行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或批准修改运行规范的形式批准其投入运行。
2005 年 3 月 15 日 -14-
AC-121-52 附件一:
引进航空器说明
航空运营人↓
运营许可证号↓
引进合同号↓
型号:→
发动机型号:→
APU型号:→
螺旋桨型号:→
制造厂家:→
制造厂家:→
制造厂家:→
制造厂家:→
机体序号:→
1发序号:→
序号:→
1发螺旋桨序号:→
2发序号:→ 2
发螺旋桨序号:→
3发序号:→ 3
发螺旋桨序号:→
引进航空器
4发序号:→
4发螺旋桨序号:→
制造地点↓
计划出厂日期↓
□新航空器
原注册国:→
原注册号:→
原适航证号:→
原所有人:→
原使用人:→
机体TSN/TSO↓
1发TSN/TSO↓
APU TSN/TSO↓
1发螺旋桨TSN/TSO↓
2发TSN/TSO↓ 2
发螺旋桨TSN/TSO↓
3发TSN/TSO↓ 3
发螺旋桨TSN/TSO↓
4发TSN/TSO↓ 4
发螺旋桨TSN/TSO↓
□使用过航空器
□租机
引进性质:
□购机
□干租:
□湿租:
□其他 说明:→
引进计划:
计划交付时间:→
接收计划:→
计划投入运行时间:→
计划运行范围和种类:→
其他说明:→
备注:TSN/TSO:总使用/上次翻修后使用时间 2005 年 3 月 15 日 1/1
AC-121-52 附件二:
引进航空器符合性说明
航空运营人:
引进合同号:
引进合同/协议是否已提交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 □是 □否
上报文件号和日期
合同/协议的技术条款是否得到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认可?□是 □否
批复文件号和日期
引进合同/协议:
说明:
引进航空器
型号:
机体序号:
国籍登记证:
□已有
编号:
颁发日期:
□待办
是否已申请
□是 □否
预计获得日期:
出口适航证:
□已有
编号:
颁发日期:
颁发当局:
□待办
是否已申请
□是 □否
预计获得日期:
□不适用
标准适航证:
□已有
编号:
颁发日期:
□待办
是否已申请
□是 □否
预计获得日期:
适航证认可声明:
□已有
编号:
颁发日期:
□待办
是否已申请
□是 □否
预计获得日期:
□不适用
无线电台执照:
□已有
编号:
颁发日期:
颁发当局:
合格证件
□待办
是否已申请
□是 □否
预计获得日期:
文件/资料名称:
文件/资料编号:
纸张/光盘/网络
颁发日期/版次
是否已获得
来源/套数
TC
STC
TCDS
AFM
MMEL
MRBR
AD
型号审定当局的文件/资料:
说明: 2004 年 7 月 15 日 1/3
AC-121-52 附件二:
引进航空器符合性说明
文件/资料名称:
文件/资料编号:
纸张/光盘/网络
颁发日期/版次
是否已获得
来源/套数
OM
MPD
AMM
SRM/SSID
WDM
IPC
PBM
WBM
FIM
SPM
NDI
EM
OHM/CMM
SB/SL
CPM
制造厂家提供的文件/资料:
说明:
文件/资料名称:
文件/资料编号:
纸张/光盘/网络
颁发日期/版次
是否已获得
对制造厂家文件的修订
使用过航空器的资料:
说明: MS
2004 年 7 月 15 日 2/3
AC-121-52 附件二:
引进航空器符合性说明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使用语言
是否为原件
可读性
是否已核对
适航指令状态
服务通告状态
载重平衡报告
罗盘/次罗盘偏差记录
装机设备清单
装机时限/寿命件清单
MRB/重大偏差记录
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
航空器出厂记录:
说明:
记录名称
记录文件/编号
最近记录填写日期
使用语言
可读性
是否已核对
机体使用时间:
发动机/螺旋桨使用时间
时寿件状况
定期翻修项目 TSO
目前维修状态
适航指令符合状况:
重要修理和改装
故障记录
更换件的符合性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
说明:
合格证件的携带
随机资料
外部标志
内外部清洁
已完成
航空器状态:
计划完成日期
说明:
2004 年 7 月 15 日 3/3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航空运营人:
引进合同号:
引进航空器
型号:
国籍登记号:
国内
国际
计划运行类别
客运
货运
混合
客运
货运
混合
航路类型:
计划运行范围
机场类型:
VFR
IFR
云上
一般水域
广阔水域
结冰情况
夜间
无人地带
ETOPS
RVSM
II类运行
III类运行
涉及运行
其它:
基本仪表和设备
型号/件号
适航/安装批准方式
数量
CCAR121的符合性
(a)空速指示
(b)气压高度表
(c)时钟
(d)大气静温指示器
(e)地平仪
(f)转弯速率指示器
(g)航向指示器
(h)磁罗盘
(i)升降率指示器
(j)副驾驶
——
——
——
——
(1)空速指示
(2)气压高度表
(3)升降率指示器
(4)转弯速率指示器
(5)地平仪
(6)航向指示器
仪表和设备
§121.305 飞行仪表和设备
(l)第三套地平仪
2005 年 3 月 15 日 1/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a)汽化器温度指示器
(b)气缸头温度指示器
(c)燃油压力指示器
(d)燃油流量表或燃油混合气指示器
(e)燃油量指示装置
(f)进气压力指示器
(g)滑油压力指示器
(h)滑油量指示器
(i)滑油温度指示器
(j)转速表
(k)燃油压力警告装置
§121.307 发动机仪表
(l)反浆指示信号装置
(a)烟雾探测系统
§121.308 厕所防火
(b)内置式固定灭火器
(c)手提式灭火器
(d)急救和应急医疗设备与防护手套
(e)应急斧
§121.309 应急设备
(f)扩音器
(a)应急撤离设施
(b)应急出口标记
(c)(d)应急出口标志照明
(e)应急出口操纵手柄
(f)应急出口的通道
§121.310 附加应急设备
(g)机外出口标记
2005 年 3 月 15 日 2/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h)(d)外部应急照明和撤离路线
(i)(j)(k)(m)应急出口
(l)手电筒
(a)(1) 座椅或卧铺
(a)(2) 安全带
(f)驾驶舱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
§121.311 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g)客舱机组成员座椅(含安全带和肩带)
(a)客舱内部材料
§121.312 座舱内部材料
(b)坐垫
(a)保护性熔断器
(b)风挡雨刷或等效设备
(c)电源和配电系统
(d)供电品质和充裕程度(e)静压系统指示装置
(f)驾驶舱门
§121.313 其他设备
(g)(h)(i)客舱与设有应急出口设施舱室门及钥匙
(a)(b)顶棚和侧墙衬板材料
