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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行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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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09:39: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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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行李是指航班到达后,行李交付工作完毕时,无人领取的行李。

多收行李的种类

挂有到本站的行李牌;

挂有非到本站的行李牌;

无行李牌。

多收站的处理

多收行李应进行登记,按规定填写和贴挂多收行李牌,立即收入行李库房保管。

对挂有到非本站的行李牌的多收行李,应按速运行李办理,将行李运至行李牌上列明的目的站或退回始发站。

核对本站的多收行李:

核对本站的少收记录,确认为本站的少收行李后,尽快交付旅客。

核对外站发来的少收行李查询电报,确认为外站的少收行李后,按其指示运送或交付行李。

核对后无线索的行李,应在航班到达后4小时内向航班的始发站、经停站和后续航站拍发多收行李电报(OHD)

到达72小时后仍无线索的行李,应向重点航站拍发仍然多收电报(SHL)

到达后第5天仍无线索的行李,应向本公司行李查询部门或外站地面代理行李查询部门拍发多收行李电报(OHD)

由于安全原因开箱核实内物的行李,可根据箱内线索查找。

多收行李保留90天后仍无人认领,按无法交付的行李处理。

逾期无法交付行李的处理

多收行李(包括旅客遗失物品)经多方查询仍无法找到失主,从开始保管之日起超过九十天,即可作为无人认领行李处理。

处理方法:

处理工作由行李查询负责,在处理之前应认真做好清点、登记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军用品向当地军事部门无价移交;违禁物品向当地公安机关无价移交;历史文物、珍贵图书向当地文化部门无价移交;金银及金银制品、珠宝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收购部门按牌价或评定价格移交;以上四项以外的物品向当地委托商行作价移交,对于质量不合标准的物品,应适当降价移交;外汇、国库券交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兑换券可不移交,直接经公司财务部门上缴国库(公司所在地国家财政部门;鲜活、易腐或其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二十四小时以后无人认领,可上报领导,作价处理或废弃。

行李作价移交后的款项交财务部门保管30天,如失主找到后,可将余款交给失主,超过30天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

属于行李运输事故造成并已由本公司赔款的行李,其变卖款项,全部归公司所有,相应冲减该项行李赔偿款。

对无人认领行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动用、变卖、购买和违章处理。

收到多收行李电报航站的处理

核对本站少收行李记录,确认为本站的少收行李后,向多收站拍发索要行李电报(ROH),待收到行李后,尽快交付旅客。

如是本站的少收行李,旅客不在本地,可将行李转运至旅客要求的航站。

非本站的少收行李,可不予回电,但如发现行李线索,可拍发电报将情况通知多收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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