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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女科长检察院"自杀" 刀上无指纹遭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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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21:49: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核心提示:云南昭通女教育科长魏静玲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死亡。官方调查称其系“自杀”。新华网14日发文提出四点质疑,刀上无指纹、身上有伤口衣服却未破都让魏静玲的去世充满疑团。 新华网4月14日报道 今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4月12日昭通市“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了“魏静玲系自杀”的调查结论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驱车赶往昭通市,就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法委、刑侦专家等部门和有关人士。 质疑之一:魏静玲只是一个区级部门科长,能涉及多大经济问题,严重到要自杀?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回应说:昭阳区检察院接到了魏静玲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后,根据规定报检察长批准后案件进入了初查阶段,于是请魏静玲来配合调查。魏静玲在昭阳区教育局主管当地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她到检察院后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就自己涉及的问题作了一些回答。现在由于她已经死亡,调查无法继续下去,但有些问题是比较清楚的。 至于自杀问题,一个人心理变化是很微妙的。现在谁也无法说清她当时的心理活动。但魏静玲作为一名52岁的教育局干部,被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结合她平时的性格,是有发生自杀可能性的。 质疑之二:为何现场没有魏静玲自杀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沈建松回应说: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云南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对监控录像做了一些检验。监控录像是一个嵌入式的操作系统,无法在电脑上识别其文件。我们提取了机器的型号和识别码后咨询了生产厂家,他们出具了证明文件,显示这个监控录像具有防删除、防数据篡改功能,采用硬盘存储,因此不可能单独针对某一段时间的数据进行删除。如果删除则必须进行格式化,这样所有的录像数据都会消失。我们也聘请了公安部网监局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对机器进行了数据恢复,表明在硬盘上确实没有被删除的数据。 问题出在监控录像的设置上。监控录像总共连接四个探头,分别监控四个休息室。其中两个探头被设置成了全天24小时开机,另外两个被设置成星期五的0:00到17:02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时又成了只监控不录像。26日当天监控录像是处于全天开机状态的,但因为设置问题,当天0:00到17:02监控录像只有监控功能而没有录像功能,这也是为何事发后没有相关录像资料佐证的原因。 此外,机器的系统日志表明,设置是在2009年10月25日之前进行的。也就是说,从2009年10月25日到事发当天,每个星期五的0:00到17:02都是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时只监控不录像。是设置错误导致了没有案发情形的录像。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解释说:由于此前没出过事,检察人员也没有对设置问题引起过注意,是有责任的。在星期五之前,魏静玲在休息室的录像是有的。调查她涉嫌经济问题的谈话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所以没有录像,只有相关笔录材料佐证。严格地说,与她的谈话也应当进行录像。 质疑之三:刀是怎样带进去的?刀上为何没检出她的指纹?为何身上有伤口衣服却没有破?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事后调查有多人证实,检察机关对魏静玲的物品进行过检查、魏静玲主动交出了她随身佩戴的首饰等。从办案需要上讲通信工具等应暂时交由办案机关保管,从安全防范角度上讲,需要本人主动配合。但是,检察人员在履行这些程序时不够仔细,当时没能发现刀具。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术处法医室主任陈立方解释说: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刀是放在床垫上的,并且被血浸染。检测的时候刀柄上不是没有指纹,而是只有很少的纹线。因刀太小、纹线很小不具备鉴定价值,因此未能检出完整的指印。由于刀上的血,对原先的指纹会有一些破坏。 死者衣服包括内衣上确实没有与伤口对应的破口。从推理的角度看,可能是刀小、魏静玲又穿了几件衣服,在自杀时为了减少阻碍把衣服撩起来再用刀刺,是有可能的。从反证的角度看,如果魏静玲系他杀,凶手更没有必要掀起衣服用这么小的刀刺她,完全可以直接行凶。此外,如果魏静玲完全脱掉衣服后,胸口受伤,然后再穿衣服,血迹势必会造成相应痕迹,但我们没有勘验到这种痕迹。现场看到,魏静玲的衣服处于撩起来的状态。 质疑之四:检察人员在这一事件中要负什么责任?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目前我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是,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雁、副检察长锁江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宋平、副局长徐琦、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杜远航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宋平反贪局局长职务,撤销徐琦反贪局副局长职务,撤销杜远航侦查二科科长职务。给予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邱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及降级处分。 我们认为这些处理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检察人员确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比如刀是怎样带进去的不知道、摄像机长期在某时段未录像也不知道。此外,法律对于初查的具体时限虽然没有相关规定,但从时间上看检察人员将魏静玲留置在工作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检察院“初查对象在工作区不得留宿”的相关规定。 记者还采访了魏静玲二弟。他表示,家属不能接受魏静玲自杀的调查结论,因为其中仍有不少疑点,调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过轻,他们明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进行法律追究。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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