§121.314 货舱和行李舱
(c) D类舱
§121.315 驾驶舱检查单
2005 年 3 月 15 日 3/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121.316 燃油箱
“系好安全带”信号
“禁止吸烟”信号
§121.317 旅客告示
“严禁破坏厕所烟雾探测器”标志或标牌
§121.318 机内广播系统
§121.319 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
§121.320 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a)航行灯
(b)防撞灯
(c)着陆灯
(d)仪表照明灯
(e)空速指示系统
§121.323 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f)灵敏型气压高度表
(a)空速指示系统
(b)灵敏型气压高度表
§121.325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c)仪表照明灯
(b)机组成员
§121.327 活塞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c)旅客
(b)机组成员
§121.329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c)旅客
(b)机组成员
§121.331 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
(c)旅客
(b)机组成员
2005 年 3 月 15 日 4/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121.333 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
(e)旅客
§121.335 氧气设备的标准
§121.337 呼吸保护装置
(a)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
§121.339 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
(b) 延伸跨水运行
(a)防冰或者除冰的装置
§121.341 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b),确定机翼上关键部位结冰情况的照明或者其他装置
§121.342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121.343 飞行记录器
§121.344 快速存取记录器或者等效设备
§121.345 无线电设备
§121.346 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121.347 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121.349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121.351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a)烟火信号器
(b)应急定位发射器
§121.353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
(c)救生包
2005 年 3 月 15 日 5/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121.354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
§121.355 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
(b)其他特殊导航方法
§121.356 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ACAS)
§121.357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要求
§121.358 低空风切变系统的设备要求
§121.359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121.360 近地警告/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
(a)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b)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121.361 飞机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
(c)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客舱
座椅间距:
客舱装货:
客舱
货舱
货舱装货:
已有/已完成
版次/日期:
批准时间:
最低设备清单(MEL)
未制定
计划完成时间:
计划报批时间:
版次/日期
已加入维修方案
批准时间:
已有维修方案
未加入维修方案
计划加入时间:
已建立初始维修方案
版次/日期:
是否已获批准
维修方案
未建立维修方案
计划完成时间:
计划报批时间:
原可靠性方案已包括
版次/日期:
批准时间:
可靠性方案
未建立可靠性方案
计划完成时间:
计划报批时间:
2005 年 3 月 15 日 6/7
AC-121-52 附件三: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已有/已建立
版次/日期:
飞行记录本
未制定
计划完成时间:
基地航线维修单位:
是否已获维修许可证
批准时间:
主要外站航线维修
航站
协议单位
维修许可证持有人:
批准时间:
维修能力
已完成相应修订
修订版次/日期:
批准时间:
未完成相应修订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报批时间: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无需修订
培训方案:
已有培训方案
版次/日期
批准时间
已加入培训方案
修订版次/日期
批准时间
没有培训方案
培训人员:
基地人员数量:
外站人员数量:
主要培训方式
主要培训地点:
已有足够经培训人员
已完成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
计划完成人员培训
其它说明
具体说明:
2005 年 3 月 15 日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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